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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AVID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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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01 发表于 2010-10-12 21:01:51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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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的歪风亟须整治——我的亲身经历与体会

学术界的歪风亟须整治——我的亲身经历与体会
时间:2002年2月2日 作者:李心华(烟台师范学院教授)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


作者在本文中结合自己文章被剽窃、 反倒无端当被告的亲身经历,抨击学术界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呼吁学术界人士以学术为重,切实重视和加强学风建设。

学术界风气不正,我早有所闻,但体会不深。因为严格说来,我并非学术界中人,只是在履行教师的传道、授业、解惑职责的同时,就自己有所认识的问题写点东西,在科研领域作些探讨,因此对学术界的一些事情,知之寥寥。然而,最近半年来,我的一次文被剽窃、人当被告的经历,使我真正领教了如今学术界歪风的厉害。

我对社会主义胜利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我在从事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教学的过程中,发现了关于这一问题的传统观点的许多漏洞,于是引起了我对这一问题钻研的兴趣。起初,我认真阅读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著作,搜集了大量的中外有关研究资料,作了20万字的读书笔记。在作了一些必要的准备之后,我从1985年起开始写作这方面的文章。1986年,我在新疆石油局党校校刊《教学参考》第5期上发表了《关于“同时发生”论和“一国胜利”论》一文。全文14000字,比较系统地阐述了自己对这一问题的基本观点,是我关于这一问题研究的奠基作。在此后的十年间,我写作了这方面的文章25篇,其中公开发表20篇。在此基础上,1995年,华龄出版社出版了被我国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学科权威、中国人民大学著名教授高放先生称为“我国学术界迄今为止第一部专门阐述‘同时胜利论’和‘一国胜利论’这一重大理论问题的有份量、有深度的论著”——我的《社会主义胜利问题研究》一书。全书共26万字,出版后得到学术界的广泛好评。我的一些学术观点,诸如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分为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两个阶段,以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为标志的政治革命不需要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而包括社会主义经济变革在内的社会革命则与高度发展的生产力紧密相联的观点;关于巴黎公社革命、俄国十月革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无产阶级革命都是在具备了政治革命的客观条件而不具备社会革命的客观条件的情况下发生的,因而无产阶级在掌握政权并基本上镇压了剥削者的反抗之后,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为社会革命创造物质前提的观点;关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同时胜利”论是指社会革命的同时胜利,不否认政治革命的一国胜利,而列宁的“一国胜利”论是指政治革命的胜利,不包括社会革命的胜利,列宁的思想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并不矛盾的观点;关于列宁在社会主义胜利理论上的新贡献,在于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同时胜利”论和自己的“一国胜利”论,提出了“一国建成”思想,而列宁的“一国建成”思想,仅仅指一国能够建成社会主义的基础即建立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不是指一国能够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即建立无阶级无国家的社会主义的观点;关于斯大林曲解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思想,把列宁与马克思恩格斯对立起来,并把列宁的思想推向极端,提出一国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和一国建成共产主义的错误论断的观点等等,已为圈内人士所熟悉。我于90年代初写成的反传统观点的两篇文章——《论马克思恩格斯的“一国胜利”思想》和《列宁“一国建成”思想新论》,是我关于社会主义胜利问题研究的代表作。前者发表于《科学社会主义研究》1993年第2期;而后者则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公之于世,但文章的基本观点和主要内容,都写进了《社会主义胜利问题研究》一书。

拙书出版之后,我将此文作了认真修改,于1996年10月1日寄给了《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编辑部,1997年2月21日又寄去了修改稿;三个月后没有消息,我又于5月25日托山东社科院的王振海将此稿转给《东岳论丛》编辑部;三个月后也没有消息,我又于9月1日托山东省高校工委的张兴民将此稿转给《齐鲁学刊》编辑部;又过了四个月,我于12月31日将此稿寄给了《理论学刊》编辑部;十个月之后,我于1998年10月31日将此稿寄给了《东欧中亚研究》编辑部。另据高放先生回忆,这篇文章几年前我也请他看过,但到底转到哪个杂志社,我们都记不清了。

这篇文章命运不好,屡投不中,但稿子是可以从上述的几个地方找到的。万万想不到的是,我经过十年辛苦、六次修改的这篇文章,竟被人不知通过哪个渠道窃走,稍加改动之后便拿出来发表了。

1999年3月12日,我在烟台师范学院图书馆阅览室发现了《社会主义研究》1999年第1期刊登的当代中国研究所陈立旭的文章——《对列宁一国建成社会主义思想及其意义的探讨》,阅读之后,十分惊愕。陈文约6500字,除了第一部分的与下文自相矛盾的大约1000字之外,它的开头部分和第二、三部分的5500字左右的内容,几乎一字不差地抄自我的《列宁“一国建成”思想新论》一文,即全文80%以上的内容属直接抄袭我的文章。(表略)

我经过反复考虑之后,于3月20日将我的文章原稿和陈文的复印件寄给了高放教授,请求鉴定。4月初,我接到高放先生的来信。信中说:“寄来稿和信看过。经我核对,陈文确有多处抄袭,实在令我惊讶!因为我认识此人”。信中还说:“由于高敬增与他很要好,此事我就先通过高与他谈,他当即承认,并到我家面谈两次。我严厉批评他,指出这样做自毁声誉。他求我和你宽恕他这一次,愿意亲笔写信向你赔礼道歉,还求你两件事:一、不向《社会主义研究》编辑部和他单位写信揭发此事;二、不要求他写出书面检讨登在刊物上。他愿意在经济上赔偿给你造成的损失。他现在还是副研,刚四十岁出头,还没有分到住房,担心此事一旦败露,前途全完了。我批评他既知如此,何必当初?如果这次被你侥幸抄袭得逞,你以后还会再干。这种事天长日久必然会被发现。”高放先生提议,此事可以宽厚一些处理,让陈立旭补偿我二三千元,并写下检讨了结。
     
与此同时,我接到高放先生的学生、陈立旭的朋友、素不相识的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高敬增的来信。信中说:“那天在电话中,高老师问起我,关于陈立旭抄袭您的著作之事,当时我吃一惊。……怎么干这种事呢?我当时也很气愤。我立即给陈立旭打了电话,他如实告诉了我事情的原委。”信中还说:“一、不管怎么说,陈立旭抄袭您的著作是错误的,他应当向您赔礼道歉,承认错误。他表示,一定向您写信承认错误。二、陈立旭刚四十多岁,他又新调到当代中国研究所工作,才打开关系。……您能原谅他就原谅他,因为他今后还有好长时间要从事科研,以后他的路很长。您放放手,让他过去。他会永远感激您的。……我看,事情到此为止,也不必再向杂志等反映此事了。古人道:退一步,天地宽,恐怕是这个道理。三、如果您还想提出赔偿您精神损失或学术损失,请您提出来,我一定让陈立旭赔偿。”
     
4月10日,我分别给高放和高敬增两位教授回信,表示可以考虑他们的意见,不公开揭露陈立旭,但前提是陈立旭应该向我承认错误,至少应该向我说明他是从哪个编辑部、从谁的手中得到我的文章原稿的。我在给两位教授的信中说得很清楚:让陈立旭向我如实说明情况,并不是为了追究其他人的责任,而是为了保证我的其他稿件的安全;因为我现在还有近十篇文章放在几家杂志社,哪个杂志社可能出问题,我要心中有数。
   
4月下旬,我接到高敬增教授的来信。信中说:“陈立旭因最近工作忙,他会很快给您去信的,他自己也认为应该老老实实承认错误。”信中再次提出:“我总觉得对这件事,还是宽宏大量、与人为善好,搞科研都很不容易。陈立旭四十多岁,以后路很长。我希望您多原谅他,他会永远感谢您对他的帮助的。”高教授在陈立旭丑事败露一个多月之后本人还不向我写信认错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我不要揭发他。好像容忍剽窃者的丑恶行为,才是“宽宏大量”和“与人为善”,否则就是气量狭小和与人为恶;搞科研都很不容易,剽窃、抄袭都不算什么;原谅剽窃者,才是对他的“帮助”,受害者只有退一步,才能天地宽。这真是闻所未闻的“高见”,令人大开眼界!5月5日,我给高敬增教授回信,表示了我的不满。信中指出,高教授的态度和作法,对陈立旭来讲,确实是够“朋友”,而对我这个受害者来说,未免太不公平了。
     
5月中旬,我终于等到了“工作忙”的陈立旭的来信。信中说他的文章早在1994年5月就已写成,并于同年7月请湖北大学的俞良早教授(我十年来的论战对手)和贺祥林教授(我不认识此人)看过,当月投寄烟台师范学院学报。三个月后因无音讯,于10月初又将此稿投给四川的《社会科学研究》杂志,月底收到该刊退稿函和退稿。他不但没有向我承认错误,而且言外之意是我抄了他的东西。他在诬蔑我的同时,还诬蔑烟台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我当即把陈立旭来信的复印件寄给高放和高敬增两位教授,并在附信中表示了我的气愤之情。5月下旬,我接到高放先生的来信。高先生给我解释,他与陈立旭也不是很熟,只是前几年见过一面,意思是想不到此人品质会低劣到这种程度。信中说:“我本想宽厚待人,故通过敬增与他谈此事。他起初认错,并托敬增和我先给你去信,请你不要去揭发他。后来他变卦了,据敬增对我说,他已先向当代中国研究所领导上揭发你抄袭他的文稿 ,并向北京朝阳区法院起诉你毁坏他名誉罪。事已至此,你也不要生气,只要冷静地按照法律程序处理,一定会水落石出,弄清真相。我是正直的人,高敬增也是正直的人。如果他当初不认错并求我们给你去信,我们怎么会不约而同给你去信为他求情呢?他自己为什么前后态度有如此大的变化呢?这是他必须向组织上和法院讲清楚的。”   
     
在陈立旭出尔反尔、拒不认错的情况下,我于5月19日给《社会主义研究》编辑部寄去了揭发他剽窃我文章的材料,包括我的《列宁“一国建成”思想新论》一文,《社会主义胜利问题研究》一书,“社会主义胜利问题研究 ”系列论文题目,高放和高敬增两位教授三封来信的复印件,还有标明各个段落抄自何处的陈文的复印件。我向该编辑部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责令陈立旭公开承认错误,向该刊和我本人赔礼道歉;二是全文发表我的《列宁“一国建成”思想新论》,以正视听。我提出,打击科研成果的假冒伪劣,清除学术界的渣滓与败类,应是我们的共同责任。6月初,我收到《社会主义研究》编辑部的回信,信中断然拒绝我的两项要求。该编辑部给了我四点答复。第一点,他们一方面用外交辞令对我的著作权被侵犯表示“同情和遗憾”,对陈立旭的侵权行为表示“谴责和气愤”,另一方面却在我提供了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说什么“如果事情确实是您所说的那样”。在这个编辑部看来,我似乎在说假话!它可以以此为借口拒绝揭露陈立旭。第二点说,“您的文章未曾公开发表,我刊在刊用署名陈立旭的文章时不可能知道该文系抄袭之作,这一点望您能充分理解”。这一点,我能理解。但是,在我证明陈文系抄袭之作之后,该刊还要袒护他,这一点,能让我“充分理解”吗?第三点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我刊与您并未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我刊编辑部经讨论认为,您最好还是直接与陈立旭同志协商处理此事为妥,特别是高放先生的意见应得到充分尊重”。看来,该编辑部有意拿所谓的“法律”来吓唬人。但是,我不知道他们究竟从哪部法律上看到的,发表了剽窃之作的刊物,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可以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拒绝公开发表声明!他们在剽窃者先是认错、后又赖账的情况下,仍然认为受害者与侵权者协商解决“为妥”,而责令剽窃者公开承认错误则“不妥”。我不知道他们依据的又是哪个国家的法律!第四点,他们针对我提出的发表我文章原稿的要求答复说,“您文章的基本观点和主要内容在陈文中已公之于众,我刊重复发表同一内容的文章似无必要。今后您如有其他大作赐予我刊,我刊将予以充分重视,如水平较高且符合我刊要求,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表”。一方面拒绝揭露剽窃者的丑恶行为,另一方面拒绝受害者的正当要求,这就是该刊对剽窃者的“谴责和气愤”,这就是该刊对受害者的“同情和遗憾”!该刊也许以为我会像它巴结陈立旭一样去巴结它,为得到“同等条件下优先发表”文章的怜悯与照顾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是太小看人了。该编辑部的信最后说:“总的意见是,您的权益确实应当受到维护,但采取缓和的方式似乎较为可取。”对此,我的理解只能是,该刊维护受害者的权益是假,而袒护剽窃者的丑行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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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一国建成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研究 当代中国研究 无产阶级革命 师范学院 学风建设 关键词 学术界 文章

jjxjiang 发表于 2010-10-12 21:13:53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如果真是如此,中国学术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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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610086310 发表于 2010-10-12 21:15:45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中国学术问题好像不断,应当重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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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oxizhong 发表于 2010-10-12 21:17:02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深有感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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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mattma 发表于 2010-10-12 21:27:04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偶然看到了您的文章,很理解您的遭遇跟无奈...   
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支持您... 坚持, 别放弃,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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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_d_x 发表于 2010-10-13 00:36:27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个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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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香客 发表于 2010-10-13 11:22:35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其实也不需要大动干戈,楼主研究的这些内容现在已经过时了,也几乎没有人信了!所以就让它这样过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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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z48327 发表于 2010-10-13 12:05:01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看看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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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junjie555 发表于 2010-10-13 12:45:28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偷了没被发现就不叫偷,偷了被发现还要看偷东西的是谁,现在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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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同步 发表于 2010-10-13 13:10:41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还有这样的事情!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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