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刘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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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原创]为什么说劳动是效用或者说价值增殖和构成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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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08-11-20 21:12:00

39楼。我认为有价值是我根据人与氧气的关系做出判断的结果!如果就假设你是傻子吧!当然,只是假设,不要当真!你不知道上面所说的氧气对张三是否有价值,难道氧气对张三就没有价值了吗!当然,如果你到现在还在以价值判断来确定心理学意义的效用,且陷入这个陷阱出不来,我也没有办法!算我白说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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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08-11-20 21:40:00
以下是引用林汉扬在2008-11-20 21:12:00的发言:

39楼。我认为有价值是我根据人与氧气的关系做出判断的结果!如果就假设你是傻子吧!当然,只是假设,不要当真!你不知道上面所说的氧气对张三是否有价值,难道氧气对张三就没有价值了吗!当然,如果你到现在还在以价值判断来确定心理学意义的效用,且陷入这个陷阱出不来,我也没有办法!算我白说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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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说不需要判断也可以确定价值,我请你举一个不需要判断就可以确定价值的例子就这么难吗?我是想问你哪一个价值的确立不需要判断,你这个理解不了吗?

另外,我在上面说我也不知道,不是说没有!如果你认为有,请问:你凭什么说它有价值,不需要判断吗?

至于你在最后说的那些话,我想请问:你凭什么那样说?请给出你的让人信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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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08-11-20 21:49:00
以下是引用林汉扬在2008-11-20 20:57:00的发言:

就算是这个睡着了的张三不是由我来做价值判断,难道被没有价值判断状态的张三呼吸着的氧气相对于张三而言就没有效用吗!?氧气维持张三的生命系统的稳定的事实既是你我甚至别人(包括张三的意识)认为有就有,没有就没有的?

你到现在还不能理解吗?我不敢企望先生学习我的理论,如果是能说服先生这种观念的转变从而认同我的理论就是万幸了!当然,我的理论也不可能是绝对真理,也希望有人来证伪让我认识到自己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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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需要先生给我举出一个不需要判断就可以确定是有价值的例子,我就去学习先生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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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08-11-21 21:05:00

林汉扬先生:

    鉴于咱们讨论了这么半天,不做个总结,既有些对不起观众,也显得对先生不负责!所以,我就针对先生的价值观点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其实,我的基本看法我在前面已经说了,只是先生在那里强调了一下自己的参照系概念,并说别人不理解,便认为可以说得过去了!其实,先生的观点的问题就出在这个参照系上!引出参照系这个概念,其实你就是想将你说的“效用和功用”这两个有着本质区别的概念统一于一个“价值”概念,然而这两个概念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概念,你如果将它们强行统一于一个解释,必然会带来理解上的麻烦和困难。这就是大家为什么都理解不了先生的理论的根源所在!就如同有两个有亲戚关系的人,一个叫张三,另一个叫李四,而在完成某项工作时既有可能用到张三,也可能用到李四,而这里却只有一个人的岗位,于是先生便将他们两个给绑在了一起,打扮和包装一番后,起了个名字叫“张三或李四”,便给派去完成工作!结果工作是完成了,但人们却糊涂了!这个人到底是谁?人们始终迷惑着!这是我的一些认识和看法,如有不妥,还请先生见谅和给予批评指正!至于我的观点,等待先生的总结!

 

附先生的价值观点:

价值(功用或效用)是一个事物 (系統)对另一个(系統)所引起或产生的符合某种标准(目的)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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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08-11-21 22:02:00

刘保强先生:我真是服了你!你的“绝对价值”算不算是价值?如果是,就可见你竟然能够说著说著把自己的“绝对价值”的定义给否定了,还不自觉!回头你在看看自己的绝对价值的定义吧:“(1)、绝对价值
 
       绝对价值是指在主、客体之间存在的一种不随主体意志变化而转移的效用或价值关系。它是在主、客体之间存在的一种抽象的价值关系。它由主、客体各自所具有的基本属性所决定,不随具体的外在条件及主体的主观意志的变化而有所改变。对人而言,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事物具有的对人的用途。可以说,绝对价值就是指事物的用途。由于这一层价值关系直接由决定着主、客体事物的质的规定性的事物的基本属性所决定,而事物与事物的基本属性又是直接同一的(也就是说,事物的基本属性是确定不变的。因为事物基本属性的变化就意味着新的事物的产生,所以一个事物的基本属性是不变的。),所以由主客体的基本属性所确立的主客体之间的这种价值关系是确定的和不随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正如食品可以充饥、水可以解渴一样,它们对人的这种价值既不会因为一个人的饥渴难耐而有所增加,也不会因为一个人刚刚酒足饭饱而有任何损失。由于这种价值关系是确定的、客观的不会受任何外在条件影响的一种价值关系,所以我们将其称为绝对价值。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事物的用途。”请问你是任何判断“主、客体之间存在的一种不随主体意志变化而转移的效用或价值关系。”的?

另外,我有说效用和功用是一样的吗?效用是相对于某一控制系统或者耗散结构作为参照系而言的和功用则是相对于该控制系统或者耗散结构作用的对象的标准而言的。相对于该控制系统或者耗散结构而言一个是输入、一个是输出,怎么会一样?

我认为先生还是把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和耗散结构理论学习一下,再来看我的理论就明白了,我的价值理论并不复杂,可以说大多数是这些学科基本已经雷同陈述过的了,只不过我加以发展应用于价值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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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08-11-21 22:35:00
以下是引用林汉扬在2008-11-21 22:02:00的发言:

刘保强先生:我真是服了你!你的“绝对价值”算不算是价值?如果是,就可见你竟然能够说著说著把自己的“绝对价值”的定义给否定了,还不自觉!回头你在看看自己的绝对价值的定义吧:“(1)、绝对价值
 
       绝对价值是指在主、客体之间存在的一种不随主体意志变化而转移的效用或价值关系。它是在主、客体之间存在的一种抽象的价值关系。它由主、客体各自所具有的基本属性所决定,不随具体的外在条件及主体的主观意志的变化而有所改变。对人而言,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事物具有的对人的用途。可以说,绝对价值就是指事物的用途。由于这一层价值关系直接由决定着主、客体事物的质的规定性的事物的基本属性所决定,而事物与事物的基本属性又是直接同一的(也就是说,事物的基本属性是确定不变的。因为事物基本属性的变化就意味着新的事物的产生,所以一个事物的基本属性是不变的。),所以由主客体的基本属性所确立的主客体之间的这种价值关系是确定的和不随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正如食品可以充饥、水可以解渴一样,它们对人的这种价值既不会因为一个人的饥渴难耐而有所增加,也不会因为一个人刚刚酒足饭饱而有任何损失。由于这种价值关系是确定的、客观的不会受任何外在条件影响的一种价值关系,所以我们将其称为绝对价值。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事物的用途。”请问你是任何判断“主、客体之间存在的一种不随主体意志变化而转移的效用或价值关系。”的?

另外,我有说效用和功用是一样的吗?效用是相对于某一控制系统或者耗散结构作为参照系而言的和功用则是相对于该控制系统或者耗散结构作用的对象的标准而言的。相对于该控制系统或者耗散结构而言一个是输入、一个是输出,怎么会一样?

我认为先生还是把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和耗散结构理论学习一下,再来看我的理论就明白了,我的价值理论并不复杂,可以说大多数是这些学科基本已经雷同陈述过的了,只不过我加以发展应用于价值论而已!


可能是我在阐述绝对价值时少写了两个字吧!应该是:绝对价值是指在主、客体之间存在的一种不随主体个体意志变化而转移的效用或价值关系。不知先生此时还是否有上述疑问?我在完成后面这篇对价值的界定后,还没有根据它做相应的修改,但不会存在根本问题!感谢先生的提醒!看来,我有必要重新梳理一下了!

另外,我没说先生说的效用和功用是一样的,正因为这样我才有上面的观点!

最后,欢迎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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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08-11-21 22:43:00
以下是引用刘保强在2008-11-21 22:35:00的发言:

可能是我在阐述绝对价值时少写了两个字吧!应该是:绝对价值是指在主、客体之间存在的一种不随主体个体意志变化而转移的效用或价值关系。不知先生此时还是否有上述疑问?我在完成后面这篇对价值的界定后,还没有根据它做相应的修改,但不会存在根本问题!感谢先生的提醒!看来,我有必要重新梳理一下了!

另外,我没说先生说的效用和功用是一样的,正因为这样我才有上面的观点!

最后,欢迎继续!

先生能够得到别人的提醒之后做相应的修改就这点做学问的态度就是许多经济学人应该学习的!因此,我觉得你应该是一个达到交流下去的良师益友![e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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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08-11-21 22:55:00
但是,我还是觉得先生的绝对价值是客观的价值,因为,它是你指在主、客体之间存在的一种不随主体个体意志变化而转移的效用或价值关系。即它不需要主体个体意志的判断。而你在《价值剖析——价值论的大一统 》中的“价值”则是需要主体个体意志的判断的。可见,两个帖子的价值概念还是不一样的,不知先生能否发现自己的陈述差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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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8-11-21 23:05:00

以下是引用刘保强在2008-11-21 22:35:00的发言:

可能是我在阐述绝对价值时少写了两个字吧!应该是:绝对价值是指在主、客体之间存在的一种不随主体个体意志变化而转移的效用或价值关系。不知先生此时还是否有上述疑问?我在完成后面这篇对价值的界定后,还没有根据它做相应的修改,但不会存在根本问题!感谢先生的提醒!看来,我有必要重新梳理一下了!

另外,我没说先生说的效用和功用是一样的,正因为这样我才有上面的观点!

+++++++++++

刘先生这样生造“绝对价值”一词,并不利于讨论价值问题。

价值就是和价值观有关的东西,也就是与个体人的主观意志有关的东西。你所谓的绝对价值,应该属于客体自身的性质,属于事实判断的东西,事实判断不是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而是客体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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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08-11-22 12:17:00
以下是引用林汉扬在2008-11-21 22:55:00的发言:
但是,我还是觉得先生的绝对价值是客观的价值,因为,它是你指在主、客体之间存在的一种不随主体个体意志变化而转移的效用或价值关系。即它不需要主体个体意志的判断。而你在《价值剖析——价值论的大一统 》中的“价值”则是需要主体个体意志的判断的。可见,两个帖子的价值概念还是不一样的,不知先生能否发现自己的陈述差别呢?

其实,只需在绝对价值的表述上做适当的修正便可以了,并不存在太大问题!其实在我脑袋中思考的内容是一致的,只是在具体表述时没有太注意,使它明确地表达出来,容易使人产生误解!

其实,绝对价值应该是基于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价值关系。它是指在主、客体之间存在的一种不随主体个体意志变化而转移的效用或价值关系。也就是说,不是个体的意志变化了这种价值关系就不存在了。比如:对于一个刚吃饱饭的人来说,此时食物对他没有价值了,但只能说是没有相对价值了,不能说食物没有价值了。从人与食物的关系来说,食物是具有绝对价值的。但这种绝对价值关系的确定也是需要判断的,只不过此时判断的主体是以类身份出现的,他不依自己个人的主观偏好为转移。不做判断就无法确定价值关系,就如同西红柿、螃蟹等这些东西一样,人们在没有对它们做出认识和判断之前,人们是不敢食用的。原因就在于无法确定有价值关系。当然这种事实关系不是因为你认识后才存在,但价值关系确实是只有认识后才存在!因为价值是要关系到好与坏的评价的!就如同喂小孩子吃药一样,他的判断标准就是甜与苦,只要是苦的他就认为没有价值,就会哭闹着拒绝吃。

我说了这么多,如先生还有什么有疑惑的地方!欢迎继续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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