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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上海政法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上海政法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 上海政法学院
二、校址 校本部: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
备注:
三、层次 ⅴ 本科 ⅴ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ⅴ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 ⅴ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备注:
五、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详见国家教育部和各有关省市高招办公布的我院2008年招生计划或通过我院招生网查询。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英语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在沪招生的法学刑事司法方向和监狱学按男女比例4:1录取;其他专业招生无限制。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并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我院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和监狱学两个本科专业属于上海市高校招生录取中的提前批录取专业,有体检、面试等特殊招生要求。
九、录取规则 (1) 在实行“平行志愿”招生录取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相结合,以文化考试为录取主要考核形式;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和监狱学在沪提前批录取以文化考试和体检、面试相结合的考核形式;江苏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原则排序录取。在不实行“平行志愿”招生录取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考生所填报的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相结合,以文化考试为录取主要考核形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接受社会监督。(2)我院所有专业均文理兼收。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3)我院在上海市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05;在其他省市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2。对达到我院录取分数线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该专业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对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对考生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4)高考成绩同分条件下,在沪招生录取文科按照语文高考成绩排序录取,理科按照数学高考成绩排序录取;江苏考生按照等级排序录取,学业测试成绩达到A﹢的加3分,达到A的加1分;除上海和江苏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考生英语高考成绩高的优先录取。考生达到我院同一录取批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凡愿意专业调剂者,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我院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需要调剂到我院指定的专业录取,不再通过其他方式征求考生意见;凡不愿意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5) 除我院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我院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6)报考我院考生的秋季招生录取政策性加分,根据考生所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加分规定执行。
十、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法学专业本科层次学费6500元/学年;其他本科层次学费5000元/学年。高职层次学费75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 1200元/学年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政法学院
证书种类 上海政法学院毕业证书
十二、联系电话 021-39225175,39225065,39225066。
十三、投诉电话 021-39225153
十四、网址 http://www.shupl.edu.cn/zhaosheng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并且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我院采取奖、助、勤、减、补、贷的方式帮困助学。(一) 奖:即各类奖学金 1、国家及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3、院长奖学金10000元 4、学院奖学金。为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而设立。 5、社会力量资助的各类奖学金。包括:“公证”奖学金、“生乐”奖学金、“光明律师”奖学金。(二)助:即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平均2500元。(三)勤:即勤工俭学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他们的劳动观念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同时保证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得到必要的资助,以便顺利的完成学业,根据《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精神,我院本着帮困助学、培养能力、统一管理、遵纪守法的原则开辟多处勤工助学岗位。(四)减:即减免学费学院对学生中,交纳学费确有困难的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边远贫困地区学生、享受上海市三级低保家庭、父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农村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减免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五)补:即困难补助 1、困难补助费:主要用于学生因突发事件造成一时的经济困难,或因病住院,或家庭贫困,生活一时陷入困境的临时补助。 2、活动补贴费:主要用于家庭困难的同学参加科技创新、第二课堂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支出。(六)贷:即助学贷款学校鼓励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同学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的条件依据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政策执行。
十六、其他须知 凡是报考我院在沪提前批招生的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和监狱学的考生须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凡是报考我院在沪提前批招生的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和监狱学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上海市提前批最低投档资格线上的,须参加我院2008年6月30日自行组织的体检、面试;我院不再单独发体检、面试通知书;凡不参加我院组织的体检、面试的,视为放弃该专业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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