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2012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以及招生计划的圆满完成,全面提高服务考生和家长的水平,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是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设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148号。
第三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重点综合型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始建于1947年,经过60多年的发展建设,现已成为融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2009年成为博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现已进入最后验收阶段。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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