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虚假《审计报告》 IPO律所未勤勉尽责遭处罚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8年第14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4月09日
需要经验判断和专业知识来衡量的“勤勉尽责”,在法律上既无明确定义,也无精确刻度;律所应该做的是合理怀疑,发现造假的蛛丝马迹,并有无限逼近真相的工作过程
《财新周刊》 文| 财新记者 刘彩萍
A股“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退市已一年半,但与案件相关的纠纷并未平息。欣泰电气公司状告证监会一审败诉、二审尚未宣判之际,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下称东易所)也将证监会告上了法庭。
2018年3月15日14时30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作为首例涉及律师事务所在企业IPO过程中勤勉尽责义务认定标准的案件,市场关注度较高,旁听现场座无虚席。
此案的起因是,欣泰电气在上市之前四年(从2011年到2014年)涉及的六期财务报告中,每期虚构收回应收账款从7000多万元到近2亿元不等,并于2014年1月登陆创业板;2015年5月,证监会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欣泰电气造假的蛛丝马迹,随即展开一年的调查,最终获得完整的造假证据。2016年7月,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对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并于当年8月25日正式退市。
针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证监会已移交公安,原董事长温德乙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但欣泰电气及温德乙等人将证监会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还上诉;2017年12月19日二审开庭,财新记者获悉,二审结果将于近日宣判。
同时,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的东易所亦遭到证监会处罚。证监会认定东易所在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违反了《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下称《执业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223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及第226条第三款所述“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情形。证监会责令东易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东易所不服处罚,将证监会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处罚。在庭审现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如何认定律所在IPO中是否勤勉尽责?勤勉尽责的边界何在?
证监会认为,东易所简单地直接引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保荐机构的相关资料,对被引用文件的明显瑕疵没有履行一般注意业务,足以构成未勤勉尽责。
多位IPO从业人员认为,证监会的判断处在“勤勉尽责”的合理区间,可以说趋于严厉,但仍有据可循。
直接引用虚假《审计报告》能否免责
东易所被处罚的原因是,其在欣泰电气IPO的法律意见中称,“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这与欣泰电气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的事实不符。从证监会的认定来看,东易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中存在虚假记载——虽然虚假记载的来源是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然而东易所的表述是自己已经“核查”。
东易所则认为,依据《审计报告》发表的法律意见,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行业通行做法,虚假记载归根结底是《审计报告》的虚假,律所并不存在虚假记载。理由是《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以及第15条规定,律师从⋯⋯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东易所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核查,其做法符合律师行业的习惯(惯例);并指出,北京律师协会京律协函【2017】号文件载明,“由律师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核查,已经超出律师的职责范围和能力范围,是对律师责任与义务的扩大”,故东易所认为无法定职责审核和查验审计的访谈笔录,同时这项工作也超出律师的能力范围。
“律师事务所当然可以直接引用《审计报告》,但不是闭着眼直接用。”一位多年从事IPO业务的律师告诉财新记者,律所对《审计报告》的核查,并非是要求律所去查验审计的访谈笔录,逐项核实验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的确律师也没有这个权限。
但是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下称12号令)中,列举了律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需要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23个事项,其中第11项就是“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上述多年从事IPO业务的律师解释道,具体到欣泰电气案,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是一个“债权债务”事项;律师应对该债权事项进行充分核查验证,比如查验应收账款的合同是否真实、对客户或者供应商进行发函问询。如果东易所查验了合同,并独立进行发函问询,但碍于造假手段过于隐蔽或复杂而未发现,可以说做到了勤勉尽责。这是一个“做还是没做”的问题,而不是要求律所一定要发现《审计报告》造假。
北京一位法学专家也告诉财新记者,勤勉尽责原则上只对自己专业的部分负责,但不意味着对非专业部分就听之任之。证监会认为,律所法律意见书虚假记载的理由虽然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文件所涵盖的,但如果《审计报告》中有明显缺失,通过正常判断,发现与逻辑存在不一致和不合理的成分,律所应该有合理怀疑并进一步调查纠正的义务。不能完全说是会计事务所的责任,这个逻辑是不成立的。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