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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 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 2.0.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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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权属争议可能性、知识产权许可的存在等因素,要求电商平台主动审查商品是否为假货也是不现实的。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种,也不应承担审查义务。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假货现象,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是目前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假货责任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可以发现我国在假货问题上对电商平台要求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指以下五大义务: 1、平台在知道商品为假货时,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 2、平台在收到权利人合格的侵权通知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通知被投诉人。 3、平台应建立侵权投诉的机制,供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 4、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情况;在收到有权机关命令时,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协助。 5、应对卖家的身份资料(包括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审查,在消费者购买到假货后的投诉过程中,应将上述资料向消费者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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