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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凡根据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校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对招生计划量大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二条 凡符合所在省加分或降分条件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校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护理学”本科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该专业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在校投档线下、批次线上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降分幅度以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批准的分数为准。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方式进行录取;其他省第一志愿考生实行 “分数优先”的方式进行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进档后在未满额专业中也按“分数优先”的方式进行录取。高考总分相同时,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及理工类各专业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按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并参考口语成绩录取。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应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我校组织校考的省份,达到我校专业测试合格线的考生可报考我校,其中,学前教育专业承认音乐学专业合格线(湖北省美术考生持省联考合格证可报考我校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和学前教育专业)。录取方法为文化分达到所在省划定的录取资格线,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和环境设计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占40%、专业测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学前教育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艺术类专业一般要求男生身高在1.65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55米以上。
    第十八条 体育专业以所在省划定的文化分和术科分为最低控制线,在投档的考生中按文化分与术科分之和从高到低录取。考虑体育专业的特殊性,男生身高应在1.70米以上,女生身高应在1.60米以上。
    第十九条 工业设计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绘画基础;考虑护理学专业的特殊性,考生身高须在1.60米以上。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同等对待;除体育类、石油类专业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外,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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