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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仅适用于江苏省)

南京工程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仅适用于江苏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的招生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性质

  学校名称:南京工程学院

  学校性质:省属高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校

  学校层次:本科

  学校代码:11276(江苏省招生代码:1114)

  学校地址: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弘景大道1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

  南京工程学院是一所江苏省所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本科学生的教育培养资格及相应的学位授予权。坐落在虎踞龙盘、钟灵毓秀的六朝古都南京。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建设和发展,学校现已形成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特色,以工学为主,经济学、文学、管理学、理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等工程应用型本科院校。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齐备,学习生活条件完善。

  学校现有教职工1700余人,其中教师1100余人,教授、副教授380余人。现有机械工程学院、电力工程学院等19个教学单位,并设有公有民办二级学院康尼学院。有40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省级品牌特色专业7个。学校荣获国家重大科技攻关成果奖1项,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4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二、三等奖多项,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和优秀教学成果奖一、二等奖多项。

  学校以“学以致用”为校训,已先后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了十万余名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毕业生就业率以及就业质量一直在同类院校中名列前茅,2003年以来,学校年年被江苏省评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目前,学校依托良好的办学条件和优越的人文、自然环境,积极融入到地方经济建设和为机械、电力行业发展服务中,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工程大学。

  第五条 南京工程学院康尼学院是2002年经江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隶属于南京工程学院。在江苏省内招生院校代码为1814。

  第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南京工程学院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本科生培养项目,招生专业为电力工程、经济管理。在江苏省内招生院校代码为1714。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的要求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 外语专业语种要求为英语,非外语专业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即“志愿清”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在同一专业录取中,按照投档分高低进行排序,对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文化成绩再从高到低排序。

  第十条 普通类考生报考南京工程学院的理科和文科专业,考生两门选测科目测试等级须达到2B(含2B)级以上、必测科目测试等级须达到4C(含4C)级以上,技术科目须合格。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须达到4C1合格。

  第十一条 普通类考生报考南京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理科和文科专业,考生两门选测科目测试等级须达到1B1C(含1B1C)级以上、必测科目测试等级须达到4C(含4C)级以上,技术科目须合格。

  第十二条 普通类考生报考南京工程学院康尼学院的理科和文科专业,考生两门选测科目测试等级须达到1B1C(含1B1C)级以上、必测科目测试等级须达到4C级(含4C级)以上,技术科目须合格。

  第十三条 普通类考生的录取采用等级级差法排序,即将进档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将考生投档分加上等级级差分后进行排序。在此基础上,根据对选测科目的要求,按照专业志愿级差2分的方式决定考生是否录取及所录取专业。当折算后的考生分数相同时,则按数学、语文、外三门科目的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再次排序。等级级差加分办法如下: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B+等级,分别加上6分、3分、1分的等级级差分。

  第十四条 除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输配电工程)专业和工商管理(现代物流管理)专业限招男生外,其它专业男女性别比例不受限制;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学、电气类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考生。

  第十五条 原则上,考生报考英语本科专业,英语统考成绩须在90分以上,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英语统考成绩须在80分以上;报考南京工程学院康尼学院英语本科专业,英语统考成绩须在85分以上,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英语统考成绩须在75分以上。

  第十六条 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地区生源不平衡。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以及书籍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专业介绍、奖助贷困补政策等详细情况见招生简章及南京工程学院网上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生毕业时颁发南京工程学院的毕业证书,并以“南京工程学院”名称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南京工程学院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一条 南京工程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5-86118008、86118009 传真:025-861186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弘景大道1号

  邮 编:211167

  电子信箱:zsb@nji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njit.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南京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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