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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1.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调档比例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3.新闻学专业(体育新闻方向,授予文学学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体育管理方向,授予管理学学位)、体育经济与管理(授予管理学学位)、运动人体科学专业(健康管理方向,授予教育学学位)、运动康复(授予理学学位)的考生都不需参加体育测试,统考文化分数需达到本省(区、市)二类本科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不能完成录取计划的情况下,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和投档分数择优录取,直至完成录取计划。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分数高的考生。
    4.体育教育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休闲体育专业(三个专业均授予教育学学位)的考生需要参加体育考试。在各省(区、市)投档的考生中,我校根据各省(区、市)体育类专业投档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上录取体育分数80分(百分制)以上的考生。北京考生的录取按照体育成绩、文化成绩综合评定择优录取。
    5.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两个专业均授予教育学学位)的报名条件须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的同等学历,具备二级运动员(含)或二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考生需参加由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题的文化考试和体育考试,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基础上,根据各专项录取计划、文体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6. 舞蹈表演专业(授予艺术学学位)在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经德、智、体全面考核,按校考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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