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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学毕业生实践能力的缺失之探析_硕士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5-03-24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当前法学毕业生实践能力的缺失之探析_硕士论文范文 摘要:解决我国当前法学毕业生实践能力缺失的问题,仅仅依靠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改革是不够的,更主要的是通过对毕业实习时间的重新设置或延长法学教育的时间。 关键词:教育大众化 毕业实习 实践能力 2O世纪末,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一系列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加快高等教育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部署。2002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进人国际公认的大众化阶段;2007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预计达23%。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共招生546.05万人,比上年增加41.59万人;毕业生377.47万人,比上年增加7O.68万人,增长23.o4%。2007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共招生565.92万人,比上年增加19.87万人;毕业生447.79万人,比上年增加7O.32万人,增长l8.63%。“嚆等教育的迅猛发展为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也使得我国高等教育的培养模式从原先的“精英化教育”逐步迈向“大众化教育”。 在教育产业化的背景之下,设置了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从1997年的170所,猛增至2006年的620多所。随着毕业生人数不断增加,压力日渐增大,大学生就业形势之严峻前所未有。截至2012年1月中旬,广东全省的本科生就业签约率只有2.2%。社会与经济的高速发展对高校院校毕业生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诉求并不断地促进教育教学观念、人才培养方式、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为此,我国有些学者指出,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应当不仅直接为从事律师、法官或检察官职业培养人才,也应当为研究生教育提供优质生源,即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基础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基本位置。 目前,社会普遍反映不少法学毕业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他们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而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应对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欠缺。许多法律本科毕业生往往需要从事司法职业3—4年后才能初步胜任工作。为此,我国诸多的学者呼吁对现有课程设置进行整合以及对脱离司法实践的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增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探讨新的教学模式,如模拟法庭、法律援助、大型法律调查、法律实习等实践教学方式、诊所式教学方式、讨论式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等等。 法律是人类实践理性规范性的表达,学习法学理论的目的是为了服务于司法实践以及践行法律的精神。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于职业教育,法学教育必须强调学生专业实用性。“法学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性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是排斥独出心裁和异想天开的。它有时甚至不要求理论,而只要求人们懂得如何做。”然而,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中所采用的案例是经过法律工作者的加工,不同于现实中的案件。作为客观真实的案件事实是一种自在的、未经加工的,或者说是“裸”的案件事实。而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是一种自为的、渗入陈述者主观判断的,或者说是经过司法“格式化”的案件事实。实际上,在案件事实的陈述中,已经隐含着判决结论。因此,实践性教学环节中所采用的案例远非是纯客观的陈述,而是包含着法学工作者的“前见”的陈述。正因为如此,陈兴良教授指出:法言法语使我们与法律渐行渐远,法律在别处。此外,这些案例省略了法律工作者对证据的取舍与判断过程。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绝大多数疑难案件的真正原因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而非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着困惑。所以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同于真正的司法实践,并不能真正培养或锻炼学生的判断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毋庸置疑,毕业实习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通过毕业实习这一实践性教学环节,逐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专业技能以及综合实践能力,以期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但是,我国当前的毕业实习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首先。由于当前各个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将毕业实习安排在第七学期,毕业实习时间与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以及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准备阶段、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相冲突,有的大四学生更是转战于国家、省、市公务员考试而疲惫不堪。诸多的毕业生无法安心实习,请假现象层出不穷。其次,鉴于毕业生人数众多,我国高等院校在毕业实习的管理上一般采用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方式。分散实习的学生分布于全省各地,监督、检查往往只能采用听取汇报的方式进行,以至“虚假实习”的现象广泛存在,毕业实习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专业实习的质量,根本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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