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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数及收费标准:详见各省教育招生部门公布的《2012年高等教育招生填报志愿指南》。 第十六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价费发[2004]55号文件规定: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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