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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权益,确保我院2010年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院校层次:高职(高专)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大学,座落在福州马尾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占地面积近500亩,是我省重要的外向型应用人才培养基地。学院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秉承“弘毅、诚信、允能、笃行”的校训,弘扬“构建特色贸院、培养国际儒商”的办学理念,努力构建“校企合作”、“社会服务”、“校际合作”、“国际合作交流”四大平台,形成办学特色,努力培养具有创新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工作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层次、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

  第六条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所有专业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七条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各专业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2010年计划面向福建、江苏、浙江、广东、安徽、江西、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四川、重庆、甘肃、贵州、海南等16个省市招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高职生。共有国际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金融、金融保险、报关与国际货运、物流管理、证券投资与管理、会计、商务管理、连锁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工商企业管理、经济信息管理、电子商务、软件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文秘、广告设计与制作、商务英语、商务日语和旅游英语等24个专业及专业方向招生,具体计划详见各省市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根据各省市高招办实行的投档政策,按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按我院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

  第十条 在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可将参考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从高分至低分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院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福建省考生,专业成绩以福建省统考成绩为准。考生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我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差异不大,在专业录取时不采取志愿间级差扣分(或加分)的政策;

  第十四条 对已投档到我院,成绩尚未达到所报专业录取线,但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做调剂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及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以教育部及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新生报到后进行新生入学复检,复检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规定的照顾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具有专业特长的,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招生文件中规定的特长生各种优惠政策,可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上述各类优惠加分不能累计,投档时只能取优惠政策项中的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第七章 奖、助、贷学金设置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可享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院奖学金、校友会助学金、华侨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助学项目。

  第八章 录取查询及招生监督举报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实行远程网上录取,考生可通过生源省招办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也可登陆我院网站招生录取查询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继续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通过学院招生网站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0591-88020093手机:13003892136电子信箱:fftsjc@163.com

  第八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院将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凡发现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学费为6000元/学年·人(其中动漫设计与制作、软件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三个专业学费为9000元/学年·人),住宿费为900~1200元/学年·人,以上费用均以当年物价委核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按国家教育部规定颁发国家承认、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校毕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201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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