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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新制度经济学解读

发布时间: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是建设现代农村经济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呈现出了许多显著的特点。为此,本文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下,分析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特点,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思路。   关键词:农村金融 制度变迁 新制度经济学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是建设现代农村经济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但是在非凡的成就下也潜藏着巨大的危机,严重的城乡发展差距、经济发展的“二元结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城乡的巨大差异不仅侵蚀社会公正,而且损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在目前尤为迫切。但是,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发展农村经济首先要有资金投入,而如何吸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制度建设是关键,尤其是要建立适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制度。与此同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所做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目前,国内学者对我国农村金融制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林毅夫(2000)在一项研究中指出,在一些农村地区信贷短缺可能是由于区域的不平衡、缺乏资金的横向流动、对机构农业信贷的总体限制以及非正式信贷市场发育不足造成的,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性矛盾显得尤为突出。茅于轼(2004)则指出,目前金融体制的最大问题是政府管制,而最有效的解决途径是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普遍放开,给地下金融以合法地位,让合理的地下金融转化为地上金融,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白钦先(2004)认为,单一性的、部门性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思路是不恰当的和有害的,因此,呼吁对中国农村金融体制进行战略性重构、重组和重建,以实现“三农”发展对金融服务的总需求与农村金融服务总供给相协调、相匹配。杜彪(2007)通过分析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表现出来的一系列现象,指出政府的两个利益主体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现有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主要是这两大利益主体博弈的产物,而农户作为利益相关者却不能参与其中,这种不完整的利益博弈机制必然导致金融制度安排的残缺。杨丽萍(2008)把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研究置于国家制度变迁和资源环境制约的宏观背景下,得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效率低下的结论,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纵观现有的研究,学界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一致认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制度缺陷是阻碍我国农村金融、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然而,这些研究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不足,即分析不够全面、不够透彻。例如,相当一部分研究都运用到了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框架,但是他们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都过于狭窄,不足以全面反映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历史演进,众所周知,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研究范畴主要有三个方向,演化论、历史论、博弈论。本文认为,如果能在新制度经济学多重视角下来研究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特点,找出农村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而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矫正其变迁轨道提供一些政策建议,那么这样的一个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特点 
  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认为,制度的产生是由于制度安排的非均衡,及未达到帕累托效率准则最优,这是制度变迁的前提。制度变迁的动因在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形下,行为主体才会推动制度变迁,否则,就会维持原有制度不变。诺思(1991)同时指出,当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后,制度安排便由于潜在利润的存在而受到创新的压力,原有制度均衡将被打破,新的制度安排取而代之,均衡状态重新出现,这一过程就是制度变迁或创新的过程。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应遵循金融与经济的互动关系,客观地映射农村经济发展历程。实际上,我国农村金融制度走的是一条政府主导型强制性“机构路径”变迁模式,其结果是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质量较差、支农边际效率递减,农村金融制度效率低下(杨丽萍,2008)。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特点是: 
  (一)政府主导的强制性 
  制度变迁按照主体和诱因可分为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来自于地方政府和微观主体对潜在利润的追求,其突出的特点是在不触动既得利益集团的情况下,进行增量调整和边际革命,从而保证改革不可逆性。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的变迁,是国家在追求租金最大化和产出最大化目标下,通过政策法令实施的。与诱致性变迁的主体不同,强制性变迁以国家(政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 
  回顾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历史变迁,每一个发展阶段无不折射出政府强制性的制度供给,而较少反映微观金融主体的诱致性制度需求。例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每次改革都是以中央政府主导,依靠金融垂直治理结构强制性推行,很少考虑农户、农村企业的实际需求,而且在每次改革以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一直处于不断反复的震荡之中。与此同时,反映广大农户融资需求的民间金融制度,却被政府取缔,最典型的例子是1999年关闭或由当地信用社兼并的全国上千家农村合作基金会。我国政府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反映中央政府和农村基层政府之间在集体金融的问题上存在着利益冲突。由此可以看出,在农户、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博弈中,由于农户阶层在集体行动中的弱势地位以及国家的强权,限制农户、地方政府对金融的支配权、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是必然的。 
  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变迁模式使得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并不能总是满足当地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从而导致农村金融主体出现脱农、隐蔽脱农和潜在脱农的现象。农村金融主体严重缺位,农村金融服务不断缺失,农村金融资源日益流失,农村金融功能逐步弱化,农村金融业生态日益恶化。其结果表现为农村大量资金上存、存款外流,“存差”过大的现象持续出现。 
  (二)变迁过程的渐进性 
  从制度变迁的速度来考察,制度变迁可分为“渐进式”和“激进式”两种变迁方式。激进式的制度变迁是以终极预期目标为参照系数,采取迅速而果断的行动,一步到位安排预期制度的方式,“破”与“立”同时进行,也就是在新制度安排的同时,否认现存的组织机构和信息存量,这种变迁方式的突出优点是减少变迁成本向后累积的风险,急需的核心制度能够较快安排到位。渐进式的制度变迁是假定每个人、每个组织的信息和知识存量都是极其有限的,不可能预先设计好终极制度的模型,只能采取需求累增与阶段突破的方式,逐步推动制度升级并向终极制度靠拢。 
  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在认识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后, 纷纷开展以市场经济为目标的体制改革,即转轨改革。这种改革模式是渐进增量式,即出于帕累托改进的良好愿望,一般都是在不损害原有制度既得利益集团利益的同时,逐步引入制度增量,待新制度取得成长并为旧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后,再推动旧制度的改革,从而使制度变迁的社会成本最小。渐进式改革的结果是我国政治相对稳定、经济持续出现了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在此大背景下,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也遵循着这种模式,例如农信社的改革,长期以来,在不涉及其公司治理及产权制度改革基础之上,政府主要是围绕其管理体制的改革,同时通过逐步放松市场准入,允许其它主要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已经取缔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及当前提倡的村镇银行等介入,来逐渐扩大农村市场化金融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并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市场竞争,形成体制内与体制外的所谓“二元结构”。 
  在增量改革的背景下,随着整个农村金融体制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逐步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魏晶雪,2008)。虽然农村金融制度渐进式的改革明显推动了我国农村金融业的发展,但是它由于没有直接触及制度的深层次问题,如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不良资产等问题迟迟没有解决,导致矛盾后延、问题积累,无疑会加大改革深化的难度,堆积整个农村的金融风险,同时体制内与体制外的交易为各种权钱交易、腐败之类的寻租活动留下了体制空间。 
  (三)路径的依赖性 
  诺思在制度及制度变迁的研究中提出了著名的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理论。诺思认为,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化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错误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下而导致停滞。一旦进入了锁定状态,要脱身而出就会变得十分困难。因此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有极强的制约作用。 
  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主要表现在,尽管存在着中央政府方面的“强制性”因素和广大群体方面的“诱致性”因素,但某些群体出于对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和意识形态考虑等原因,表现出对制度变迁的疑虑和犹豫,从而使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受阻,农村金融制度迟迟不能发生显著性变化。例如我国农信社体制基本成形后, 就存在着制度惯性, 制度变迁就易变成“修修补补”的游戏,虽然政府、农户都极力要求改革,但是一直没能取得突破。农村金融制度的“路径依赖”,使得农村金融地位长期被弱化,制约了其做大做强,难以发挥其服务于农村经济的主体作用。 
  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思路 
  我国的制度创新始于农村,得益于农民的推动,“制度变迁成为中国改革20年经济增长的最动态的原因,并仍将是中国经济增长的源泉”(王志诚,1998)。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变迁、农村金融制度激励效率的提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应大力推动农村金融的制度创新。 
  (一)推行诱致性与强制性相结合的混合型制度变迁模式 
  在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与变迁过程中采用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配套协调实施,谋求制度变迁最佳状态——农村金融制度供给与需求均衡的状态。结合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应采取政府供给强制性制度变迁与市场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模式,培育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主体,增大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供给,鼓励农民群众和农村金融组织自发进行制度创新,政府事后加以追认并推广,同时在此过程中政府要合理界定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的职能边界,转变政府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的角色,尊重规律,以求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要求相一致,更好地推动农村经济金融的发展。 
  (二)注重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方式的渐进性和历史继承性 
  路径依赖理论说明,制度的变迁对路径具有依赖性,因此制度的变迁进程具有渐进性和历史继承性。同时,制度结构由核心制度和次级制度藕合而成。基于改革成本的考虑,渐进制度变迁一般采取从次级制度向核心制度逼近的改革路径,在实践中应遵循这一规律,否则,将会激化矛盾,引起混乱。因此,在推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过程中,应正视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充分照顾各方面的利益。根据当前农村金融的实际情况,必须处理好如下三个问题:其一是处理好信用社产权问题,其二是处理好政府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关系,其三是农村金融制度环境的构建问题。 
  (三)注重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创新 
  市场主体产权相互独立是竞争存在的必要条件,保证产权相互独立即需要明晰产权。产权制度是以一系列的制度或规则来明确和保护产权,这些制度允许个人或组织自由缔约,并占有运用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从而推动财产所有者去发现他人的需要,并积极按这种需要来运用其财产,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产权明晰的不同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润,必然展开竞争,提高效率。目前农村基层金融组织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既不能满足农村产权结构与产业结构变化的需要,从而造成缺乏竞争而效率低下。因此政府应该因势利导地逐步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内在需要的清晰的、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在坚持合作制为农村金融组织基本产权形式的原则下,对现有农信社产权重新界定,在经济、金融基础较好,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组建农村民营商业银行。鼓励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使一些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引导民间金融通过市场化融资投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来。 
  (四)构建良好的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环境 
  构建一个良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环境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中央政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财政支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为农业发展提供广泛的资金支持;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来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贷款;由政府主导推广与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避免农业发展大幅波动,维护广大农民利益。同时,地方政府需要发挥其作用,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信用建设、优化法律环境,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2.林毅夫.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创造巨大需求[J].学习研究,2000(1)
  3.白钦先.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战略性重构重组与重建[J].中国金融,2004(12)
  4.杜彪.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07(10)
  5.杨丽萍.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金融制度的效率激励研究[J].财贸经济,2008(4)

作者:马润平 来源:《商业时代》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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