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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泉州师范学院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保证今年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增加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以及福建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泉州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399)

  2.办学层次:以本科为主,适当发展社会需要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3.办学类型:国家公办,福建省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院校。

  4.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5.学校地址:

  东海校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98号;

  诗山校区:福建省泉州南安市码头镇仙美街100号(位处诗山镇街道边);

  江南校区(软件学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古店社区媒人桥路2号

  黎明职业大学办学点:福建省泉州市通港西街298号

  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办学点:福建省石狮市学府路1号

  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办学点:泉州市丰泽区博东路235号

  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学点:泉州丰泽区嘉祥路801号

  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办学点:福州市闽侯甘蔗新区学院路8号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泉州师范学院;符合泉州师范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由泉州师范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招生计划和范围

  我校今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总数为5450人,其中:本科54个专业计划招生4750名,专科8个专业计划招生700名,面向全国25个省(市、区)招生。另有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30名,面向广西、云南、内蒙古招生。有关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他要求详见由各省级招生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五条 收费标准

  1.学费:

  (1)一般本科专业每学年5000元;

  (2)艺术类本科专业每学年8600元;

  (3)闽台合作项目专业:一般专业每学年15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8000元

  (4)高职高专类(不含软件类)每学年5000元或6000元。

  (5)软件学院(校企合作):本科专业每学年13000元;闽台合作项目(艺术类)每学年18000元;软件类高职每学年9000元。

  2.住宿费:东海校区每学年800元;诗山校区700元;江南校区(软件学院)每学年900—1200元;黎明职业大学办学点每学年600元;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办学点每学年600-1200元;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办学点每学年1200元,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学点每学年750元,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办学点每学年9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主管部门文件标准执行。闽台合作项目收费标准指在泉州师范学院学习期间的收费标准,在台湾学习期间,学费根据联办协议由台湾合作高校收取。

  第六条 录取原则

  招生工作始终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1.学校根据省招办有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

  2.校内专业投档:原则上按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安排专业;若第一专业已满,则根据考生的参考专业志愿安排到第一专业未录满的专业;愿意服从调剂的考生则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特殊情况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3.外语语种:外语类专业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学生入学后的公共外语课程为“大学英语”。

  4.报考外语类专业和对外汉语专业必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口试成绩应合格以上。报考外语类本科专业英语单科成绩应达90分以上。

  5.艺术类录取原则:

  (1)音乐学(南音方向)必须参加由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福建省其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由省招办组织的统一专业考试,并取相应专业的合格证书。

  (2)音乐学(南音方向)专业录取原则:按专业成绩占70%文考成绩占30%的比例折算成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折算公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文化成绩满分×70%+文化成绩×30%。

  (3)福建省艺术类(南音除外)录取原则: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江苏省美术类及湖南省、山东省的音乐类和舞蹈类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学校将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其他省份的考生必须参加由省级招办组织的统一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学校将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以综合分投档的,则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6.体育类录取原则:考生的文考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综合分投档的,则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以其他方式投档的,则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各占50%的比例折算成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折算公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文化成绩满分+文化成绩)

  7.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及2010年7月下发的《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我校航海类专业不招收色盲(弱)者;其中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身高1.65米(含)以上,双眼裸视力4.7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及以上;轮机工程专业要求身高1.60米(含)以上,双眼裸视力4.6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及以上。

  8.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10.录取照顾政策按生源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与黎明职业大学、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福建艺术职业学院等五所高职院校联合开展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单列代码招生,本试点项目录取的学生全部本全程在试点高职院校办学点就读。

  第八条 联系咨询及申诉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95-22919911(6月20日后开通),招生监察电话:0595-22919636,网址:www.qztc.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泉州师范学院招生办,邮编:362000

  第九条 助学措施:我校建立了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特困生补助、勤工助学以及社会资助在内的多元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1.奖助学金:为鼓励学生积极学习,我校现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类学生还享有师范生助学金。

  2.国家助学贷款:考生所在地有开办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入学前,直接在当地办理;考生所在地没有开办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困难学生,入校后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不能同时申请获得,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贷款金额6000元。

  3.校内临时困难补助:对于少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遭遇重大变故的学生可以申请校内临时困难补助。

  4.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中心。中心本着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优先安排来自低收入家庭学生的原则,为广大学生提供家教、兼职和校内临时岗位等。

  5.社会资助:学校每年积极联系社会上热心公益事业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资助奖励部分贫困学生。包括千墅奖学金、优秀师范生奖助学金、贤銮奖学金、校友奖教基金奖学金和成功寒窗奖学金等。

  第十条 新生入学与复查:新生收到入学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入学须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为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上报省级招生部门批准,取消其当年进入我校的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泉州师范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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