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录取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
(二)录取批次:高职(高专)批
(三)调档比例:按招生计划数120%以内调档。
第十三条 录取方法
(一)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二)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遵循“志愿优先”、“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
(三)专业录取办法:专业(类)投档采取“分数级差”的方式,第一、第二专业,二、三及三、四专业志愿级差分数分别为2、1、1分。
(四)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根据专业的培养要求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五)艺术类(美术)录取办法:文化考试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美术)专科录取控制线,按文化成绩的50%与专业成绩的50%之和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计划调整原则: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文、理科计划互调;允许高职单招与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互调;允许省内与省外招生计划互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