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主题: | |
| 文件名: 论“看不见的手”.docx | |
| 资料下载链接地址: https://bbs.pinggu.org/a-3004809.html | |
| 附件大小: | |
|
【原创】论“看不见的手”
肖演东(Yandong Xiao)
只要一提到经济学,人们往往会想到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在这只“手”的引导下,自私自利的个人会作出增进社会福利的事。尽管有人指出这不是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本意,但是多数人都是这样理解这只“手”的作用的。此外,人们承认这只“手”是有局限的,比如各种监管的存在正是为了防止自私自利的个人危害社会。 当人们要问,这只“看不见的手”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增进社会福利时,这看起来是一个不容易给出有说服力的答案的问题。正因为这一点,作者多年前曾在《请以科学家的眼光看待经济问题》一文中指出个人追求私利而增进社会福利的论断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实际上,以往的关于个人追求私利而增进社会福利的论述混同了两种不同的情形。第一种,“为了得到我想要的商品或服务,我愿意提供给别人真实想要的商品或服务”;第二种,“为了得到我想要的商品或服务,我不愿意提供给别人真实想要的商品或服务”。第一种情形属于“利己并且利他”,第二种情形则属于“利己并且不利他”。这两种情形虽然有一个共同点,即“利己”,但是对社会的影响却截然不同。 首先,我们适当地列举一下哪些是积极正面的事物,比如有益健康的食物,合身的衣物,舒适的住所等;哪些是消极负面的事物,比如有害健康的食物,不合身的衣物,不舒适的住所等。在社会中的个人能够区分哪些是积极正面的事物以及哪些是消极负面的事物,并且追求积极正面的事物这一前提下,上述第一种情形将有利于增进社会福利。为什么?因为此时对社会中的每个人来说,别人提供给自己的是积极正面的事物,而自己提供给别人的也是积极正面的事物,如此一来,社会福利就增进了。 从上一段文字,我们可以归纳出在自由交易的市场环境下,“利己”并能增进社会福利的三个条件:(1)社会中的个人能够区分哪些是积极正面的事物以及哪些是消极负面的事物;(2)社会中的个人追求积极正面的事物;(3)社会中的个人信奉“为了得到我想要的商品或服务,我愿意提供给别人真实想要的商品或服务”。 让我们来看一下为什么这三个条件中的前两个所涉及的范围是“事物”而不是“商品或服务”。我们来看两个例子。比如,一对夫妇想要生育一个小孩。通常情况下,小孩不是商品或服务,但是小孩的出生却需要相应的商品或服务来维持他的生存和发展。又比如,某人想要攻读一个学位。通常情况下,学位不能作为商品或服务来交易,但是攻读学位却要相应的商品或服务来支持,比如需要各种学习用品。不管是想要小孩还是想攻读学位,如果没有对这些不能算在商品或服务当中的事物的追求,那么就不会需要有与之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所以,这三个条件中的前两个所涉及的范围是“事物”更为合理。另外,由于我们的讨论是基于自由交易的市场环境,所以第三个条件涉及的范围是“商品或服务”而不是更为宽泛的“事物”。 有必要指出的是,上述这三个条件都是必要的。如果条件(1)不满足,那么社会中的个人无法分清自己得到的商品或服务是有利于自己还是不利于自己。如果条件(2)不满足,比如社会中的个人追求消极负面的事物,那么即便条件(3)满足,社会中的个人所得到的以及提供给别人的,都是消极负面的事物,这样一来,不但没有增进社会福利反而让社会福利受损。如果条件(3)不满足,比如社会中的个人信奉“为了得到我想要的商品或服务,我不愿意提供给别人真实想要的商品或服务”,那么将会导致诸多损害社会福利的行为。比如,在食物中添加上瘾的药物以增加销量,把普通的药物夸大成包治百病的神药,融资诈骗等。 在现实当中,前文所提到的这三个条件,任何一个都很难完全得到满足。比如条件(1),对于哪些是积极正面的事物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适用于任何情形的答案。比如对多数人来说,新鲜的面包是有益的,但是面包可能不大适合容易腹胀的人群也不适合正常人在已经很饱的情况下食用。又比如条件(2),现实社会中的个人往往既追求积极正面的事物,又追求消极负面的事物。比如,某些人既想要健康可口的饭菜,又对酒精有过度的依赖。再说条件(3)。比如,某个买家想要一箱新鲜的苹果。一个卖家把一箱苹果卖给了这个买家。这箱苹果大部分是新鲜的,但有几个苹果卖家明知它们已经不新鲜却仍把它们卖给了这个买家。对这个卖家来说,他既有“为了得到我想要的商品或服务,我愿意提供给别人真实想要的商品或服务”又有“为了得到我想要的商品或服务,我不愿意提供给别人真实想要的商品或服务”的想法。当然,显然是与条件(3)相一致的想法对社会福利起了促进作用。 不管怎么说,前文的分析让我们看清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并不是纯粹的“利己”动机就能促进社会福利而是“利己并且利他”的动机能促进社会福利。所以,斯密提出的或者后人所理解的那只“看不见的手”是不存在的。当然,有人会强调“利他”的动机本身仍然是“利己”的,比如“利他”是出于害怕受到惩罚,想得到别人的认可等。这样的情形确实存在,但却不能简单地跟纯粹的“利己”等同起来。我们先来看“害怕受到惩罚”。惩罚的存在通常需要有人制定一套规则,而且重点是这套规则是用于维护一群人的共同利益的。所以,“害怕受到惩罚”是因为有维护共同利益的强制力量在主导,如果没有这种强制力量在推动,那么这类“害怕受到惩罚”的个人就会选择“利己并且不利他”。再来看“想得到别人的认可”。如果一个人想得到别人的认可仅仅是因为别人的认可会带给他更多的利益,那么和纯粹的“利己”可以等同起来。但是这种认可对他来说吸引力并不大,因为往往是“利己并且不利他”的方式能在付出很少的情况下获得多得多的利益。如果一个人想得到别人的认可仅仅是因为别人的认可让他看到自己的劳动付出有意义,那么就不一定是纯粹的“利己”。所以,“想得到别人的认可”和纯粹的“利己”是否归为一类,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让我们来归纳一下“利他”的原因。显然,“利他”可以是出于个人不图包括名声在内的任何回报的善念,可以是出于对维护共同利益的规则的服从,可以是出于获取更多利益的考虑,如此等等。所以,“利他”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不能和纯粹的“利己”简单地归为一类,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当然,纯粹的“利他”不一定有利于增进社会福利。比如,社会中的个人都信奉“我不需要得到任何商品或服务,我愿意提供给别人真实想要的商品或服务”。这样一来,社会中的每个人对任何商品或服务的需要量都是零。换句话说,整个社会需要零种商品或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纯粹的“利他”并没有增进社会福利。 让我们来总结一下我们从前文的论述中得到的重要结论。首先,增进社会福利的是“利己并且利他”的动机而不是纯粹“利己”的动机。所以,那只让自私自利的个人增进社会福利的“看不见的手”是不存在的。对于极度自私的人来说,“利己并且不利他”的方式有着极大的吸引力,因为这些方式往往能付出很少但是获利很多。但是当整个社会的人都是这类人时,由于没有人愿意提供积极正面的事物,从而社会福利非但没有增进,反而可能受到极大的损害。其次,前文所提到的三个条件显然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关键点。对任何一个国家的领导者来说,教育他们的国民分辨哪些是积极正面的事物以及哪些是消极负面的事物,鼓励他们的国民追求积极正面的事物,以及增强他们的国民“为了得到我想要的商品或服务,我愿意提供给别人真实想要的商品或服务”的信念都是非常重要的。 |
|
熟悉论坛请点击新手指南
|
|
| 下载说明 | |
|
1、论坛支持迅雷和网际快车等p2p多线程软件下载,请在上面选择下载通道单击右健下载即可。 2、论坛会定期自动批量更新下载地址,所以请不要浪费时间盗链论坛资源,盗链地址会很快失效。 3、本站为非盈利性质的学术交流网站,鼓励和保护原创作品,拒绝未经版权人许可的上传行为。本站如接到版权人发出的合格侵权通知,将积极的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本站也将在技术手段和能力范围内,履行版权保护的注意义务。 (如有侵权,欢迎举报) |
|
京ICP备16021002号-2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