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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 34 基础设施公募REITs税收研究【公募REITs】.doc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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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公募REITs税收研究【公募REITs】
1、底层项目要求 (1)基础设施基金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原始权益人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不存在重大经济或法律纠纷,且不存在他项权利设定,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能够解除他项权利的除外; 主要原始权益人企业信用稳舰内部控制健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原则上运营3年以上,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增长潜力; 现金流来源合理分散,且主要由市场化运营产生,不依赖第三方补贴等非经常性收入;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注:原始权益人,是指基础设施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所有人 (2)解读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要求行业范围明确不含住宅和商业地产; 《指引》要求原始权益人对项目有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对于多个股东共同投资的项目如何处理有待明确; 《指引》明确了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需经营3年以上,较此前PPP项目ABS运营满2年的要求更为严格; 《指引》明确了基础设施项目的底层现金流需合理分散,单一客户占比较高的,应当说明该收入的公允性和稳定性; 注:贵司持有的符合上述要求的运营商数据基础设施、ICT基础设施等,均可作为底层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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