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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学费标准:文科:4800元/年;理科:5000元/年 (数控技术专业:5200元/年)。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退学学费规定:学生入学后因个人原因自动退学者,从报到之日起两个月内按年度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两个月至一学期者,按年度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超过一学期者,按全年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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