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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价值理论及其应用 文/ 更远大侠 (引用请注明 人大经济论坛) 一、四种价值理论 对于什么是价值,伦理学与哲学界大致提出了四类观点,即客观价值论、主观价值论、关系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下面分述。 (一)客观价值论客观价值论认为客体的价值存在于客体之中,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没有关系,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客观价值论的极端情形是所谓的客观实在论,实在论认为价值完全是客体自身的固有属性,与主体没有任何关系。 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定义是,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一定义所揭示的价值,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显然没有关系,因此这种商品价值的定义是一种客观价值论。马克思的《资本论》以下面两个命题作为基础:(1)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2)劳动创造价值。把这两个命题结合起来就是,劳动创造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说到底就是“劳动创造劳动”。这显然是一个同义反复,逻辑学上称为Tautology,张五常汉译为“套套逻辑”。如果上述“套套逻辑”成立,那么我们同样可以定义价值为凝结在商品中的X,然后我们可以说X创造价值。比如说,定义价值为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碳元素,然后我们可以说碳元素创造价值。这样的命题虽然在逻辑真值上绝对为真,相当于一个数理逻辑上的重言式,但这样的命题显然不能作为一门学科的基矗由此可见,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基础非常脆弱。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是一种客观价值论,从其价值理论的实际内涵上讲是错误的;马克思对于价值的两个命题涉及到同义反复的逻辑循环,从其逻辑形式上讲也是站不住脚的。 (二)主观价值论主观价值论认为价值、善、美存在于主体之中,只要主体感觉到价值、善、美,那么就存在价值、善、美。主观价值论虽然认识到价值依赖于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但完全将价值与客体割裂,将价值归结于主体的性质,这显然比客观价值论错得更多。 与主观价值论相联系的还有主观幸福论。主观幸福论认为只要主体认为幸福那就一定是幸福的,这完全忽视了幸福的客观内容,是不合理的。比如假设一个人生活在发展中国家,遭受环境污染,导致这个人生病,但这个人认识不到自己生病的原因,还通过各种宗教信仰和心灵鸡汤,每天感受到快乐与幸福,最后他不到中年就去世了。他每天感受的幸福是真的幸福吗?显然不是。他实际上是一个非常不幸的人。 主观价值论的一种常见表现是把价值定义为评价,比如张维迎在他的《经济学原理》中把价值定义为对幸福这一最终目标的边际贡献,而他把幸福看成一种主观判断,把幸福等价于幸福感,这样他把价值也等价于评价了。 (三)关系价值论关系价值论认为价值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之中,存在于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之中。关系价值论比客观价值论和主观价值论更全面,但实际上也是错误的。因为虽然价值存在要以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为前提条件,但价值并非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本身。价值是客体所具有的性质,是客体的事实属性满足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性质,价值并不是客体与主体的关系本身,而是客体所拥有的相对于主体的关系属性。 (四)效用价值论王海明指出,“价值亦即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效用的定义,不妨称之为‘效用论’定义。这个定义,不但符合常识,而且在学术界实际上也已经大体得到公认。”[1] 效用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属性,是客体与主体的需要、目的、欲望发生关系时所具有的属性。价值是客体的事实属性满足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的性质,或者说,如果一个客体的事实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那么这个客体对于主体就是有价值的。简单讲,价值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简单讲,价值=有用。许多学者在表述价值的定义时,使用了效用(utility)一词,因此这种对价值的定义才被称为“效用价值论”。比如王海明认为:“价值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对主体需要——及其经过意识的各种转化形态——的效用,简言之,价值亦即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效用。”[2]这里的“效用”一词等价于“有用性”,是一种客观的有用性。 但在经济学中,效用通常被定义为主体在享受某种消费品之后的主观满足感,比如萨缪尔森写道:“Utility denotes satisfaction. More precisely, it refers to howconsumers rank different goods and services. If basket A has higher utilitythan basket B for Smith, this ranking indicates that Smith prefers A over B”[3](效用表示满足。更精确的说,效用是指消费者如何对不同的商品和服务排序。如果史密斯对于一篮子商品A的效用水平高于对一篮子商品B的效用水平,那么这表明史密斯喜欢A胜于喜欢B)。又比如曼昆在其《经济学原理》中写道:“utility—a measure of happiness or satisfaction”[4](效用:对幸福或满足的一种测度),平狄克则写道:“Utility refers to the numericalscore representing the satisfaction that a consumer gets from a given marketbasket”[5](效用是指表示消费者从一篮子市场商品中所得到的满足感的数字)。一个消费者把一个商品组合A按照偏好排在另一个商品组合B之上,这其实正是消费者对于商品组合A的价值的评价或主观满足感高于对商品组合B的价值的评价。所谓“主观满足感”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一定商品组合之后,所感受的商品满足自己需要的能力,即所感受和认识到的商品对于自身的消费价值(使用价值)。因此,“效用”一词在现代经济学上的含义是对商品使用价值的“主观认识和评价”,而不是效用价值论定义中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客观有用性”。读者在遇到“效用”一词时,一定要清楚区分它到底是指(客观)价值还是指(主观)评价,这两个含义完全不同。 价值既不是客体的固有属性,也不是客体与主体的关系,而是客体的价值关系属性。效用价值论是西方经济学所持有的价值理论,也是哲学自古以来所持的价值理论,也是日常生活常识之中的价值概念。我们认为这是目前最科学的价值理论。 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客体的效用价值到底是基数效用还是序数效用,王海明在《新伦理学》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但从其后面道德终极标准最大化社会总利益来看,他采取的应该是基数效用论。所谓基数效用是指人的满足感可以用一个实数来绝对地表示大小,可以进行加减乘除和人际间比较;所谓序数效用是指人的满足感只可以自己排序,不可进行加减乘除的运算,也不可进行人际间比较。 如果是基数效用价值,则人际间价值就可以比较与加总,如果是序数效用价值,则人际间价值就无法比较与加总。基数效用价值论不同于客观价值论,客观价值论认为价值完全脱离于主体而独立存在,而基数效用价值则认为客体的价值是客体的事实属性满足主体需要、欲望与目的程度。基数效用价值论虽然不同于客观价值论,但在人际比较与加总方面却与客观价值论具有完全相同的效果。 二、价值与价值实体价值首先是一种相对关系,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这是目前学界大体公认的效用论价值定义。价值主体是指具有好坏利害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选择能力的事物,可以是植物、动物和人。价值客体既可能是实体,也可能是事物的属性,从而它可以是一切事物。理解价值概念的关键是弄清楚价值的结构,它包括价值客体、价值主体以及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之间的符合关系。符合即为正价值,即善;不符合即为负价值,即恶。对主体具有价值的客体称为价值物,具有正价值的客体称为善的事物或利益,具有负价值的客体称为恶的事物或损害。价值本身是一种广义事实,即不依赖于人的认知而独立存在的东西;价值与狭义事实却相对立,狭义事实是指与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没有关系的东西。比如说葡萄糖对于人的生长与发育具有正价值,这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认识而客观存在的广义事实;葡萄糖具有的生物化学性质是葡萄糖的事实属性而不是价值,葡萄糖的生物化学属性符合人的生长发育的需要,这是葡萄糖对于每个人的价值,而这是广义事实。 价值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其存在必须要以客体的某种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作为前提。价值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称为价值实体。价值实体不同于价值,价值实体是价值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和原因,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而价值是价值客体通过价值实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有用性。 三、价值矩阵与评价张量[6](一)价值矩阵 按照效用价值论,假设有两个人甲与乙,甲用X交换乙的Y,于是存在四个价值关系,即X对甲的价值、X对乙的价值、Y对甲的价值、Y对乙的价值,这四个价值形成一个客体-主体价值关系矩阵。如下图所示。 表3-1价值矩阵
一般而言,N个客体M个主体构成一个N×M维价值矩阵,其中第i行第j列表示第i个客体对于第j个主体的价值,可记为V(i,j)。按照效用价值论,一般情况下,同一个客体对于不同主体的价值不同,不同客体对于同一主体的价值也不相同。因此,只要提到价值,一般应该同时指出其涉及到的客体与主体分别是什么,不能泛泛而谈所谓一个事物的价值,在谈到一个事物的价值时候,一定要指明这是相对于哪个主体的价值。由于受客观价值论特别是劳动价值论的影响很深,许多人在谈到某一客体的价值时,经常忘记指明主体,而是泛泛谈论某一客体的价值,就连在《新伦理学》中对效用价值论进行详细论述的王海明也不能避免这样的错误。用公式表示时,客体X对主体j的价值V(X,j)是一个二元关系。 (二)评价与评价张量评价是主体对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的一种主观认识和评估,包括认知评价、情感评价、意志评价和行为评价四种。其中认知评价是指主体对于客体对主体的价值的一种反映,它是其它评价的基矗后文如不特别指明,评价通常指认知评价。认知评价是主体对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的一种主观评估,从而既可能与其实际价值相符,也可能不相符,相符即为正确的评价,不相符即为错误的评价。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是客观的,而主体对于客体对他的价值的评价却是主观的。 每个主体可以对每个价值进行认识(identify)或评价(evaluate、estimate),每个主体k所认识到的第i个客体对于第j个主体的价值V(i,j),可记为E[k,V(i,j)],这是一个M×N×M维张量,称为评价张量。在评价张量的元素E[k,V(i,j)]中,k称为评价主体[7],j称为价值主体,i是客体。任何一个评价关系都包含评价主体、客体、价值主体这样三个要素,即评价是一个三元关系。 比如在上例中,有X、Y两个客体,甲与乙两个人,则评价张量的8个元素构成如下: (1)甲对于X对甲的价值的评价E[甲,V(X,甲)],甲是评价主体,也是价值主体。 (2)甲对于X对乙的价值的评价E[甲,V(X,乙)],甲是评价主体,乙是价值主体。 (3)甲对于Y对甲的价值的评价E[甲,V(Y,甲)],甲是评价主体,也是价值主体。 (4)甲对于Y对乙的价值的评价E[甲,V(Y,乙)],甲是评价主体,乙是价值主体。 (5)乙对于X对甲的价值的评价E[乙,V(X,甲)],乙是评价主体,甲是价值主体。 (6)乙对于X对乙的价值的评价E[乙,V(X,乙)],乙是评价主体,也是价值主体。 (7)乙对于Y对甲的价值的评价E[乙,V(Y,甲)],乙是评价主体,甲是价值主体。 (8)乙对于Y对乙的价值的评价E[乙,V(Y,乙)],乙是评价主体,也是价值主体。 客体向量是1阶张量,价值矩阵是2阶张量,而评价张量是一个3阶张量。 现实生活中,一般提到评价时,多指评价主体A对客体X对A自己的价值的评价,但也存在很多情况是主体A对于客体X对B、C、D等其他主体的价值的评价。比如一个男孩东东准备送给一个女孩婷婷玫瑰花,那么男孩就要对玫瑰花对于婷婷的价值进行评价,只有当他认为玫瑰花对婷婷有价值时,他才会送玫瑰花。李德顺认为当评价主体和价值主体不一致时,评价主体对客体对于价值主体的价值的认识属于知识范畴而不属于评价范畴[8],对此我们不赞同。李德顺的观点排除了其发现评价张量的可能性,使其价值与评价理论只能解释部分现象,而我们的价值与评价理论却可以解释一切现象而没有任何例外。 现实中大多数人在进行评价时,往往省略价值主体,很多时候会导致模糊不清。因为同一个评价主体对同一个客体的价值的评价,在价值主体不同时,他的评价可能完全不同,或者他的评价不是人们想要的对于某特定价值主体的评价。比如一个没有财产的穷经济学家在被要求对严格保护私人财产对于社会经济的意义进行评价时,可能由于他本人想不劳而获,他可能做出严格保护私人财产对社会不利这样的负面评价,即使他知道保护私人财产对于社会经济有利这一经济学知识,但他不是对保护私人财产对于社会的价值进行评价,而是在对保护私人财产对于他自己的个人价值进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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