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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西安培华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保证招生工作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下顺利进行。

  第二条 西安培华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是陕西省教育厅。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培华学院;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证书; 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国标代码:11400

  第三条 西安培华学院简介:

  西安培华学院坐落于华夏文明的发祥地,风景秀丽的十三朝古都——西安。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西部十二省市区首家民办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同时也是西部首家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其前身为1928年由陕西女子职业教育促进会筹办、陕西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西安第一平民女子职业学校。1935年由著名和平老人邵力子先生及夫人傅学文女士,爱国将领杨虎城将军的夫人谢葆真女士,以及宋美龄女士等社会知名人士捐资再次建校于西安后宰门,将校名改为陕西培华女子染织科职业学校,并报请教育部备案。后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相继更名为陕西培华职业学校、培华财经学校(男女生兼收)、西安市财经学校。1956年教育部为支援东北建设将学校迁往吉林,更名为长春统计学校。1984年,由陕西省政协倡导,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委备案,由我国著名教育家姜维之教授在恢复原培华女职的基础上创建西安培华女子大学(民办公助),当年纳入国家计划内统招,成为国内首家以专门招收女性学生、开展女性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习仲勋同志亲自推荐原全国政协常委傅学文女士担任培华女大第一任名誉董事长,并请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佛教协会会长、著名书法家赵朴初先生为学校题写校名,后于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高校,并更名为西安培华学院(男女生兼收)。2007年成为西部首家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

  学校占地1340余亩,建筑面积逾45万平方米,各类在校生逾32000名。现设有文法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财会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医学院、电气信息工程学院、国际商学院、建筑工程学院、职业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社科部、基础部、体育部、网络中心、软件研发及应用工作室等教学机构以及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教学辅助设施,并设有实训中心、中华和谐文化研究所、法制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所、周秦文化研究所、经济研究所、西部民俗文化研究所、女子教育研究所、红色文化研究会和艺术教育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目前开办本、专科专业60余个,涵盖财经、商贸、文学、艺术、法律、医学、电子、信息、建筑等九大职业门类,形成了以经、管为主,文、法、工、医、建筑多种学科协调互补发展的模式。

  第四条 办学地点:

  西安市长安区培华南路(长安校区) 邮编:710125

  西安市高新区白沙路南段2号(高新校区) 邮编:710065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西安培华学院2009年面向全国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招生5750人,其中本科2850人,高职(专科)2900人。具体招生专业、人数以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布数据为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西安培华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及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填报志愿统一录取,凡达到本省本科、专科(高职)录取分数线且在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者优先录取。考生一经录取,由我校发给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经复审合格者正式注册。

  第十条 调档比例: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计划12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第十一条 对考生的选考科目、单科成绩均不作限定,外语类考生不再加试口语及听力。

  第十二条 对符合考生所在省市区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我校所有专业均不设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

  第十四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顺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须取得我院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或参加本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不限制单科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专业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根据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报考本校的考生需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录取后经学校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或体检结果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报请考生所在省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西安培华学院招生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我校严格执行2009年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本科学费:

  文法、财经、史学专业:8500元/学年

  理工、外语、中医专业:10000元/学年

  艺术类专业:12000元/学年

  高职(专科)学费:6600元/学年

  第六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姜维之奖学金”、“培华奖学金”、“力学奖学金”、“日野强奖学金”及“社会实践奖”等多项奖学、奖励制度。同时贫困生可享受“生源地贫困生助学贷款”和学校设立的“贫困助学金”。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白沙路南段2号(高新校区) 邮编:710065

  西安市长安区培华南路(长安校区) 邮编:710125

  招生咨询电话:029—85680000 82022222 网址:www.peihua.cn

  E-mail: zhaoban@peihua.cn 传真:029—88270000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西安培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培华学院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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