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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理论为什么不成立?
最近看到了rr3068 《马克思的绝对剩余价值论不能成立》的贴子,颇有感概。剩余价值论不能成立虽然立论不错,但楼主论述还是存在漏洞的。正如dangxiao123 85楼所说“马克思的理论胜在他的逻辑,这也是几百年来西方经济学者一直不能证明其在前提假设下有理论漏洞的原因”。如果认识不到马克思逻辑的荒谬,想证明马克思的不成立确实困难。 首先说说rr3068存在的不足。rr3068的不足在于“所以,任何超过8小时的劳动(无论是延长生产单件商品的时间,还是靠延长劳动时间生产更多的产品)都将不再是“社会必要劳动”,因而不能形成价值”。 延长生产单件商品的时间,不能形成价值,不能产生价值增值,这是对的;但认为延长劳动时间生产更多的产品不能形成价值,不能产生价值增值,这就不对了。 现在,再来分析一下剩余价值的所谓的严密的逻辑前提假设。 “现在我们假定,这些生活资料的货币价格是平均每天3马克(先令)”。 “ 剩余价值,或商品全部价值中体现工人的剩余劳动或无偿劳动的那一部分,我称之为利润”。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劳动创造的超过劳动力自身价值的价值。 “如果1小时的劳动体现为6便士的价值,如果工人的工作日为12小时,如果这段时间有一半是无偿劳动,那么这种剩余劳动就在商品上加3 先令的剩余价值,即没有付过等价的价值”。 这就是马克思生产剩余价值的严密的逻辑前提假设(当然不是全部,欢迎添加),各位仔细看看,有问题吗?看不出其中的奥秘,就不要白费力批马了。马信徒就更看不出其中的奥秘了,因为他们早已五体投地了,从来就没有以平视的眼光、学术的心态看过马克思。 第一,马克思应该首先实际计算确定任一劳动力的价值,然后,才可以为了简便而假设劳动力的价值为多少。同时,还要注意的是,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的,也就是说,劳动力的价值必须首先表现为一定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后才能表现为一定量的货币。因为,生活资料的价值同样是由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这一定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一定量的货币之间的关系是不可以什么“惊险一跳”来解释的,科学需要的是严谨,而不是什么“惊险一跳”的胡说。象下面的“1小时的劳动体现为6便士的价值”这与他的劳动没有价值论点是相互否定的,是绝对称不上“严密的逻辑” 第二无偿劳动与等价交换是相容的吗?为什么在等价交换的前提下还会存在无偿劳动?如果将无偿劳动变为有偿的,那究竟应该如何付酬?工人已经按劳动力获得了一个报酬,难道还要再按劳动再获一个报酬?在劳动没有价值的前提下,又应该以什么标准来对这无偿劳动支付报酬? 第三“如果1小时的劳动体现为6便士的价值”,这是说1小时的劳动的价值为6便士的价值吗?在“劳动本身没有价值”这样的前提下作这样的假设这也算是“严密的逻辑”?其二,更为重要的是:这1小时的劳动是在什么条件的1小时的劳动。妙就妙在马克思并没有告诉这是在什么条件下的1小时的劳动,而实质却是指在资本家所能提供的劳动条件下的1小时的劳动,这样,它其实暗含了一个没有明言的却又非常重要的前提,这就是资本家提供的劳动条件本来就应该是无偿的。省略了这个无偿,却多出了另一个无偿。将一个有条件成立的东西,偷换成了一个无条件成立的;将一个特殊事例偷换成普遍适用的。这是“严密的逻辑”? 。而正确的假设却应该是在工人自己现有的劳动条件下的1小时的劳动。 第四如果工人在自己现有的条件下,能够在6小时实现3先令的价值,他会为了这同样的3先令而去为资本家劳动12小时吗?如果将“现在我们假定,这些生活资料的货币价格是平均每天3马克(先令)”与“如果1小时的劳动体现为6便士的价值”结合考虑,那么,劳动力的日价值就是6小时劳动的价值。如果工人只出卖1小时、2小时,又该如何支付报酬? 第五“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成商品他作为人,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从而当作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既然劳动力可以只出卖一定时间,资本家为什么就不能只买一定时间呢?为什么你只卖8小时,资本家却要按24小时(劳动力日价值)付工资呢?同时,既然已经按劳动力日价值支付了对价,又怎么会存在无偿劳动呢? 第六“如果1小时的劳动体现为6便士的价值,如果工人的工作日为12小时,如果这段时间有一半是无偿劳动,那么这种剩余劳动就在商品上加3 先令的剩余价值,即没有付过等价的价值”。按马克思理论,如果工人的工作日为12小时,则剩余价值为3 先令;如果工人的工作日为10小时,则剩余价值为2 先令;如果工人的工作日为8小时,则剩余价值为1先令。根据这个原理,如果如果工人的工作日为12小时,剩余价值为6先令这种事情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因为这等于说在同一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有6小时劳动的价值为3 先令,另6小时劳动的价值为6先令。剩余价值=平均劳动力价值*平均剩余价值率*工人人数。现实中真的存在这种情况吗? 第七相对剩余价值 工人12小时劳动+不变资本===》 不变资本+3 先令(剩余价值), 工人12小时劳动中剩余劳动为6小时,这6小时剩余劳动价值为3 先令 工人12小时劳动+不变资本+增量不变资本===》 不变资本+增量不变资本+3 0先令(剩余价值), 工人12小时劳动中剩余劳动为6小时,这6小时剩余劳动价值为3 0先令 同一劳动过程中12小时,有6小时劳动的价值为3先令,另6小时劳动的价值为30先令, 不变资本在变中不变,工人劳动价值却在不变中变。 如果1小时的劳动仍体现为6便士的价值,那么,剩余劳动6小时体现的价值就为3 0先令。 第八小镇居民若干。有鞋匠张三、李四。二人制鞋水平及效率完全一致。每天劳动10小时,各生产一双鞋,全部销售且完全满足全镇需要。每天各获利10元。一天张三自制了一套制工具,运用它在每天劳动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可以生产与原先品质相同的两双鞋,且随镇上人口的变化,能够完全销售。此时,张三每天各获利20元.那么,张三应不应该获得20元呢?这多出的10元又是怎么回事呢?这多出的10元是剩余价值吗?如果是,他又剥削了谁呢?如果张三拥有了使用工具的收益,那么,资本家为什么不能拥有由于资本投入而产生的增值呢? 第九 资本论第三卷第37页
剩余价值能否成立是可以实证的。 工人在自己现有的条件下劳动8小时 =生产产品一件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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