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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看守所腐败案件”

发布时间: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2006年6月周正毅走出了监狱,但好景不长,4个月后,也就是在2006年12月他再次走进了监狱的大门,这次跟他走进去的还有上海市看守所所长黄坚,黄坚由于接受周正毅家属的贿赂,于2006年12月下旬正式别刑事拘留。

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厦门市,2005年厦门市第一看守所民警吴祖仁由于受贿28万元被判刑13年。

…………

为什么发生在看守所的腐败案件会这么多呢?其实在公、检、法、司的链条上,司法监狱是最后一环。监狱只是最终的执行部门,而前端腐败的监管才是盲点。监狱体制改革从2003年开始,在这次改革中监狱和监狱企业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和人员实现了分开,监狱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而看守所的体制恐怕就没这么简单了,看守所的很多人都是没有判的,判重判轻的过程中漏洞更多,而且不公开。所以说,隶属于公安系统的看守所寻租的空间更大。

权利集中带来寻租空间,监狱长和看守所长的权利很大。而法律对于量刑等的规定又是有区间弹性的,里面的寻租就发生了。

所以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监狱、看守所腐败案件的发生,是由我国监狱、看守所体制的不健全造成的,所以,我认为,我国应将看守所从公安系统中剥离出来,划归到司法系统门下,这样也许能减少一部分看守所腐败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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