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假如说李庄作为律师有引导被辩护人的行为,我们会丝毫不会感到奇怪。这恐怕也是没有法律背景的民众在辩护律师到来之前选择保持沉默的原因之一,我不确信我的行为是否从某个角度触犯了法律,但是我希望从特定角度能够获得合理的解释。辩护律师应该做的不也就是为我们的行为寻找与法律规定的契合点么?
包括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在内的很多人非常坚定地认为李庄没有罪责,是正义的一方。但是作为普通公民,不敢苟同。但是也认为李庄不应被刑责,理由则是“微罪不举”,而不是彻底否定所有罪责。
请看上海市静安区法院2002年12月18日一审判决范志毅状告上海《东方体育日报》损害其名誉官司时的一段判词:“即使原告认为有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宽容与理解”。这是中国大陆引入微罪不举的先河,在大陆似乎主要用于舆论权的维护。
台湾地区有一则应用较为有趣,2010年大陆台办官员随团去台湾新竹观光期间,在一家超市拿了两瓶总价198新台币的婴儿润肤霜,被店家拦下后报警。倪子川“在警局坦承因为一时糊涂而顺手牵羊”,而“台湾方面因考量倪犯案情节轻微,且坦承犯行,又跟超市和解,店家也不愿追究,故决定不予起诉”(联合早报http://www.zaobao.com/wencui/2010/05/xmrb100508a.shtml)。
台湾方面出于微罪不举的考虑当庭以职权不起诉结案,考虑的是情节轻微、坦诚案情、原告不追究。
由于事关台办工作人员形象,国台办当夜“紧急发出声明,指倪当时在接电话,把两瓶润肤霜放入口袋,忘了给钱,并非偷窃”(来源同上)。国台办的反应在某种意义上是为利益相关者(倪子川)的不恰当行动(一时糊涂而顺手牵羊)作特定角度的合理解释(在接电话,忘记给钱),实质上与李庄案有相似之处。
假如国台办是在台湾审理此案过程中作为倪子川的律师做出上述辩护,而出于某种目的倪子川将国台办的合理解释推翻,并在高雄严打期间将律师事务所国台办告上法庭,这会带来什么样的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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