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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物证技术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的应用_物证技术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4-11-02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略论物证技术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的应用_物证技术毕业论文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物证技术已经成为司法证明的重要手段。现代物证技术及其在工商行政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工商执法人员的物证意识及运用物证技术查处案件的能力,提高工商行政执法办案的效能和现代化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工商机关四个转变,实现四高目标,建设科技工商,更好地完成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一、物证技术的概念和内容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物证作为证据体系中的一个大类,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行政案件中均广泛存在,在诉讼、行政执法等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科学技术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在现代司法程序中,物证已经成为证明案情的重要手段,在各种事实证明方法中居于首要地位。 物证作为物质相互作用过程的记录客体, 在各类案件中均广泛存在, 通过对物证储存信息的正确解读,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物证具有比人证更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即使鉴定结论出现偏差和错误,还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甚至重新勘验现场等措施来纠正, 可以说,物证是查明、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石。物证对科学技术具有很强的依赖性,需要物证技术专家来识别、检验和鉴定, 才能提取出丰富的案件信息,为司法和行政办案服务。而识别、提取、固定、鉴定物证的技术手段,即为物证技术。 物证技术,是对案件中各种物证所进行的识别、记录、提取、保管、检验和鉴定的科学技术的统称。长期以来,公、检、法、司等部门及学者从各自角度对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技术进行命名,如刑事技术、检查技术、司法鉴定或法庭科学等。笔者认为物证作为案件中普遍存在的证据类型,各个领域都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来识别、提取、保管、检验、鉴定各类物证,这类技术在科学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不应由于使用主体的不同而改变。因此,笔者认为上述可统称为物证技术。 物证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一种科学的判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可信性,但同时,由于受到送检材料、技术能力、设备条件、主客观条件方面的限制, 其科学性、准确性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可能存在虚假性。因此,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审查鉴定结论,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专门问题的鉴定,凡是要求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必须由相应的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其他专业鉴定部门无权鉴定。送鉴材料是鉴定的前提和对象,也是鉴定结论形成的基础。如果送鉴材料不充分,则难以作出鉴定结论, 或只能得出不准确的鉴定结论。 如果送鉴材料不真实,则只能得到错误的鉴定结论。对于违法获取的物证,鉴定机构有权拒绝鉴定。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专门性问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具体可以从鉴定人所从事的专业教育,从事鉴定的年限、专长、经历以及专业技术职称、鉴定成效及科研成果等方面来考察。审查物证鉴定结论的论据是否科学、充分,推论是否合理,是以一定的科学成果为依据的。正确的物证鉴定结论应该与在案的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协调、呼应,若有矛盾就应重新审查、核实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因此需要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对照分析和比较, 作出正确判断。 必要时可进行复核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二、物证技术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的应用(一)工商行政执法领域中常见的物证1.商品物证。工商机关监管流通领域内的商品质量,各种商品都有可能成为物证。如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商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涉案商品是否属假冒、伪劣商品等。 2.文书物证。在经济违法案件中,常常需要鉴定涉案合同书、决议书等文件中印章、签名的真伪;显现会计资料中的被涂改字迹,鉴定印章与签名的顺序等。 3.视听资料和电子物证。视听资料作为一种动态证据,可以直观重现案件的全部及部分事实,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比拟的优点。然而,视听资料同时具有易变性,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发生改变,从而可能丧失证据的作用。如易被当事人篡改、易受电磁场的影响而消磁等。网络虚拟经济日益发展,网络经营主体及经营行为还需规范。网上商标、广告行为的监管需要有效识别、跟踪各类网络信号。 视听资料和电子物证的检验,需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鉴别视听资料是否被篡改、恢复受损的数据、来源追踪、模式识别技术等。 4.生物、化学物证。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公布实施,食品安全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重点领域之一。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抽查及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都需要对相关食品进行检验。 (二)工商执法人员获取物证的途径、方法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办案的实践,工商机关获取物证的方法和手段一般包括: 1.当事人提供。在行政裁决案件或其他类型案件中, 为了自身的权益,当事人往往会主动向工商机关提供有关物证。 2.主动调取。工商机关认为某人或某单位可能保管有关的物证,可以主动向有关人员或部门调取物证,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当配合。 3.现场检查、勘验。对于存在现场且有勘验价值的案件, 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的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运用各种技术手段提取、固定、记录物证。如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工厂进行检查时一定要注意提取、固定违法产品、原料、包装物及商标等物证。现场勘验、检查是获取物证的最主要途径。 4.扣押、登记保存。对于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的物证,根据法律的授权,可以采取扣押或登记保存的手段获取物证。扣押、登记保存往往与现场勘验、检查结合进行。执法人员在实施扣押、登记保存措施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定要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字。一定要由当事人签字或注明不签字的原因,才能保证物证的关联性和真实性。 (三)工商执法办案中的常用物证技术工商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查处违法广告、商标侵权案件等职责。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经济违法行为日益科技化,违法手段日益隐蔽化和复杂化,案件查办难度不断加大,过去办案中传统的眼看、手摸、鼻闻的经验式监管逐步向以高科技手段为依托的现代化监管转变,努力实现执法现代化,建设科技工商,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 其次,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民主进程,公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运用现代物证技术为执法办案服务,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成为当前工商执法办案工作进一步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工商执法办案中的常用物证技术包括: 1.商品质量、真伪鉴定。在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常常需要对涉案商品是否达到一定标准或商品、标示的真伪做出鉴定。工商机关应当委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2.食品安全检测。目前,《食品安全法》已公布实施,工商机关作为重要执法机关之一,依法监管流通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必须对流通领域食品的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测。主要技术手段有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实验室仪器分析技术、生物检验技术等。 3.文书检验。在经济活动中,文件被大量用来记录事实、证明身份等。 因此,文件常常作为证据在案件中使用。当涉案文件被伪造、编造,而需要确定真伪时,就需要运用文书检验的手段对涉案文件进行检验,以查明案件事实。常用技术有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文书形成时间检验等。 4.物证成分、含量鉴定。如流通领域中的食品中是否有违禁添加剂及其含量。各种商品中甲醛的含量是否超标等。 5.商品制作工艺鉴定。工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对某些商品制作工艺进行鉴定。如对涉嫌拼装的套牌汽车进行鉴定等。 6.电子物证技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经济也获得了迅猛发展。网上交易、广告等经济行为日益普遍。网络经营违法活动也日益增多,使得电子物证技术成为必然。工商机关承担网络交易进行规范、监管的职责,必须了解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及鉴定技术。所谓电子物证技术,就是对在利用电子载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各种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审查和确认,它包括涉案计算机现场勘查、搜查与扣押、网络监控、邮件监控、技术鉴定等多种活动技术的总称。 (四)物证技术对工商执法办案的作用1.对物证进行分析、检验,为查明案件事实,重建案件现场提供客观依据。案件一般是过去发生的事件,办案人员往往无法直接感知那些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只有通过各种证据来查明或重建案件事实。物证是查明事实的重要依据,通过对物证进行分析检验,可以提供有关案件事实信息,如案发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结果以及涉及的人或物等,为执法人员确定案件性质、深入推进案件调查、结案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2.可以提取、记录、固定、保管物证。工商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可能存在物证。但由于执法人员缺乏物证意识和未掌握物证技术手段而未能及时提取、固定,致使案件查办工作难以进行甚至陷入僵局。有时即使提取了物证,但由于提取的物证缺乏代表性或未达到一定的数量或保管不当腐败变质而失去鉴定的条件。因此,工商执法人员必须增强物证意识,掌握基本的物证技术方法和手段,才能更好地做好执法办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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