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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厦门理工学院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厦门理工学院,代码11062。学校创立于1981年,是福建省属公立本科大学,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理、工、经、管、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二条 厦门理工学院位于中国东南海滨城市厦门,学校根植厦门,服务海西,面向全国,正逐步成长为一所区位优势突出、专业特色鲜明、师资结构优化、学生素质出众、办学效益显著、发展后劲十足、影响力和知名度快速提升的新型“亲产业”本科大学。

  第三条 培养模式:

  1.基准培养模式

  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本科基本学制四年,建筑学专业基本学制五年,专科基本学制三年。毕业时获得本专业的毕业证书,满足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2.主辅修、双专业和双学位培养模式

  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兼修第二专业或辅修其他专业部分课程。

  3. 闽台高校合作培养模式

  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是学校人才培养特色之一。采取“分段对接”:本科 “3+1”、专科 “2+1”方式,即本科学生在我校学习三年(专科二年),在台湾高校学习一年。学生毕业后除学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外,还将取得台湾高校的学习成绩证明或结业证书。

  4. 国外高校交流培养模式

  为丰富学生学习经历,学校与国外的多所著名大学签定了校际交流协议。在校的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转入我校国际项目班,修满所规定的学分,可获得学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双文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和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七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以发展促公平”的原则,结合学校办学条件、考虑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科学、合理地编制分专业、分省来源计划。学校2011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的安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八条 报考英语、日语、对外汉语、国际商务、电子商务、物流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财务管理、空中乘务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按英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其中报考英语、日语、对外汉语、国际商务、商务策划、文化产业管理、空中乘务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

  第九条 填报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是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均达到各省本科合格线的出档考生;我校组织校考的省份考生,必须是专业校考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合格线以上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各省本科合格线的出档考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生源省份的出档规定和报考本校的生源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填报志愿省(市、自治区)原则上以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调档,非平行填报志愿省(市、自治区)原则控制在计划数120%以内,按照100%计划予以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志愿优先原则,按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投档。专业录取分数级差在5分以内。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承认各省(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对于教育部规定的优秀学生、特长生或其他方面具有该专业所需的突出专长的考生,其高考成绩达到该省最低调档分数线,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填报服装设计与工程、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方向)专业的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填报艺术类其他专业的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获我校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录取规则按我校的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班高中生等录取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政策招生。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1、本科专业:

  ⑴软件工程专业按规定学分及标准9800元/生·年;

  ⑵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含服装表演方向、广告模特与空乘方向)7800元/生·年,艺术设计专业7200元/生·年;

  ⑶光信息科学与技术、车辆工程专业3900元/生·年;

  ⑷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艺术类专业18000元/生·年,普通文理类专业15000元/生·年;

  ⑸其余本科专业3600元/生·年。

  2、专科专业:

  ⑴空中乘务专业7200元/生·年;

  ⑵闽台项目专业、软件学院各专业9000元/生·年;

  ⑶普通专科专业6000元/生·年。

  3、住宿费850元/生·年(六人间)。

  上述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奖、助学金设置

  (一)奖学金

  1、入学奖学金。一次性奖励录取到我校就读的高分考生,凡文或理科高考总成绩超过所在省份本一批分数线者,给予3600元的奖励。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不含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或高中阶段在全国性体育比赛和教育部、文化部、宣传部举办的文娱比赛获前六名者(集体项目为主力队员),奖励5000元,在重大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奖者,学校将给予重奖。(注:以上分数均不含政策性照顾分,其中江苏的考生选测科目为2A,必测科目为4B)

  2、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竞赛优胜奖学金,社会各界单位和人士在校内设立的各类奖学金等,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助学金

  为了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资助措施:

  1、经济困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可按具体要求向生源地申请信用贷款,也可入学后向学校指定的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延伸“绿色通道”,搭建“绿色长廊”,学校拨出专款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到校报到所用路费和学期初的基本生活费。

  3、国家助学金,临时特困资助金,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4、勤工助学基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5、社会各界单位和人士在校内设立的各种助学金。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其中,美术类考生要进行专业复试。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 文凭发放办法和种类: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根据学位授予条例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将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咨询、查询、举报及联系方式

  招生办电话:0592-6291678、6291668

  招生办传真:0592-6291618

  监审处电话:0592-6291117

  招生办网址:http://zsb.xmut.edu.cn

  招生办邮箱:zsb@xmut.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后如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厦门理工学院201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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