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考生通过填报志愿统一录取,凡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录取分数线,且第一志愿填报我院者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五条 录取时,优先满足和充分尊重第一志愿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在第一志愿录取生源不足时,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考生志愿先后,考试分数高低排序确定,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如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享受照顾条件的考生,按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或减分投档的,我校均予以认可。在高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的考生。
第十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与计划严重不平衡,经与生源地省(市)级招生部门协调,同意后将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