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经管之家 [登录] [注册]

设为首页 | 经管之家首页 | 收藏本站

马克思政治哲学视野中的个人自由与共同体建设_马克思政治论文

发布时间:2014-11-04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在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中,个人自由在纯理论层面是抽象概念,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成为现实。个人自由与自我意识二者密不可分,人类只有通过实践活动创造出人类之外的对象世界来够证明意识的存在,从而证明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意识支配人的实践活动,人在实践活动中根据意识进行自由选择,即自由选择的前提是自我意识。因此,自由与意识密不可分,那些无知的不以意识的选择追求理性活动的人不具备真正的自由。对于拥有健全自我意识的人来说,个人自由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上,即经济、政治和私域。 马克思指出,经济自由是指人在以依赖物质为基础的阶段仍具有个人独立性,并在市场经济领域享有自由。①在市场经济中,人拥有经济自由具有重要意义。经济自由有利于人们在市场规律引导下依法最大限度地寻求物质利益。这一过程刺激人们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去满足自身对物质的需求,使人们从听天由命、自我满足、停滞不前的状态中彻底解脱,在主动竞争中不断寻求冒险开辟新生活,从而促进生产力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但以经济自由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在具有进步意义的同时也存在负面影响。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市场经济模式滋生了人的拜金主义,使人的意识超出自身范围转移到自我的对立物上,导致人的意识被物质金钱所支配,使人类社会陷入对财富的贪婪追求中无法自拔。因此,马克思倡导共产主义经济模式,即人类联合进行社会生产,将生产出来的全部物质归属生产者共同所有,从而合理调配人类社会的物质交换。这样就避免了人类意识被物质所控制,也将人的生产消耗降至最低,实现最适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公平物质分配交换方式。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必然会实现,人类必须以共产主义为目标并为之努力才能实现自由.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工业文明中,人类自由的前提是政治自由。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尊重生命自由。即每个人都拥有生命本文由,也拥有不被外部力量剥夺生命的权利。同时,人也拥有自由思想和探索自由的权利。由于人的思想和生命都需要吸收外界能量才得以持续,因此人都有权利寻求与自身需求相适应的经济、文化自由。这些权利是人类拥有的基本人权,不可被侵犯和剥夺。因此,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赋予国民经济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等决定了这个国家的政治自由度。马克思认为,政治自由对于个人而言主要在于处理好个人权利与国家法律、社会责任三者间的辩证关系。一个人的社会责任必须以其个人权利和自由为前提,人们只有在拥有意志自由的前提下去行动,才能对其自身行为完全负责。如果人丧失自由意志和个人基本权利,必然不产生行为责任。因此,完全拥有个人权利是人充分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必要前提。以否定个人权利为前提的社会责任是外部社会的强加物,丧失了自由、个性和权利的人只能被称为僵死的木偶。②在资本主义社会,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人向本真和社会复归,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治自由。 马克思提出,人的政治、经济自由都属于公共范畴的自由,都是在人与其他社会事物发生联系时产生的自由,是使人自觉遵循公共社会规则,保障自身和他人权益的自由。事实上,人除了公共自由外还有私域自由,这种自由仅存在于个人领域,与自身之外的事物毫无关联,不受好坏对错等一切社会经济、政治、道德和法制的约束。私域自由的出发点是人自身,而非外界事物。对于拥有自我意识的个体而言,面对的最直接问题是自我存在,如果连自我存在这一最基本的条件都无法满足,就绝对不存在其他领域的自由。抛弃自我存在的个体不过是行尸走肉,人类社会也就荡然无存。因此,私域自由完全由个人的不同经历和心境产生,除自身之外的任何人和物都无法真实体验,私域自由是人区别于其他个体的内在要求。然而,这种自由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个人的实践活动不断发展变化。③对私域自由的追求贯穿人的一生,只要个体生命存在,人就能无限突破自身局限性,追求更高层次的自由。 马克思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共同体 对于共同体的概念,马克思赋予其政治哲学意义上的理解,即将国家视为一种虚幻共同体。马克思对共同体的这种视距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国家与市民社会由于公共利益与特殊利益之间的对立而相互剥离。马克思在他的《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剥离让人无论在理想中还是在现实中都以双重身份生活着。一个是天国中的人,一个是尘世中的人。在天国的生活就是市民视自己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员,将国家视为依托其普遍生活的本质。在尘世的生活就是市民视自己为社会中孤立的一员,虽然社会中每个人都不可避免要与其他人发生或这或那的联系,然而每个人的眼中只将他人视为一种工具,甚至将自己也视为工具。因此,特殊利益与公共利益、特殊性与普遍性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中是对立和相互剥离的。 另一方面,市民社会本身也存在分裂的本性,所以它需要一个形式上的共同体来调节市民社会中众多利益间的矛盾冲突,而这个形式上的,或者可被称为虚幻的共同体即是国家。每一个人在市民社会中都有追逐自身利益的本能,而每一个人都会反对其他人为实现自己利益所做的努力,进而造成了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尽管不同个人之间也存在一致共享的共同利益,但这种利益绝不会超越个人利益之上而存在。正是由于这种利益矛盾关系,普遍的、虚幻的利益才能以国家形式来干涉或约束现实。 尽管利益的特殊性与普遍性存在关联,但它们在马克思变革了存在论之后分别具有了不同的理论基础。从理论上来说,国家原本要作为一种普遍存在成为现实个人实现的基础,但现实却是,国家与个人特殊利益对立而成为异己关系。由此下去,对于个人而言,国家的普遍性必然不是纯粹的,而只能是虚幻的。国家纯粹的普遍性在马克思眼中是个人的社会性,即以社会生活形式实现的个人。他指出,国家的作用只有以个人为途径才能发挥,但这种个人不是肉体意义上的个人,而是国家意义上的个人,即具有国家特质的个人。马克思视国家为个人内在特质的一部分,弥补了因国家与个人相互剥离造成的缺陷。他还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应避免将社会抽象化,从而与现实个体对立,毕竟个体是社会必不可少的存在物。④所以,社会的生命力即便不是个人生命力的集合,但也一定是个人现实生活的确证与表现。换句话说,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所谈的本质内容就是站在政治哲学的高度,肯定个人的普遍性。
经管之家“学道会”小程序
  • 扫码加入“考研学习笔记群”
推荐阅读
经济学相关文章
标签云
经管之家精彩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