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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范畴的充实与进化_本科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3-13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主权范畴的充实与进化_本科毕业论文 在笔者看来,仅仅宣示及证明主权的不可或缺的基轴作用是不够的,命题的另一面还必须分析和说明,在当代国际关系条件下(不论人们赋予全球化时代、信息时代或其他何种称呼),主权这个古老的范畴顺应时势地衍生出一些新的内涵和趋势,适合各国及世界新的现实和要求。 试列举若干问题。请注意:这里只是提出尚无答案却真实存在的问题,不是也无法提供成熟的答案。 主权范畴的非法理内涵及解释。从国际关系研究者的角度看,国际法学家对于主权问题的既有解释过于保守和简单化,过分拘泥于纯粹法律层面的刻板解读,因而无法应对纷繁复杂、变化多端的国际形势。国际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们希望得到更加灵活的、富有弹性的解释,期待超越单纯法律的概念和束缚,提出更有创意和操作性的思想。比如,人们会问,为什么海关关税这种传统上属于民族国家政府的主权范围的权力(权利),会逐渐让位于或受制于世界贸易组织和各种国际经济贸易组织要求开放的压力?为什么在许多时候和场合,增长三角这类跨国界的经济贸易合作,可以比国家内部各地区各省市之间的合作更有成效和更快捷,当它们发展到足够大的时候(假设占到整个国民经济产值的一大半以上),是否会使传统的主权权利丧失或降低意义?为什么世界政治中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如新社会运动、生态保护团体、女权组织和跨国界经济实体(不止是跨国公司),以及层出不穷的国际组织、多边协议和区域性安排等等,在它们所关注所投入的具体领域,虽然没有古典意义上的主权,却拥有日益增大的影响力和对具体事物的发言权甚至某种管辖权?为什么会形成这种看上去主权的相对作用削弱而管辖权的相对作用增强的局面,主权与管辖权的分工与此消彼长的趋势是否会继续扩展,在提不出新的主权思想的前提下,务实的政治家和战略决策者凭什么要守住旧式的主权观念不放而拒绝争取管辖权或与之合作的诱惑?以往国际法学家所界定的主权国家的权利和责任,能否从性质上和外延上囊括日益增长的权利让渡现象和国际义务承诺?为什么国际上会出现诸如所谓加利福利亚外交(California Diplomacy)或者区域国家(regional state)或者真实国家(virtual state, 有双语含义,亦可译实际状态。――译注)等议论,以及为什么国内学者也有越来越多关于非中央外交、地区一体化的好处、多边主义等问题的理论探讨?问题的严重性和辩证法在于,在一个飞速发展变化的世界,对于上述不无道理的疑惑和发问,如果我们的主权范畴不能超越单纯的法理说明,不能扩展到更有灵活性的非法理层面,中国人不仅无法与发达国家的学者展开深入的对话,我们也不能使自己的国家主权获得更有力的保障。 在笔者看来,主权范畴在当代经历了某种可以称为层化的趋势。比如,在主权与使用权、管辖权之间,人们比从前更加注意它们之间的功能区分和不同效用。象一些专家指出的那样,虽然在实践中主权和管辖权紧密相连,但两者并非总是相辅相成的,并且它们会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存在。对于无主土地的管辖权的行使,需要确立对该土地的权利和主权。举个例子。在美国占领巴拿马运河期间,虽然主权仍然属于巴拿马,但谁都不认为美国人不拥有实在的好处和权力,如处置争端、惩罚罪犯等等。在巴拿马运河区,在1999年巴拿马将它收回前,巴拿马对它拥有主权但美国拥有管辖权。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很少发生的主权和管辖权的冲突中,拥有管辖权对于决定冲突的结果更具有决定作用。有些例子可以证明这一点。在任何国家都不拥有主权的公海上,根据国际法,任何一国只要能在某一种情形下(如海盗、毒品走私、挂有该国国旗的船只)确立起管辖权,就决定了这个国家在这一情形中的主导权。回到巴拿马运河这一例子,当发生对运河设施的破坏行为时,对运河区拥有管辖权而无主权的美国,在运河区犯罪控制方面比巴拿马(拥有主权)起更决定性的作用。当谋杀案发生在停泊于某个美国港口的外国船只上时,美国地方法院对此拥有管辖权,虽然船上挂着国旗的那个国家事实上对该船拥有主权。这里重要的不在于为什么美国这个港口城市应拥有管辖权(即船上发生的犯罪骚扰了岸上的宁静),而在于深入分析后可发现,在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时,有效的管辖权经常比遥远的主权更为重要。在政治安全等敏感的高政治领域与经济贸易等相对easy和容易达成合作共识的领域之间,同样存在类似的差异和利益计算,这时马上可以想到军备控制问题与WTO问题或前面提到的海关关税减免问题的差别。此外,国际组织在当代的发展与管辖权,也会直接影响和制约主权权利。人们注意到,国际组织代表着大量有资格或能力展开行动(虽然没有主权)的实体。它们的法律权限,即这里使用的广义的管辖权,并非来自主权,而是来自成员国在创立这些组织时所同意接受的一些文件(条约)。在赔偿案例(Reparation case, 1949)的有关建议中,国际法院判定,拥有国际法人资格(虽非主权)的联合国具有在国际范围内运作的能力。法院还认为,这一已扩展到对服务于这一组织的人员(即服务于联合国的人员)提供职业保护的能力,是《联合国宪章》寓意的必然要求。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海洋组织(IMO),及其他联合国大家庭中的成员组织。在它们各自的职能领域中,这些组织各有其管辖权,通常会影响到主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国际民航组织的职能领域是国际航空与运输原则与技术的发展。不妨回想一下,当1983年韩国007号飞机被苏联击落时,当事者首先要求国际民航组织去作调查。国际劳工组织的权限在于提高劳工的工作与生活水准。这个目标主要通过对国际劳工公约和相关建议的采纳而实施。这些公约和建议由国际劳工组织作出,它们设定了工资、雇用条件等方面的最低标准。在有关海洋上生命的安全以及通过防止由船只和其他交通工具引起的污染来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国际海洋组织具有特殊责任(因而也就有管辖权);国际海洋组织还处理有关国际船运方面的法律事务。这些讨论在于强调一个通常被忽视的事实,即:虽然没有主权,非国家角色也可拥有有时微不足道、有时相当重要的管辖权。最后一点,谈到主权范畴的层化趋势及其作用时,中国人不难想到未来统一祖国、整合台湾的艰难任务;在这一特殊而敏感的严肃课题面前,传统的主权观并没有给我们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和想象空间。因此,政治家和战略设计师们需要更加富有新意的观念,我指的是一种富有层次性和延展性的主权观念,这种观念既能坚持基本的主权要求,又能给对方回旋的余地,从而有助于两岸关系的有机磨合,最终达到实现统一大业的目标。这方面,邓小平做出了表率:他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是最早人们谈论香港回归时无法想象的。不论这种构想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直接适用解决台湾问题,其创新精神值得后人回味和学习。 主权范畴的人权内涵及其解释。主权观的充实与完善,在当代条件下,是与人们对自身利益和安全的理解分不开的。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同意说,在全球化的新的条件下,旧式的安全观必须加以调整和充实。新安全观应当是一种立体安全的观念,即不仅把安全从传统的军事领域扩大到非军事领域(如经济安全、金融安全和生态安全等),而且它更进一步认为,国家安全不只是一种对外的、单纯防御性的东西,还应当包含受保护的主体自身的自由而健康发展和内部各种利益团体的良性互动,如政治开明与民主程度、民族融合与团结程度、社会安定与稳定程度、经济发展与开放程度等健康指数;说到底,国家的安全与否是同国家的进步与否联系在一起的。毫无疑问,国际上的各种干涉势力和干涉野心是始终存在的,但苍蝇只叮有缝的鸡蛋;受干涉国家能否捍卫自身的安全,关键要看后者有无团结一致、同仇敌忾的政治和社会基础。反之,即便装备了各种先进武器和技术,哪怕武装到牙齿,仍无法避免受国际干预甚至被托管的厄运。此类事例在世界现实中比比皆是,大量事实充分证明,内忧往往是外患的前奏和温床。如毛泽东所说,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鸡蛋而不是石头才能孵化出小鸡。同理,主权这一古老而重要的范畴,在全球化时代必须予以充实和完善,赋予新的内涵和实现机制。古典的主权概念最早是强调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要求世俗权与神权分离,表达资产阶级上升时代的期待;然而,它开始时主要是一种对外的东西,并没有重视本国普通百姓的权利,尤其没有强调君主权力来自民众的认可。在那个时代,不管是暴君统治还是开明君主,主权并不因此受到质疑和挑战。在当代,国家的权力与权利(合法性),不仅具备国际法认可的质的规定,而且首先是与社会尤其是基本大众的权利联系在一起,它尤其重视个人自身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表达权和参与权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没有好的国内人权状况,不尊重百姓的基本权利,国家及其政府就可能在国际上遇到麻烦。自然,人权既有特殊性(反映不同文化、经济基础的要求),也有一般性(表达文明时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西方也有其局限性,即无视人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无视文化的相对性;但传统计划体制国家同样存在值得改进的方面,即忽视人的政治和公民权利,压抑人们表达个人意志的自由.因此,代表时代特征的主权观念,必须放在一种全面的人权观之下加以透视。从广义讲,它也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建构过程的体现。一方面,我们应当坚守主权命题的当代有效性,坚决抵制西方霸权主义者所谈论的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等谬论,反对主权问题上的虚无主义和绝对主义,因为它们要么贬抑主权对于当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石作用,无视广大发展中国家捍卫主权的内在权利和动因,要么试图以西式价值观念取代人类共有的、各国平等基础上的丰富思想和文化。另一方面,我们同样要重视的是,新的主权观应当超越旧式的纯粹法理的层面,以更加丰富的层次、更加多样的内涵和更有动态感的形态,给国家在国际社会的新角色以更好的理论及政策说明。与西方少数别有用心者的鼓吹不同,新的主权观念应当是与人权观念有机结合的,应当同时具备政治安全、经济社会等多层面的内容,应当给所有国家而不仅仅是少数发达国家实现自身愿望的机会。与新安全观一样,新主权观应当与进步性紧密联系起来;换句话说,一个国家能否捍卫自己的国家主权,既要看它防范外部势力干涉的军事和经济实力准备得如何,又要看它国家内部的各项健康指数提高得怎样。符合全球化要求的新主权观的逐步建立,预示着国家的逐渐成熟与兴盛。 主权范畴的进化趋势及其价值。国际关系史已经教会我们,象任何一个国际法范畴一样,主权范畴并非永恒的、固定不变的,它必须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按照客观现实的需要而进化和充实。国际法经典同样告诉我们,象国际法的来源构成一样,主权法则可以从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国际法院的判决、学者专家的权威著作以及国际妥协和礼让等等方式中,取得自己的新的内涵和动因。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认为,早期的国际法制定,比如15至16世纪时,起源于当时欧洲和世界体系的新兴因素及其研究界和法学界对此进行的探讨,如市民法学家和教会法学家对各种问题的讨论、随着国际贸易的出现而形成的一些海洋法汇编、贸易城市之间为保护贸易及商人而结成的联盟、各国派遣和接受常驻使节的增长、欧洲大国建立和维持常备军的习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及哲学思想家和法学家们设计的各种建立永久和平的方案等等。专家们指出,那时国际法的发展已经揭示出一些为后世所遵循的深刻道理及教训:第一,国际法的进展是与立宪政府对专制政府、也就是民主对专制到处取得的胜利密切联系的;第二,民族原则的力量是如此强大,以致一切阻止其胜利的尝试都是徒劳无益的,因而需要构筑民族国家关系的准则;第三,国际法的进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张重视和强化国际法的法律功能的学者专家的努力,人们尽力要在一个看上去无政府的世界局面下建立一个在内在秩序的格局;第四,国际法的演进一方面取决于公共道德的标准,另一方面取决于经济利益,公共道德越高和越受人注目、经济利益越重要和越紧密,国际法也就越趋于发展。在这样一个大的思考背景下面,主权范畴的演化便更容易得到理解和解释。它当然首先是得益于实践的推动。举一个例子:早期各国的领海边界一般定为3海里,它与大炮的射程是一致的(故有加农炮射程领海之说)。后来,随着大炮射程的增加,又有各种建议出台(6海里、12海里、24海里等等)。直到1982年《海洋法公约》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国际法只是允许某沿海国家可将一片海域宣称为其领海,但并未说明这片海域该有多大。苏联集团及稍后大量第三世界国家的兴起提出了对传统的加农炮射程规定的挑战。在70年代内,与西方国家主张的三海里领海权相对抗,这两个集团提出了12海里权、甚至在某些情况下200海里领海权。现在,根据联合国海洋法的规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同意了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安排。其次,主权范畴的进化还来自于对现实的思考及理论的研讨。例如,最早在16世纪人们刚提出主权概念时,主要是针对神权而言的,因而把它界定为国家的绝对和永久的权力;到17-18世纪,考虑到譬如说日耳曼帝国内部存在众多诸候君主的事实,法学家们不得不争论并承认绝对的、完全的主权与相对的、非完全的主权(或半主权)的区别;19世纪在欧美继续着主权不可分与可分性的争论,它同样反映出现实中的复杂性和矛盾要求,如美利坚合众国与它的南部成员州之间的冲突;到20世纪,争执的焦点是,从国内法的观点表现出来的主权,即作为最高的、原始的权力,并作为决定国家管辖范围的排他性职权,究竟在什么程度上是与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相适合呢?笔者以为,20世纪国际法的这一主题争论仍将在21世纪继续下去。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能够意识到国际形势的变化对国际法及主权范畴造成变动的必然性,意识到广大发展中国家与欧美国家争夺国际法制定权的重要性,意识到中国在这一问题上增强主动感和发言权的重大价值。我们不可能指望国际法会停留在二战后初期的状态固定不动,更无法指望主权观念会停留在几个世纪以前。与其说让别人主宰国际法的修订进程和主权观念的解说权,当然不如我们积极进取,提出有自身独特思考和内涵的观念和建议。 国际关系理论的最新进展揭示,国家对主权的宣示,建构了一种国家之间可以互动的社会环境,也就是国家之间互动的国际社会。相互承认主权,是建构国家本身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主权不仅意味着国家间的相互承认,而且体现着一种社会建构,它应考量国家(政府)与主权间的建构关系;正是在相互主体的可认同的(identifiable)社群内,包括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社会之间,政府组织(IGOs)与非政府组织(NGOs)之间,由于利害而互动,由于互动而磋商(negotiated),由于磋商而制衡,最终产生了主权方式及其意义。主权不仅是国际现象,是法理现象,而且是社会现象,是历史过程。我曾经写道:主权现象同国家一样,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因而理解它也应有历史的眼光。它是随着近代国家一同诞生的,它也将随着世界体系的变迁而改变自己的作用形式。主权又是一把现实的尺子,用它可以衡量当代国际政治的复杂性,以及民族国家同其他行为体的互动关系。主权观念是世界性的,但对这一观念的理解由于文化背景、历史条件、民族构成、国家实力、发展战略等等的不同而大相径庭。对于有不同经历、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幅员人口、不同经济基础、不同军事实力、不同发展目标的各国而言,评说主权问题的角度、心态、利害关系自然不同。例如,有过受殖民主义奴役的经历或遭受过外国帝国主义压迫剥削的贫穷弱小国家,在主权问题上会更敏感、更谨慎。西方列强从未有过、也很难体察发展中国家的心情;相反,它们多半从权力政治和市场需要的立场推销自己的主张。民族成分比较单一的国家与民族构成比较复杂的国家之间,拥有自己的文明发展线索的国家与建国时间很短、文化渊源多取自外部的国家之间,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国家与国土狭小、资源贫乏的国家之间,总之,背景相差很大的国家之间,在主权问题上很有可能采取不同的立场。在有的场合,给主权行使施加的限制是与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秩序联系在一块的,很可能是西方国家从狭隘、自私的利益出发带来的结果;在另外一些时候,对主权问题的思索反映了世界相互依存趋势和国际社会认知加深的事实,反映出解决某些严峻的全球性问题的迫切需要。拿中国来讲,它既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处于迅速发展壮大的大国,兼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和在其他一些国际组织负有重要责任的国家;这一事实,决定了我们在主权问题上要有一个既符合国家利益、又具备世界视角的看法。 主权范畴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复杂的和敏感的。对它的探讨和发展,需要多方面的参与、争鸣以及开放的心态。本文只是一个初步的探索,难免有许多不足之处。然而,笔者坚信,只要本着为国家民族利益献计、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立言的态度,对这一问题的思考过程就能不断深入,中国学者这方面的研究也能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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