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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资助与奖励政策 1.设立国家及山东省奖助学金(占学生比例 18%,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山东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 2.设立学校奖学金(占学生比例 10%)和院长奖学金。 3.设立优秀特困生奖学金。 4.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5.按照国家规定,帮助贫困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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