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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招生简章

    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依法维护学院和考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院校代码:13408;
    校址及办学地点:北校区:河北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西道11号;
     东校区:河北唐山路北区缸窑路114号;
    丰润校区:河北唐山丰润区林荫路1号南端。
    第三条 学院是经河北省政府批准、教育部确认的本科层次独立学院。招生工作涵盖的招生层次为:全日制本、专科。现有8个学部,开设61个本科专业,8个专科专业,涵盖工、理、经、管、文、法、艺术七大学科门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院招生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组织实施。
    第三章 监督机构
    第六条 为了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院录取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八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院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为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考虑其他志愿考生。
    第九条 为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学院实行按专业及专业类相结合的办法招生(详见学院招生计划)。对于按专业类招收的考生,按专业类宽口径进行培养,依据就业形势和学院办学条件,学生在专业类内自主选择专业方向。
    第十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即:将投档考生按分数进行排队,优先处理队首考生志愿,先处理专业志愿 1 ,然后专业志愿 2 ,依次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成绩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一条 学院对符合省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依据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相关政策执行。即提档及分专业时,学院承认符合政策的加分。
    第十二条 录入学院2014级学生入学一年后,可依据主修专业确认制、根据社会需求、学生志愿及成绩调整专业。
    第五章 考生类别、各专业录取要求、学费及学历证书
    第十三条 2014年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面向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本科计划总数3500名,专科计划600名,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2014年学院招生对象为:普通高考考生。
    第十五条 学院所有专业(类)招生对男女比例没有限制;除特别注明外,各专业(类)招生对外语语种没有限制。 建筑学、风景园林专业考生要求有美术基础,入学后进行加试,不合格者,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各专业(类)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 学院各专业(类)学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的标准收取,即本科专业: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以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为准,数字媒体艺术(凤凰数字媒体艺术校企合作班)20000元/年/生;专科专业: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以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为准。住宿费 500元/年/生;住宿费 800元/年/生;住宿费1200元/年/生。
    第十八条 学院对达到国家及学院毕业要求的学生,本科毕业生:颁发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具印的普通高校本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专科毕业生;颁发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具印的普通高校专科学历证书。
    第六章 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 奖、贷、助学金设置
    (一)奖学金
    1、新生奖学金:本科生标准如下:一等奖:10000元。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院,高考成绩(不含优惠加分,下同)超过考生所在省二本分数线70分以上(含70分)的考生;二等奖:5000元。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院,高考成绩超过考生所在省二本分数线40分(含40分)的考生。
    2、新生入学后根据国家政策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学院设立的各项奖学金及社会捐助奖学金。
    (二)贷、助学金
    1、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信用)国家助学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按具体要求可向生源地申请信用贷款。
    2、延伸“绿色通道”, 确保每位贫困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3、国家助学金,遵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4、勤工助学基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省录取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将及时通过校园网公布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二十三条 咨询、查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办电话:0315-2797222
    招生办传真:0315-2797111
    招生办网址:http://qgxy.heuu.edu.cn
    招生办邮箱:zsb@qy.heuu.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若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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