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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保护_法律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15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因而如何对待社会弱势群体也就成了任何社会都不能回避的重大课题。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因而如何通过立法来加强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业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工作已逐步纳入我国法制建设的轨道,但是我国对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立法还有许多不足之处。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应该围绕权利确认和权利保障展开,核心问题应该是在制度的构建方面努力。  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及社会转型的加剧,我国社会出现了结构性的调整,社会分层加剧,涌现出大量的社会弱者,“弱势群体”这一语词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如果对他们的权利不进行有效的保护,将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弱势群体的概念和特征关于弱势群体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从社会视角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在遇到社会问题冲击时自身缺乏应变能力而易于遭受挫折的社会群体;二是从经济视角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内在和外在原因,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社会群体;三是从政治和法律视角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四是综合各方观点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从当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弱势群体主要由城乡贫困人口、下岗人员、失业者、农民工、失地农民、退休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老人、天灾人祸中的困难者以及消费者等组成。  所谓“人权”,就是“人”的权利,是人按其本质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人权在本质上追求人作为人的尊严及人与人之间的抽象的平等。因此人权的理念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价值基础。社会弱势群体有基于人权过体面生活和被平等对待的权利。现代社会的法律实践以人权理念为价值指引,通过法律权利配置的 式将人权的理想落实为现实性的存在。社会弱势群体获得了权利 式的保护。  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护作为人权理念的必然要求经历了一个由单纯追求形式平等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统合的转变。在形式平等的条件下,社会弱势群体的“弱势”特质被抽象的普遍人格所遮掩。社会弱势群体在形式上获得了和其他人同样的平等权利,排除了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但该种权利保护方式在实践中却暴露出以下弊端:  第一,社会弱势群体享有的只是形式上的自由和权利,而这些在形式上平等的自由和权利在现实中却往往得不到实现。自由和权利的抽象赋予与所有人实际上都能够在同等的程度上和范围内真正享有这些自由和权利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社会弱势群体往往因自身的弱势特质而缺乏享有自由和权利的手段。  第二,形式平等在现实的差别面前往往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形式平等在权利的赋予上超越了个体在自身特性方面的差别,追求抽象的平等。这种平等只要求法律制度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但每个人在权利的最终实现上却显然是不同的。形式平等的理念关注的是给人们提供平等的机会,而不涉及最终的结果,其结果往往是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平等。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形式平等理念的实践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导致了强者与弱者之间尖锐的矛盾和冲突。于是在此背景下出现了对形式平等进行修正的实质平等理论。所谓“实质的平等原理,主要指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的平等保障。”  在实质平等的理念指导之下,从两个方面对形式平等加以修正。一是限制强者的经济自由,二是在自由权之外着力保障弱势群体的社会权。与政治权利不同,社会权利的实际享有依赖于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实力,要求国家积极介入公民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国家在保护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益时,不仅负有消极的不干涉的义务,而且还负有积极的促进其真正实现的义务。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基本地位的确定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赋予儿童、老人、妇女、残疾人、消费者、智力低下者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就使得国家负有特定的义务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享受各种权利的机会,甚至直接提供某些基本的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脱离困境,摆脱弱势地位。由此可见,偏向弱者的价值取向是以“不平等”来求得实质的正义与公平。  这种立法上的特别保护,实为正义的应有之意。  因而对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保护追求的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并举的完整的平等。  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在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并举的平等的理念之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要靠具体的制度来实现。  因此,完善并贯彻相关制度体系是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核心环节。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无论通过何种力量,都离不开法制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人权方面做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目前我国各个部门法在其法律规范中都体现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内容,例如宪法、婚姻法、教育法、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据不完全统计,多年来,我国制定的有关确认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已达 多件。但从系统性、整体性和实践性来说,对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离现实生活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而且,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由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变化,各种利害关系的制约,以及腐败的蔓延使法治的平等精神在法律适用中大打折扣,直接的表现就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真正有效的保护。从立法角度看,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可操作性不强;二是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程序性规定的缺失;三是对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不明确。  为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需要制度的完善和贯彻落实。笔者认为,以下三个方面是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的重点:  第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一个健全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保体系,是弱势群体问题得以解决的根本出路。我国过去以国家包揽为特征的单一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无法适应新体制的需要,因此应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的原则,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新经济体制要求的,覆盖全体公民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此,应从以下 面加以完善(:一)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建立一个覆盖城市和农村,第 期 宋振玲:论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保护囊括国企、私企、三资企业,最终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二)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为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廉价住房、低价医疗;增加教育支出,提高落后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教育水平,促进教育机会、就业机会的公平等全方位的社会救助。(三)完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主要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养老保险应以制度建构为重点,逐步实现普惠式的国民养老金与差别性的职业养老金制度,考虑到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可以采取灵活的多元制。尽快确立涵盖所有非农产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重点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重大疾病保障机制以及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二,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和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在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方面,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当弱势群体权益被侵犯时因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如此,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无法及时转化为现实性。所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就应该在简化程序、便利诉讼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使弱势群体能够消费得起法律这一生活必需品。为此,我国的民事简易诉讼程序应该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国外的“小额诉讼”和非讼司法程序的创设等有益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在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的同时还要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今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一项司法制度。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虽已初具雏形,但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需要完善的地方。  第三,继续完善针对特定弱势群体的专门保护法律。在完善现有的专门立法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其他特定社会弱势群体的专门保护的立法。  同时,由于弱势群体的多样性和变动性,对某一弱势群体的保护,不是某一部法律就可以解决的,需要各部门法的综合协调,甚至应当在条件成熟之际制定统一的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  总之,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性的社会工程,除了上述的几点外,还涉及许多其他方面的社会工作。只有从各个方面着手,多管齐下,齐头并进,建立健全完善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才能真正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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