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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UGUST麦芽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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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名词解释】一稿多投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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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麦芽糖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0-9-9 15:57:06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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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发表(同时或者先后发表),即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为。
如果单纯站在法律的角度看,一稿多投是有所限制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作者在规定之日内是不得一稿多投的。总体而言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稿件的性质,是图书稿件还是报纸/杂志类稿件;著作权法律的相关规定;作者与出版商的约定。
请参看以下两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你投的是图书稿件,那么根据上述第三十条的规定,你应该和图书出版商(出版社)签定合同,约定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年限。专有出版权年限的长短其实是你(作者)的名气的大小和你稿件的质量与出版社博弈的结果。一般来说,名气大的图书作者,会给予出版社很短年限的专有出版权,比如一年或两年,过了这个期限,作者就可以向其他出版社投稿。同时,出版社基于作者的名气,以及该作者所写的图书的潜在热销,经常也会接受作者的要求。反过来说,很多作者在出第一本著作时或者名气很小时经常是找人求出版社出版的,他们根本没有和出版社谈判的资本,此时出版社会要求尽可能长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比如八年或十年(当然法律规定不能超过十年)。这样的话,一旦出版的图书热销,出版社可以在十年内重复出版,就能挣大把大把的钱。此时,作为作者的你也会因为出版社的重复出版获得版税(稿酬),但是往往当初约定的版税就很低,只能眼睁睁看着出版社拿大块,自己剩下小骨头了。在专有出版权期限内,作者向其他出版社投稿并出版的,作者和其他出版社都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你投的是报纸或杂志类稿件,那么根据上述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有很多报纸杂志社在约稿时,就将条件写的很清楚,可能超出法律规定的15日或30日,比如两个月(但绝不可能太长,因为这不符合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理,以及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初衷)。 也有的情况是,处于强势的作者(名作家、著名评论员等反正名气等原因)与报纸杂志出版社直接约定,不受上述法律期限限制,作者可以无条件,无期限向多家报纸杂志社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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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名词解释 一稿多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杂志社投稿 图书出版 一稿多投

ttalex66 发表于 2010-9-12 14:13:04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现在 一稿多投 是常态么?  我一个文章投了好久了还没消息, 都不知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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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zi 发表于 2010-9-16 17:17:32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个,原来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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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济 发表于 2010-9-16 18:41:13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一个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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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zong 发表于 2010-9-18 13:45:4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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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wsdy 发表于 2010-10-30 13:38:53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前几天知网上查资料,发现了好多一稿多发的现象,有的甚至一字没改。而且有些是比较知名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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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peng168 发表于 2011-3-30 09:07:15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好资料,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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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jose 发表于 2011-3-30 09:28:2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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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社现在一般都给你约定3个月才能自行处理稿件,霸王条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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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jose 发表于 2011-3-30 09:28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 ...
杂志社凭啥不遵守法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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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ewang 发表于 2011-8-15 15:08:01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个从网上转的

一稿多投有何妨?
——兼说方舟子“自我抄袭”案

李钟琴
   
长期以来,对于文人来说,一稿多投是仅次于抄袭的不道德行为,一旦被人发现,立刻会招至别人的口诛笔伐,好象一稿多投,弊莫大焉,害莫大焉。多年前,杂文家舒展曾有篇杂文在三种报刊上发表,立刻便有人在《文学自由谈》上兴师问罪。《青年与社会》杂志还曾刊出了“不受编辑部欢迎的人”的“黑名单”,榜上有名者达20人。编辑部发表的谴责文章说,这20人中,有的是一稿多投者,有的是剽窃者,文章声称要对一稿多投者和“借腹生子”者予以“封杀”。紧接着,《中国青年》杂志对此全文转载,并郑重声明“《中国青年》声援《青年与社会》”。

最近,又有读者“检举”方舟子发表在《经济观察报》上的一篇关于“波氏兄弟事件”文章是“自我抄袭”,因为此文方舟子早在6年前就以《法国电视明星戏弄了物理学界?》为题发表于《南方周末》,“是典型的自我抄袭、一稿多投。”《经济观察报》的反应也很有意思,居然立即致函方舟子,道是“这种行为对本报的信誉造成了危害”,要求方舟子退还二百元稿酬。活脱脱的小家子气!

我自从在网上建博客以来,经常心血来潮码点文字发上,却懒得给报刊投稿。有时闲来无事,我会将一篇网文贴到多个论坛上,希望更多的读者能够看到。当然,在张贴的过程中,或许会改一改题目,或许会改一改内文,或许只字不改。不知这算不算“自我抄袭、一稿多投”?

看到“自我抄袭”这一新鲜说法,我总感觉这有点文理不通。“抄袭”一般指剽窃别人的文字,而自己的原创,交两个不同的报刊发表,怎么成了抄袭了?“自我抄袭”,就是说“自我剽窃”——有自己偷自己东西的吗?不明白!

说白了,所谓“自我抄袭”,其实就是一稿多投。

当然,我对剽窃别人劳动成果的“文抄公”深恶痛绝,认为怎么封杀他们、谴责他们也不过分。但我思来想去,却弄不明白为何将“一稿多投”与“剽窃”混为一谈。

一稿多投到底何弊之有、何害之有?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一稿多投,不包括新闻类作品。众所周知,新华社发稿是面向全国新闻单位的,报刊可以随意选用,这可算是典型的一稿多投。有些重大新闻,几乎所有报刊都予以刊登。基层通讯员一稿多投,采用的新闻单位越多,说明稿件的新闻价值越高,不会遭到指责。笔者不敏,不知为何新闻类作品可以一稿多投,文艺类作品就不可以了呢?

探究一稿多投之弊,就不能不说一说一稿多投的后果。一稿多投的后果无非有三:一是没有发表,二是被一家报刊发表,三是被两家以上的报刊发表。没有发表和被一家报刊发表,说明一稿多投对于报刊、读者并没有什么弊和害。问题的关键,是稿件被两家以上报刊发表。这对于报刊社来说,似乎也没有什么大的损失。稿子被多家报刊采用,首先说明稿件的质量高,其次说明所采用的报刊需要这方面的稿件。对于好的作品来说,影响越大越好。当今报刊多如牛毛,各类报刊都有自己的读者群(如专业报刊)和发行范围(如地市级报刊),一篇好稿在多个媒体发表,受惠的是读者,有何不可呢?

一稿多投是否违犯了著作权法呢?笔者查阅了国家版权局编的《实用著作权知识问答》一书(1996年版),其中规定:“对于不要求取得专有出版权的报社、杂志社,作者可以将一篇稿件同时投给其中若干家刊登。”报刊社(出版社)与作者有专有发表权(出版权)合同约定的,则不能一稿多投。报刊社若想取得专有出版权,在接到作者投稿后应立即与作者联系,不与作者联系的,作者可视为“不要求取得专有出版权”。可见,一稿多投并不违法。

一稿多投会不会给报刊编辑带来工作上的被动呢?窃以为不会。作者一稿多投,便是向多家媒体授予了发表权。你如果见到别的报刊已发表该作品,便将稿子“枪毙”,平庸之作无所谓,若是深得读者喜欢的作品也如此处理,实际上是放弃了作者授予你的权利,放弃了与别的报刊争夺读者群的机会。

现在,好多报纸都办有“文摘”版,并且有很多文摘类报刊,并未因刊登的稿子已被别的报刊发表过而影响其发行量和声誉,读者也并未对它不买账,反而非常欢迎。既然有“好书不厌百回读”之说,那么,我们也可以这么说:好文不厌百回发。

对于作者来说,一稿多投大概分三种情况:其一是,有的稿件投到某报刊长时间不见刊用,作者遂投往另一家报刊,不料两家报刊却相隔不长时间同时见报了;其二是,作者同时将同一稿件投往两家或数家报刊,结果稿子陆续在多家报刊发表;其三是,作者明知稿件已被某报刊发表,却还继续投向别的报刊。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作者可以说没有什么责任;第三种情况则另当别论。我想,某报刊社和读者所不认可的,应是第三种情况。

即使作者一稿多投属于第三种情况,我认为也没有什么弊端,大可不必视之为洪水猛兽。一稿多投,一稿多发,这是作者与报刊社、出版社的互惠互利之举。金庸的小说,版本极多,大陆的很多出版社都出版过,这算不算金庸一稿多投?对于优秀的作品,作者只要授权让你发表或出版,这就是对你的支持,你应该感谢作者才对。

总之,根据著作权法,报刊社(出版社)与作者没有签订专有发表权(出版权)合同的,作者是其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作品有绝对的处置权。不用说一稿二投,就算是一稿百投,也无可厚非。报刊采用率越高,越是可喜可贺!

当然,这只是笔者的一己之见,尚祈博雅之士明以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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