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经管之家 [登录] [注册]

设为首页 | 经管之家首页 | 收藏本站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一)_法律论文

发布时间:2015-05-15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bbs.pinggu.org/jg/,更多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这种与传统商业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应运而生,对传统的观念和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框架,不仅可以维护进行网络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发展和普及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的商事法律领域,它必将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而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与突出特征
1、电子商务的定义
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2、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最早产生于上个世纪60年代,它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主要是计算机的广泛应用,20世纪90年代以后,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
在中国,电子商务虽然起步晚,但是发展的速度很快,据相关数据统计,截止2008年,我国网络交易总额已达到了1200多亿。尤其是近两年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之快远远超过我们的想象,普及速度之快令人难以置信。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是教育科研部门还是新闻媒体,都将以前所未有的热情投入电子商务,全球性的电子商务热潮必将一浪高于一浪。
3、电子商务的突出特征
总体上来看,电子商务具有以下特点:
1)、费用低:由于互联网是国际的开放性网络,使用费用很便宜,这一优势使得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其非常感兴趣;
(2)、全球化: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媒体Internet是全球开放的,电子商务开展是不受地理位置限制的,它面对的是全球性统一电子虚拟市场。
(3)、信息化:电子商务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商务活动,它的进行须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来实现信息的交换和传输。
(4)、社会化:虽然电子商务依托的是网络信息技术,但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应用是一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因为电子商务活动涉及到企业、政府组织、消费者参与,以及适应电子虚拟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竞争规则形成等。如果缺少任意一个环节,势必制约甚至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如电子商务交易纳税问题等敏感问题。
(5)、虚拟化:Internet作为数字化的电子虚拟市场(electronic marketplace),它的商务活动和交易是数字化的。由于信息交换不受时空限制,因此可以跨越时空形成虚拟市场,完成过去在实物市场中无法完成的交易,这正是电子商务非常发展的根本所在。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如今它所面临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点:

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
(1)、双边市场已成为国际产业组织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众多经济学家对此展开了研究。市场形态从传统的单边形态向双边甚至多边形态演变是市场经济在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日益提高的背景下,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发展的结果。市场形态的演变,给我国电子商务的充分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同时,由于市场的多变性和不确定性,也使电子商务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平台究竟是按照传统的单边市场理论进行建设,还是按照新型的双边市场理论进行建设,显得至关重要,它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和发展前景。
诚然,作为一种新兴的市场运作方式,电子商务只有不断适应双边市场的特点和规律,积极调整发展策略,因情而动,因势利导,才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才能和双边市场的发展实现良性互动。
(2)、电子商务是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主要可以分为企业(Business)对终端客户(Customer)的电子商务(B2C)和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2B两种模式。电子商务与其它市场运作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第一、源整合更加有效,第二、实现手段更加多元化,第三、价格结构更加合理,四、竞争策略更加多变。
(3)、当务之急是从技术支持、发展策略、优化运作等方面,构建起新型电子商务平台,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促进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第一、技术支持
(1)ebXML技术:ebXML技术的切入点是通过构建Web服务来跨越多个应用程序和供应商进行通信,方便双边之间进行联系和对话,更有效地交换供求信息。它一组相关的规范构成,这些规范是由联合国贸易促进和电子商务中心和OASIS维护的,可以使用业务过程规范中的特定词汇表来定义公司如何开展业务。ebXML提出了描述一个商业流程及其相关信息模型的标准机制,一个用来注册和存储商业流程和信息元模型以便于它们可以共享和重复使用的机制,对每个参与者信息的探索。
(2)网格技术:网格是构筑在互联网上的一组新兴技术,它将高速互联网、高性能计算机、大型数据库、传感器、远程设备等融为一体,为普通百姓提供更多的资源、功能和交互性。运用网格可以有效地防止“IT黑洞”、资源闲置和信息孤岛,它在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中不仅涉及技术层面的问题,更意味着一种建立在随需应变组织架构上的先进管理理念,主要包括网格标准、网格浏览器、网格服务器、数据库和平台操作系统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发展措略
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在稳固既有基本服务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发展策略向商务会员提供多种增值服务,建设功能完善、服务到位的平台,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到电子商务中来,促进双边市场的蓬勃发展。一是动态内容管理策略。即通过自动化的内容管理方案对卖方网络、买方电子采购系统或网络市场等进行及时的更新,使买方在他们的电子采购程序之内能及时与卖方网址联系,非常有利于传递大量阐述商品的即期购买信息。二是社群策略。建设社群应该首先满足核心业务,然后再将其核心业务拓宽至其他方向,以满足需求。应当制定一个清晰的计划,包括目标、优先发展部分和时间表,将访问者转投别处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使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社群拥有个性,促进社群成员之间更好的沟通。三是商务策略。主要包括协同商务、现场采购和自助搜索三种。协同商务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换系统来促进企业流程与交易的运用,从而实现信息共享。现场采购使购买者通过分析买卖趋势,从在线目录中搜索到<优麦电子商务论文>供应商有效和存货清单并很快地订货。自动搜索能够使消费者只需简单地输入货物和服务的自然语言描述,便可得到所有可以提供这类商品或服务的厂商名单。
第三、优化方案
双边市场与电子商务的出现,已经把市场交易推进到积极的“购买环境”,也就是说,由买方企业建立B2B在线平台更容易形成交易量。因此,买方企业在建立B2B电子商务系统时,必须考虑采用有效的诱导策略让卖方企业参与到电子商务系统中来,使买方企业的采购尽快由传统方式转换到电子商务方式,以便能够降低产品的成本。同时,由于国内外以卖方为中心的B2B运作模式更多地表现为B2B在线拍卖,为了适应发展双边市场的需要,必须对传统的拍卖机制进行改革创新。比如,采用一种归一价格将多单位商品报价转化为单位商品报价,允许参与人对多单位商品进行报价,能够保证在线拍卖实时出清,对于达成交易的买卖双方都可以随机地进行匹配。

2、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网络交易虚拟性、非实名性、跨地域性增加了网上交易风险,网上交易主体作为网上交易的直接参与者,研究其市场准入是规范网上交易活动的第一个问题。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主体涉足电子商务市场的数量不断增多。从法律调整的范围而言,传统商法的适用范围在向电子商务市场延伸。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现行立法中的多数法律规范适用于电子商务主体,因为电子商务主体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准入条件依然要合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总体看来,我国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的法律环境并非完全空白,而是有些游戏规则可资遵循。即使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立法,也要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不必也不应推倒重来。但毋庸讳言,我国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的法律环境并不成熟。概而言之,大致上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主体在进入市场方面,既面临着现行立法不适应电子商务市场新形势所导致的阻挠与限制,也面临着现行立法的真空状态,这是由于,市场经济社会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凡是法律不禁止的商事行为,商人均可大胆行之。既然现行立法没有规定市场准入的法律条件与程序,法理和情理上均不适格的电子商务主体便可大摇大摆进入电子商务市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与公平交易秩序的法律隐患与市场隐患也就在所难免。如何弥补现行立法漏洞,使具有预期性、稳定性的立法体系与变动布局、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活动互动共进,是立法者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二、电子商务企业的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债权人、消费者与诚实竞争者的不法和不道德行为愈演愈烈。交易当事人的信用问题成为广大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者深切关注的法律问题,也是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2002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九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这三个比例依然徘徊在31.6%、6.9%和8.7%。23.就用户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满意程度而言,表示满意的比例为:非常满意的为3.5%;较为满意的为 34.8%;一般的为39.9%; 较为不满意的为20.4%;非常不满意的为1.4%。用户认为目前网上交易存在的最大问题是:31.0%的用户认为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11.8%的用户认为付款不方便;30.2%的用户认为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得不到保障;13.9%的用户认为送货耗时、渠道不畅:6.3%的用户认为价格不够诱人:6.3%的用户认为网上提供的信息不可靠。这说明,电子商务企业尚未赢得消费者和交易伙伴的真正信赖。消费者很清楚,如果违约或者侵权商家的身份难以确认,甚至连个影子都找不到,谁敢上网交易呢?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职责面临严峻挑战。网上交易行为已经打破了传统的行政区域分界线,甚至突破了国界。甲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要继续关注对传统有形市场的监管,而且要加强从乙地企业延伸至甲地的无形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监管的企业既包括在本地注册成立的企业,也包括在外地、乃至外国注册成立的企业;监管的交易对象既包括传统的可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书面合同,也包括瞬间达成的电子合同。可以说,电子商务问世以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行为已经从区域性演变为全国性、乃至国际性了。不仅消费者,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难以确切知道某些在网上订立合同的企业究竟是谁,身居何国何处,姓甚名谁,受何种法律管辖。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权扩大了,执法领域扩大了,但执法难度尤其是取证难度也相应加大了。虽然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开始追赶电子商务快车,纷纷走向电子商务市场,也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但监管行为的特殊性(高科技性、虚拟性、隐名性、速变性、巨量性)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尚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监管的挑战。
四、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把好电子商务企业优生优育关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按照现行企业立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做好电子商务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区分电子商务企业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市场主体准入政策。

经管之家“学道会”小程序
  • 扫码加入“考研学习笔记群”
推荐阅读
经济学相关文章
标签云
经管之家精彩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