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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制度中对夫妻财产权的法律分析_法律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16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摘 要] 由于夫妻关系的处理日益复杂,而法律的相关解释又较为原则。夫妻对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而家庭的稳定,又是社会发展的关键。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 财产权,平等,约定制度
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度向来也是婚姻家庭关系中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是我们婚姻法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成为合法夫妻为前提,没有夫妻关系,就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但我国是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所以在我国是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须以夫妻双方在一起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都不公,这与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 4、坚持道德原则,法律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为,要用自己的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保护交易安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三)夫妻财产权中的法律原则
坚持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原则。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民法总则〉也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在社会主义的中国,男女是平等的,夫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主体,其在行使财产权时,必须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彼此尊重,才能体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2、保持社会安定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弱者。“民主,公平,正义”是法的最高要求,妇女在家庭里仍处在弱者的地位,保护弱者是法律的任务。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9条 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家庭是社会的一成员,在因各中原因产生影响的时候,以不影响社会安定为一原则。 3、保持家庭的安定和和谐的原则。及时促进家庭的稳定、和谐。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现行《婚姻法》也是为了家庭的平等和睦,稳定和谐,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的物质基础,夫妻对其财产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
四,夫妻财产权的范围问题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中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三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个人性。因此,世界各国立法通常都将婚后一方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划归为夫妻一方所有
(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个人的财产。 (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5.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6.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7.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上述五个方面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从而避免了夫或妻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而且有利于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五;夫妻财产权的相关问题的分析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依据,也是涉及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已经逐级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分析:
1、一般共同财产制  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拥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财产除外。2001年《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⑴、一方的婚前财产;⑵、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⑶、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⑷、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⑸、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限定共同财产制  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这种制度与婚后所得的共同制的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部分财产约定为共有。  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转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也导致限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此时,被继承人的配偶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 3、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于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   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制度。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但如果出现某项财产的归属不明的情形,则该项财产应被推定为共同财产,自然就需要进行分割。同时,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作出特别贡献的,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已做出特别贡献的一方享有补偿请求权。但此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终止分别财产制时行使。
财产约定制度的分析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应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  2,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的行为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2001年《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约定不成立, 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就已满足法律要求,是否须经过公示程序则没有明确规定。从中外立法看,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需夫妻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契约,即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这里的“夫妻”应理解为缔结婚姻的男女两方,这一男一女只要缔结为夫妻,不论其是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所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主体中的“夫妻”是指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非在财产约定时为夫妻。  二是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且经一定公示程序始产生法律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夫妻双方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就各自的财产和债务的范围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归属达成共识而签订的。
4.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1、夫妻财产约定对内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需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   2、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
六。夫妻财产制度中法律问题存在的弊端
我国婚姻法采用的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方法。《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就是所谓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的五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此种共有是一种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不分大小,处理权平等且不可分割,这个共有关系持续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现实中,法律上规定的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其实并不平等,先决定离婚的一方往往采取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达到其自身目的。在离婚诉讼阶段,由于时间较长或者有可能反复起诉,此时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上述缺陷,应在立法上建立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限制。
夫妻财产制度在法律中的涉及面非常的广,我主要对其中的几点制度及法律问题阐述了自己的一点想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不应再强调身份关系,而应该注重财产关系。因为在新形式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
[.1.鹿志风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权关系>
2;蒋吏 <夫妻的权利及义务>
3,张军 <婚姻法新解和注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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