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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金融市场】引用虚假《审计报告》 IPO律所未勤勉尽责遭处罚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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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9225 学生认证  发表于 2018-4-8 23:42:06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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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虚假《审计报告》 IPO律所未勤勉尽责遭处罚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8年第14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4月09日
需要经验判断和专业知识来衡量的“勤勉尽责”,在法律上既无明确定义,也无精确刻度;律所应该做的是合理怀疑,发现造假的蛛丝马迹,并有无限逼近真相的工作过程

《财新周刊》 文| 财新记者 刘彩萍

  A股“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退市已一年半,但与案件相关的纠纷并未平息。欣泰电气公司状告证监会一审败诉、二审尚未宣判之际,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下称东易所)也将证监会告上了法庭。

  2018年3月15日14时30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作为首例涉及律师事务所在企业IPO过程中勤勉尽责义务认定标准的案件,市场关注度较高,旁听现场座无虚席。

  此案的起因是,欣泰电气在上市之前四年(从2011年到2014年)涉及的六期财务报告中,每期虚构收回应收账款从7000多万元到近2亿元不等,并于2014年1月登陆创业板;2015年5月,证监会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欣泰电气造假的蛛丝马迹,随即展开一年的调查,最终获得完整的造假证据。2016年7月,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对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并于当年8月25日正式退市。

  针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证监会已移交公安,原董事长温德乙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但欣泰电气及温德乙等人将证监会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还上诉;2017年12月19日二审开庭,财新记者获悉,二审结果将于近日宣判。

  同时,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的东易所亦遭到证监会处罚。证监会认定东易所在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违反了《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下称《执业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223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及第226条第三款所述“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情形。证监会责令东易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东易所不服处罚,将证监会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处罚。在庭审现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如何认定律所在IPO中是否勤勉尽责?勤勉尽责的边界何在?

  证监会认为,东易所简单地直接引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保荐机构的相关资料,对被引用文件的明显瑕疵没有履行一般注意业务,足以构成未勤勉尽责。

  多位IPO从业人员认为,证监会的判断处在“勤勉尽责”的合理区间,可以说趋于严厉,但仍有据可循。

  直接引用虚假《审计报告》能否免责

  东易所被处罚的原因是,其在欣泰电气IPO的法律意见中称,“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这与欣泰电气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的事实不符。从证监会的认定来看,东易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中存在虚假记载——虽然虚假记载的来源是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然而东易所的表述是自己已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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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易所则认为,依据《审计报告》发表的法律意见,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行业通行做法,虚假记载归根结底是《审计报告》的虚假,律所并不存在虚假记载。理由是《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以及第15条规定,律师从⋯⋯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东易所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核查,其做法符合律师行业的习惯(惯例);并指出,北京律师协会京律协函【2017】号文件载明,“由律师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核查,已经超出律师的职责范围和能力范围,是对律师责任与义务的扩大”,故东易所认为无法定职责审核和查验审计的访谈笔录,同时这项工作也超出律师的能力范围。

  “律师事务所当然可以直接引用《审计报告》,但不是闭着眼直接用。”一位多年从事IPO业务的律师告诉财新记者,律所对《审计报告》的核查,并非是要求律所去查验审计的访谈笔录,逐项核实验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的确律师也没有这个权限。

  但是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下称12号令)中,列举了律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需要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23个事项,其中第11项就是“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上述多年从事IPO业务的律师解释道,具体到欣泰电气案,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是一个“债权债务”事项;律师应对该债权事项进行充分核查验证,比如查验应收账款的合同是否真实、对客户或者供应商进行发函问询。如果东易所查验了合同,并独立进行发函问询,但碍于造假手段过于隐蔽或复杂而未发现,可以说做到了勤勉尽责。这是一个“做还是没做”的问题,而不是要求律所一定要发现《审计报告》造假。

  北京一位法学专家也告诉财新记者,勤勉尽责原则上只对自己专业的部分负责,但不意味着对非专业部分就听之任之。证监会认为,律所法律意见书虚假记载的理由虽然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文件所涵盖的,但如果《审计报告》中有明显缺失,通过正常判断,发现与逻辑存在不一致和不合理的成分,律所应该有合理怀疑并进一步调查纠正的义务。不能完全说是会计事务所的责任,这个逻辑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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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9225 学生认证  发表于 2018-4-8 23:55:07
  至关重要的工作底稿

  “勤勉尽责”本身是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在IPO项目中,工作底稿是证监会判断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至关重要的证据。

  接近证监会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判断律师在IPO项目中是否勤勉尽责,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否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业规则》及12号令执业;二、在发表法律意见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程序,并获取足以支撑发表意见的证据材料。

  但是,证监会和多位IPO从业人士都认为,东易所的工作底稿在以上两个方面都没有充分的证据。

  比如,东易所坚称自己依法审慎查核和验证了相关资料,对主要客户进行访谈或收到征询回函;有些一般客户访谈笔录虽无东易所人员签字,但东易所律师都在场。多位IPO从业律师认为如此说辞难以令人信服,“既然访谈时在场,为什么不签字,怎么证明自己在场?”

  东易所同时认为,向客户发送的承诺函及征询函,都是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与东易所等商定的,东易所从兴业证券获取部分该类函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业务规则,也没必要做重复工作。兴业证券对主要销售客户进行访谈时,部分客户未对应收账余额进行确认,不能以此认定东易所对访谈笔录未履行一般的注意义务。

  上述IPO律师并不很认可东易所认为这是“重复工作”的说法。他认为,在一个IPO项目中,每家中介机构访谈或函件问询都应独立完成,不存在重复劳动的顾虑。即便是对同一事项的函询,不同中介机构的侧重点也不同,比如对一个合同的函询,券商侧重客户的整体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侧重金额是否有错,律所侧重合同的真伪,“不能因为别人函询了,你就不函询了,直接用别人的”。

  此外,证监会还指出,在东易所的工作底稿中未发现查验计划和对法律意见书的讨论复核记录,存在缺少律师事务所公章、缺少目录索引、部分访谈笔录缺少律师及访谈对象签字等诸多问题。

  东易所称,自己查验是有计划进行的,虽然名称不叫查验计划,但查验过程及查验材料都有记载;东易所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了讨论和复核,这也都有材料记载。东易所的工作底稿有目录索引,大部分访谈笔录都有被访谈人签字;少部分访谈笔录中没有被访谈人签字,是因为被访谈人工作等原因拒绝签字,但东易所并未把这部分笔录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材料。同时,东易所认为,访谈笔录律师是否签字只是形式问题,是否访谈及访谈情况主要看被访谈人是否签字。

  对于工作底稿的规范性问题,业内人士认为这不是太大的问题,因为IPO项目一做就是两三年,要求工作底稿尽善尽美也不可能,“想挑毛病,总是有的”。

  但上述法学专家告诉财新记者,拆解开来分析,东易所的每一条抗辩似乎都有一定合理因素,看上去也情有可原,但如果把所有的因素都糅合在一起,比如底稿做得马马虎虎、对《审计报告》也没有太操心、没有进行合理怀疑,结果是企业欺诈上市,这样看来,不对律所作出相应的处罚就有点说不过去。

  勤勉尽责的边界

  如何定义《证券法》中的“勤勉尽责”,的确比较困难。证监会作为职权部门,在12号令中,列举了律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需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23个事项。多位从事IPO业务的律师告诉财新记者,这23个事项可以看作是“勤勉尽责”最基础的框架,除了发行人基本的历史沿革,还包括发行人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等可能会对《审计报告》产生影响的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12号令中列举的勤勉尽责情形是一个“正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这23个事项。这意味着监管层希望在此基础上,中介机构能够结合《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按照经验判断和专业知识,切实把好企业上市关。

  然而,对于需要经验判断和专业知识来衡量的“勤勉尽责”,很难给出一个精准的刻度。接近监管层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因为在不同的IPO项目中,律所需要做的工作、执行标准不完全一致。但作为专业人士,在审查项目过程中,如果有明显值得怀疑的情况,就需要进一步核查。“行业内的经验人士其实内心都有一杆秤。稍有常识的人都会进行合理怀疑的事项,律所却未进一步核实,怎么说自己尽到了勤勉尽责呢?”

  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向财新记者解释,证监会并非要求律所花费无穷的精力追究背后的真相,这也不太可能做到;但如果连基本的合理怀疑都做不到,很难说这是一个合格的专业机构。“特别是在IPO环节,《证券法》对中介机构期冀很高,希望为投资者把好第一道关。”

  “勤勉尽责是一个区间,不是一个精确的刻度。”上述法学专家告诉财新记者,从国外看,比较有利于从业者的是有一些行业惯例,这些行业惯例可以被拿来进行抗辩;但是中国目前IPO的行业普遍惯例和通行做法还不太成熟,拿来抗辩的有效性也比不上国外。

  具体到欣泰电气造假案件,据财新记者此前从调查人员处获悉,其造假手法十分典型:在银行柜台前,从自己或关联公司账上大额取现,再假装客户直接大额付款给自己,以冲减应收款数据;私刻公章、虚假背书,用大批汇票给自己冲减应收款;为了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干脆发明出自制的虚假银行单据,零成本冲减应收款等。造假的技术含量虽然不高,但大量单据真假混杂,调查难度很大。

  对于证监会调查人员来说都比较棘手的案件,让中介机构去发现其造假,是否过于苛责?上述IPO律师告诉财新记者,不管是稽查人员还是其他中介机构,发现财务造假的过程类似于自己去破案,寻找真相的过程当然比较困难,但是可以通过蛛丝马迹逼近真相。造假就一定会有破绽,区别在于破绽是大还是小,中介机构可以最终没有发现造假,但是一定要有无限逼近真相的过程。律所要把自己逼近真相的工作过程用证据显示出来,最直观的证据就是工作底稿,偏偏东易所的工作底稿又比较粗糙。

  从业内执业经验来看,在IPO审核中,应收账款的收回情况往往是审核关注的重点。正因如此,通过各种方式人为冲减应收账款余额,成为许多IPO公司的造假手段,中介机构在核查过程中理应格外注意。

  “当前的保荐制度比较强调所有的中介机构都要对企业IPO负责,出现问题,都有责任。”上述法学专家告诉财新记者,证监会对欣泰电气的所有中介机构都进行了处罚,并不是仅对律所作出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作为处罚依据之一的12号令,成为东易所抗辩的理由之一,认为证监会根据部门规章处罚并无法律依据。对此,上述IPO律师告诉财新记者,《证券法》作为行政处罚法不可能对每一项都规定得特别详细;通过部门规章来扩展一些内容,也是正常情况,只要扩展内容没有超出《证券法》的范围即可。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管职权部门,有权作出解释。“证监会第12号令对‘勤勉尽责’的解释并没有超出《证券法》的边界,以此作为中介机构处罚的参考依据并无不妥。”

  “在当前法律从严的背景下,按照现行的框架进行处罚不算过分,并不构成一个比较任性的判断。”上述资深律师称。

  中介机构应做好“看门人”

  IPO涉及巨大经济利益,但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角色并非十分到位,才导致欺诈上市的情形在A股市场并不罕见。从2007年在中小板上市的绿大地( 002200.SZ ,现更名为云投生态),到2011年在创业板上市的万福生科( 300268.SZ ,现更名为佳沃股份),再到2014年登陆创业板的欣泰电气(现已退市),这三起欺诈发行案中,相关律所均没有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均被证监会处罚。

  绿大地当时的律所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被证监会“没一罚一”,共罚没116万元;万福生科当时的律所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被证监会“没一罚二”,共罚没210万元;此番欣泰电气案中的东易所亦被“没一罚二”,共罚没270万元。

  中介机构鱼龙混杂,执业程序“走过场”、执业报告“量身定做”等情形并不鲜见。2016年以来,证监会收紧中介机构监管准绳,共对28家证券中介机构立案调查,涉及证券公司7家、会计师事务所9家、资产评估机构7家、律师事务所5家。

  证监会还对22家证券中介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有些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严重违法违规被顶格处罚;个别中介机构因屡犯多次被罚,被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责令限期整改;个别从业人员因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被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根据证监会调查,证券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行为集中表现为:一是不遵守相关业务规则,未编制工作计划,获取的资料证据不充分、不适当,底稿记录不完整,倒签报告日期,甚至在检查调查期间伪造、篡改文件和资料;二是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全面有效评估项目风险,对明显异常情况未充分关注,对重大舞弊迹象职业怀疑不足,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识别或应对;三是对重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法律意见的明确性缺乏合理判断,形成的专业意见背离执业基本准则或明显错漏;四是审计、评估、尽调程序流于形式或存在重大缺陷、瑕疵,核查验证义务履行不充分。

  “在一个IPO业务链中,律所主导的项目的确比较少,基本上是保荐机构更有话语权,律所尽量配合的部分大于职业怀疑的部分。”北京一位IPO律所从业人员向财新记者坦陈,当前在IPO业务中律所的收费差距比较大,从80万元到150万元都有,收费多寡也意味着律所在勤勉尽责义务中的工作量大有不同,做的越少,承担的风险就越大,签字就有风险。

  “一旦欺诈发行认定成立,这显然是极为严重的破坏资本市场的行为,影响也十分恶劣,相应的中介机构和签字律师如果工作没有做到位,理应受到严惩。”上述IPO律师认为,此前绿大地和万福生科欺诈上市案中涉及的四名律师均被终身市场禁入,但欣泰电气案件中的两名签字律师只是每人罚款10万元,并未给予市场禁入的处罚,已经算是从轻发落。

  接近证监会案件处罚人员告诉财新记者,办案人员认为东易所虽然未尽到勤勉尽责,但是根据其违法情节和事实,影响没有那么恶劣,未给予市场禁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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