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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5>国泰君安-宏观与市场事件快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解读:负面影响有限 </FONT></P>
<P><FONT size=5>08.06 5页</FONT></P> <P><BR></P> <P>继6 月份涉及2800 多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政策推出之后,商务部与海关总署7 月23 日联合公布了新一<BR>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而且商务部官员表示不<BR>排除“今年下半年进一步出台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的目录”的可能。<BR>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BR>1、2007 年以前的限制类商品主要是按限制进口的方式管理的,而新增商品主要是按限制出口管理的。本次<BR>公布的限制类商品目录共2247 个十位海关商品编码,其中394 个是2007 年之前发布的,1853 个是新增的,占全<BR>部海关商品编码的百分之十五。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BR>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BR>2、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BR>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BR>还。<BR>3、海关分类为A、B 类的东部地区企业(东部地区指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BR>福建和广东剩其他省市则为中西部地区。)均需按应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50%缴纳台账保证<BR>金。东部地区在07 年7 月23 日后获得外贸权的新设立企业,不能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只可以从事非限<BR>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中西部地区的A、B 类企业实行台账保证金“空转”。C 类企业无论是在东部地区,还是在<BR>中西部地区,仍按原规定缴纳100%的保证金。<BR>4、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执行日期为8 月23 日。公告执行日期前已经商务部门批准、并持<BR>齐全和有效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可按原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免征台账保证金。<BR>􀁺 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的:<BR>07 年上半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4408.8 亿美元,同比增长17.6%,</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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