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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12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第五条学校国标代码:13564

  第六条办学地点:河南省平顶山市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办学特点: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是一所因质量而生、随质量而兴

  的特色高职院校。2003年,学院升格为国内唯一一所以培养质量专业人才为主要特色的高等职业院校。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国家即将发布《质量振兴纲要(2011-2020年)》之际,省教育厅批准学院成为我省十所“河南省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立项建设单位之一。

  学院在办学定位上,突出质量专业特色,强化工科、管理学科和法学学科专业,兼顾文科和理科专业,使学院成为区域性产业技术与管理、质量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认证认可、标准计量技术与管理和质量检测检验技术方面知名的高等职业教育中心和产业发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人才培养目标上,依托质量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以全省产业集聚区建设为载体,充分考虑城市化进程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对各类专业技能人才的需求,特别是全社会各行业对质量专业人才的需求,努力培养地方产业发展急需的、职业岗位专业技能和质量专业技能并重的复合型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办学机制上,发挥河南质量工程高等职业教育集团的龙头作用,深化同企业的多层次多方位合作,加强与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检验检测专业机构、研究单位的联系,稳步开展与国内外著名高校和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

  学院始终严守“质量重于泰山”的校训,积极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创新荣校”的战略,坚持科学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努力使学院成为培养质量专业人才的摇篮、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的基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三条2012年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计划招生3860人

  第十四条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计划公布形式: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院通过招生章程与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录取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七条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清,专业清”原则,即志愿优先,学校对报考第一志愿的考生,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对非第一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对进档相同志愿的考生,依照专业志愿、基准成绩、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安排专业。

  第十八条原则上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考试院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十九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所交学费不予退还,并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条学费标准:理工类3600元/年(含文理兼收专业),文科类3300元/年。

  第二十一条学院奖励:目前,学校设立诸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学院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构建和完善了“奖、贷、助、减、补”等并举的多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形成了政策助学与临时救助相结合、国家助学贷款与学生自主贷款相结合、院内帮扶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格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望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诈骗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学院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姚电大道中段邮编:467099

  联系电话:0375-33971113397555

  电子信箱:zlxyzb@163.com

  网址:www.zlx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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