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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09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3564

  第六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平顶山市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高等职业专科教育

  第九条 办学特点: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是目前国内唯一一所以培养技术监督、质量检测类高级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设有食品与化工系、经济管理系、信息工程系、机电工程系、建筑工程系、法政系、五年制大专部、基础部、社会科学部、成人教育部等6系4部和食品检验、农产品检验、商品质量检测技术、机电产品质量检验、工程监理等27个专业。

  学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确立了 “精、特、实”(办学规模不求大,求精;专业设置不求全,求特色;培养学生不求层次高,求实用)的办学理念,以市场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着力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学历教育与资格培训为一体的教学体系。

  学院始终严守“质量重于泰山”的校训,大力发展河南质量工程高等职业教育集团,推动高等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办学道路;积极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创新荣校”的战略;坚持科学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努力使学院成为培养质量技术监督类高级应用型人才的摇篮、实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的基地,为实现中原崛起培养更多优秀人才,为质检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三条 2009年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计划招生

  第十四条 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计划公布形式: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院通过招生章程与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录取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九条 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清,专业清”原则,即志愿优先,学校对报考第一志愿的考生,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对非第一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对进档相同志愿的考生,依照专业志愿、基准成绩、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安排专业。

  第二十条 原则上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考试院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所交学费不予退还,并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理工类3600元/年(含文理兼收专业),文科类33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学院奖励:目前,学校设立诸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院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构建和完善了“奖、贷、助、减、补”等并举的多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形成了政策助学与临时救助相结合、国家助学贷款与学生自主贷款相结合、院内帮扶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格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望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诈骗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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