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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国婚姻法律问题探析_法律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15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跨国婚姻是指婚姻超越了国界以及不同国家的人之间所结成的婚姻关系。跨国婚姻从法律上讲也叫涉外婚姻。随着经济和教育全球化,人们到国外度假,留学,移民以及工作的机会日益增多,这是跨国婚姻比例逐渐上升的主要原因。然而由于跨国婚姻其本身的特殊性,必定会引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跨国婚姻现状
1、目前外嫁居多
嫁个洋丈夫,生个漂亮的混血宝宝,在如今是很时尚、很洋气的事情。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女性在职场和社会上的地位提高,使得中国女性外派到异国工作或学习培训的机会日益增多,让她们有机会接触到外籍男士,擦出爱的火花。在中国,也有很多外籍男士隐藏在跨国公司和外企办事处,其中就有不少人成功地娶到中国女性。再有,现在的年轻人特别是都市男女思想都很开放,他们有可能会刻意找到一些国际交友平台和跨国婚姻中介机构,尝试新鲜口味。有不少中国女性,做着找洋老公的梦,甚至非洋人不嫁。如此种种,都在无形中增加了中国外嫁女的数量。
2、今后中国男人外娶洋媳妇的比例将增加
中国男女比例已经失调,早在2007年,中国男性的数量已经比女性多出三千七百万,其中,0至15岁的男性比女性多出一千八百万。可以推测出,上世纪90年代出生的人口在达到婚龄时,将会有百分之十的男性被挤出婚姻市场而不能成婚。再加上中国外嫁女的数量增多,导致可供中国男性选择的本国结婚对象更少,可见竞争之激烈。届时中国必须引进外援,很多适婚男性要靠娶外国媳妇才能摆脱单身。
离婚率高,离婚事宜处理较复杂
由于结婚时考虑不周全,婚后由于文化和信仰以及价值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而最终导致离婚,是跨国婚姻的离婚率较普通婚姻要高的重要原因。涉外离婚案件,由于当事人来自不同国家或者涉及到第三国,会遇到法律适用以及管辖冲突的问题,还会牵涉到公证、认证,以及申请跨国承认判决等问题,因此比普通的国内离婚案件更复杂。一旦婚姻无法维系,离婚会成为跨国婚姻最难解决的麻烦。跨国婚姻涉及各国之间不同的法律,财产如何处置、继承如何进行、适用哪国法律等,都因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无法衔接。例如对于大宗房产的处理,按照我国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处理,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假如当事人在中国离婚,却仍须去不动产所在地处理其不动产。
二、管辖权问题
跨国婚姻的管辖权问题主要是指其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问题,针对我国公民的跨国婚姻离婚诉讼管辖权问题,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从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来区分,其离婚诉讼管辖权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如果在在华中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二、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看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从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定居地来看,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具体情况分析如下:一、中国公民 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二、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中国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华侨,即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根据其是否在中国境内结婚,其离婚诉讼管辖权问题亦分为两种情况: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二、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三、法律的适用
1、结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也就是说,只要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符合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就可以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并受我国《婚姻法》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是在国外缔结婚姻关系的话,则按照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2、离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换言之,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其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广义上的跨国婚姻除了包含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和中国人之间在外国结婚(例如华侨在中国境外结婚)等情形外,还包括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结婚。对于后者,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所欠缺,有待完善。
四、离婚判决的执行
一旦判决离婚,随之而来的就是财产分配,子女赡养等问题。跨国婚姻更会牵涉到公证、认证以及申请跨国承认判决等问题,对离婚判决的执行也比普通婚姻难度高。
对于我国法院做出的涉外离婚判决,在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一方对他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上,应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对于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我国法律不一定认可,因此,离婚当事人应履行申请跨国承认判决的义务,才能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实际的保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呢?根据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分两种情况:一、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二、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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