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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 国有企业双重效率损失研究.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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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订阅《经济研究》和《经济学家》杂志十多年,那段时间基本涵盖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历程。后来总体感觉理论创新不多,且无非就是用统计数字证实一下在经典著作中早就提出的观点而已后就不再订阅了。 在学术道德监督板块,我观察了很长一段时间,最后决定详细看一下吴的文章。 在实证过程方面,我同意这位网友的如下4条见解: (1)文章主要想说明“相对于民企,国企存在生产效率和创新效率的双重损失,而且创新效率损失大于生产效率损失”。如果文章只想证明前一个结论“国企存在生产效率和创新效率的双重损失”,可以说在现在已经没有什么学术价值,后一结论“创新效率损失大于生产效率损失”能否从理论或者实证上得以完整阐述或者证明,是展现本文价值的关键。本文作者只是应用剩余索取权理论解释了“国企存在生产效率和创新效率的双重损失”,实际只是重复了前人的成果,而对文章的核心命题“创新效率损失大于生产效率损失”在理论上没有任何说明,实证中压根没有将“生产效率和创新效率”剥离开,从技术上说,两个变量还存在同时被内生决定的可能,而且一般而言,这两个变量之间存在有相互影响,作用关系可能还很强,具有这种关系的变量之间系数如何比较大小,这是一个大问题。 文章定义了创新和生产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然后又说 殊不知,如果任命企业经营者的官僚拥有实际创新剩余控制权的话,那么实际上官僚还是会鼓励甚至是刺激经营者进行创新。 这种所谓控制权和要求权的区分从来就是我们国家为了论证产权改革而自己搞出来的一个过程,就好比有时候方程两边同时取对数或者N个项上同时+1会导致解题更简单一样,但不改变问题的本质。 从来,有保障的实际控制权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因素。 问题是, 1)ZF官员这里的控制权并不存在。 企业财务人员不会听命于来自ZF办公室的某位官员的电话,除非这一指令具有暴力机关的确保执行 2)ZF官员这里的控制权即便有,也是间接的。 ZF官员完全可以撤换不愿与其分享创新剩余的企业经营者来获取下一阶段的创新剩余可以通过某种间接的途径转移到自己口袋中。 3)ZF官员的这种控制权是非法的。 即便如2)所说,ZF官员可以进行这种间接的控制,那么一旦这种控制被揭露出来,显然也就暴露了其非法性,因为国企的所有者在理论上是全体人民。 因此,与其说,ZF官员在这里拥有控制权,倒不如说ZF官员更希望有一个要求权。即:因为我任命了一个好的经营者,所以我有权要求这个经营者所带来的“创新剩余”。 因此,我曾经指出,只要有任命权,就不存在所谓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完全分离。 这里可以推而广之:即便是股东大会,只要其对经理具有任免权,那么实际上股东大会就具有某种程度/形式上的经营权,不论这种经营权表面上看起来多么间接。 一种极限形式可以彻底否掉这种藕断丝连的经营权。即罢免经营者不是通过所有者的表决,而是企业自身的倒闭。即市场,罢免了经营者。否则,股东们在什么程度上和多长时间的容忍度上决定撤换经营者具有无限可分性。 当然,我们可以认为,股东们在企业亏损后,不作出罢免决定,但拒绝再投入资金从而令经营者无法继续经营的事实,也可以认为是脱离了股东们的间接经营。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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