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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应当包括的基本方面_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4-12-21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完整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应当包括的基本方面_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一、完整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应当包括的基本方面和重要内容 从会计信息的生产、利用、监督等全过程来讲,完整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必须包括以下方面: (一)针对会计记录、会计处理、会计报告、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立法,保证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科学性和生成过程的真实性。这方面立法内容,要求按会计信息生成过程和环节,做出全面的规定。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1.加强关于会计记录规则的立法,明确会计记录、会计处理、会计报告制作的原则、方法、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的生成技术本身的科学性,强化有关会计记录、会计处理和会计报告等规则的确定性、适应性、操作性。2.加强会计专业人员在会计信息制作过程中的职责、义务,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保证会计信息生成过程中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行为的规范性。3.加强信息报告和披露的内容、要求、频率、范围、标准、格式、地点、获取等方面规则的立法,保证会计信息对企业有关情况反映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4.加强信息报告与披露过程中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及违规法律责任的立法,以尽可能减小非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生成和披露过程的干扰。5.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会计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立法互为补充,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 (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体系立法。会计检查的有效性依赖于通过立法建立有效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制度,确定会计检查的主体、依据、对象、内容等,保证会计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会计工作人员正当权利的保障立法。会计人员正当权利的有效保障,是保证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真实的基本条件。必须通过立法保障会计人员在提供真实会计信息时,正当权益不受损害,尤其是设置相应的机构、程序使其正当权益能够受到有效的保护。 (四)维护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独立性立法。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对会计信息是否真实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此方面立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中介机构及其专业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及其保护立法。2.干涉中介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独立性行为的制裁立法。3.对中介机构及其专业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罚立法。尤其应当加强资格处罚。4.对中介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违法执业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立法。 (五)会计征信体系建设立法。国家应当尽快制订会计信用征信和评级立法,为会计征信和评级提供法律依据。通过会计征信体系,建立起企业、会计人员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等遵法守纪的信用记录,对违犯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及会计纪律达到一定记录数量或一定程度的行为人,强化资格罚,强化自我约束。 (六)会计法律责任立法。加强会计信用法律责任立法,主要包括: 1.会计技术人员、审计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立法。2.会计主管及领导离任和会计离岗的离职、离任、离岗审计制度立法。3.加强会计领导责任制度立法。留学生论文 4.加大企业会计违法惩治力度。5.加大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正当权益侵权法律责任。6.明确对会计信息虚假、重大遗漏造成的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和执法资源与执法效率方面的问题,使法律责任的落实具有实在的威慑力。 (七)会计监督立法。会计监督包括审计监督和其他监督。会计信息是企业质量的说明书,而审计则是对作为企业说明书的审查。加强审计制度和准则立法,主要是指就审计主体、对象、内容、范围、方法、程序等方面加强立法,使审计方法对会计信息的监督更为有效。除了审计作为对会计的监督以外,还必须加强其他监督立法。主要应当包括: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保障监督立法。2.会计信用评级监督立法。3.会计法律责任监督。4.会计信用征信过程监督立法。5.对审计监督的监管立法。 (八)会计人员、审计人员、专业监督人员等的素质教育立法。各类专业人员的素质不高是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对会计专业人员、审计人员、会计有关的各类监督人员的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并将其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健全我国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九)会计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会计执法程序立法,是会计实体法得以落实和实施的重要保障。 二、完整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运用的外部环境基础 上述九个方面的立法,只是一个完整法律体系理论上应当考虑的必要内容。如果没有一定的外部制度环境为基础,会计信用法律体系依然难以存在。必要的外部制度环境,和会计法律体系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都会直接影响整体的运行效果,甚至会使整个体系的构建功亏一篑。 张维迎(2002)认为,价值迷失、产权制度缺失和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是导致了中国社会诚信的缺失的根本原因。本文认为,影响会计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因素或条件是多种多样的,但以下几个方面是完整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运行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 (一)经济发展的程度与经济体制环境。经济发展程度决定什么样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才算是完善的。会计立法必须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与时俱进。我国处在一个经济体制、市场发展程度、所有制结构等快速变化的阶段,会计立法必须以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环境为依据,不断进行调整和创新。同时,会计立法受经济体制的制约。经济体制改革不推进,会计立法就很难有效解决会计信息生成、传递、监督过程中,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激励相容问题。 (二)政府行为规范与政府行为信用。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权的拥有者,国家强制力的主要实施者之一,如果不讲法治,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是一句空话。政府坚持依法治国,遵守法律,是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 (三)执法与司法信用。执法与司法腐败会使有效的法律体系失去意义。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有赖于公正的执法,而且离不开公正的司法。执法和司法信用是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 (四)产权体制与公司治理。产权明晰,才能有效解决代理问题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过多的国有资产,以及国有资产所有者在投资、管理、监督各方面的缺位,使经济的整体运行无法有效调整效率与分配的矛盾,国有投资企业中的会计信息失真就很难治理。对于产权明晰的企业而言,则要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产权意识、投资责任意识,强化公司治理,强调代理人的诚信义务,强调投资者对国家的诚信义务,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解决因投机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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