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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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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以161票赞成、2票反对、7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从2004年全国人大开始修法,至今10年,经历四次上会审议,曾经分歧很大、争议很多,最终在此次人大常委会上表决获得通过。

针对外界多有关注的地方债问题,楼继伟表示,新预算法,建立通过发行地方ZF债券的方式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ZF以适度的举债权。
楼继伟表示,要对地方ZF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接受人大监督,还要接受上级行政和上级立法机关的监督。
地方ZF融资平台作为目前地方债中,最大的举债主体,其去向也有相应清晰规划。楼继伟指出,要理清ZF和企业的责任,给社会以争取的信号。
具体而言,地方融资平台中,一些实际上是ZF通过企业举债的,这些完全是公益,或者是公益且现金流不足的债务,就应该转成ZF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属于企业的债务,ZF如果要支持的,就给予明确,比如通过补贴,或者通过PPP模式等。
目前表决通过的新预算法文本尚未公开,表决稿会结合此次常委会审议的意见,在四审稿基础上有所改动。四审稿对地方债的规定如下:经国务院批准的盛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ZF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
“盛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除前款规定外,地方ZF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ZF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国务院建立地方ZF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ZF债务实施监督。”

(作者:周潇枭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新法出来之前大家可以了解一下现行的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官方链接: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4-09/01/content_18770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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