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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规范招生,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 学校名称: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二)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三)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 学校代码:5015(新疆代码) 国标:11565

  学校基本概况: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创建于1985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属一所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是全国成立较早的高等职业院校,是国家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和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目前在校生规模近1.5万人。

  学校现有四个校区,分别是校本部(幸福路723号)、西校区(幸福路原市成人教育学院)、青年路校区(青年路原市师范学校)、新校区(头屯河区祥区中街566号)。学校现有在编教职工746人,其中:专任教师中的硕博比例为42.65%,高级职称教师比例36.76%,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比例71%。学校现有自治区级教学团队3个,自治区级教学名师1名。学校占地2351亩(其中2080亩新校区),生均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值6000万元,仪器设备总值6700余万元,建有135个校内实验(实训)室189个校外实训基地,图书馆藏书70多万册。

  学校是新疆现代服务业职业教育园区理事长单位,在现代服务业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学校目前设有旅游学院、工商学院、经贸学院、艺术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传媒学院、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PSB学院、体育系、教师培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中职学院等16个教学单位,开设有64个高职高专专业,其中国家骨干校建设专业5个,中央财政专项支持建设重点专业2个,自治区重点建设专业4个,自治区特色专业3个,自治区级精品课程11门,校级重点建设专业10个。学校与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建立了对口支援关系。与同济大学、湖北大学、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天津职业大学、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广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等内地高校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与新加坡PSB学院合作开办了“双学历”的物流管理和酒店管理专业。

  学校高度重视大学生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培养,积极推行“双证制”,毕业生“双证”获取率达80%以上,毕业生就业率多年一直居全疆同类高校前列。麦可思数据公司(MYCOS)《社会需求与培养质量报告》显示,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毕业生具有较好的适应环境能力、团队精神和吃苦耐劳的品格,在社会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纪检委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年度面向全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满、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在次年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校所招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当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当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有调整,以新疆物价局当年文件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录取以考生自愿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条 学校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并及时与考生互通信息;不服从调剂着,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投档按加分录取,按专业、考分录取专业。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基础考试。学校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联考试卷,也承认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体育 类专业考试加试成绩。在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专业志愿录取以文化课分数优先为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愿》。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非英语专业语种的公共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手册》中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包括: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以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就业生涯规划等课程,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使大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院部分专业优秀毕业生可通过相关考试升入本科院校相近专业继续学习两年,可取得本科院校毕业证书和本科院校学位证书。相关政策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高【2012】9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室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学校网站、咨询电话、邮寄录取通知书公布。

  第二十四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uvu.edu.cn

  招生就业网:http:// 11565.cn

  联系电话:0991—8825404、8809512

  传真:0991---8833075

  地址:乌鲁木齐市幸福路723号

  邮编:8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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