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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录取规则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民族预科生入学一年后经考核择优进入预选专业。
    第十三条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由于师资等所限,入学后学校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
    第十四条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投档后,不影响第一志愿考生的预录取结果。录取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五条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日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致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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