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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 一 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招生工作。

  第 二 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 三 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 四 条 学院全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2324

  第 五 条 学院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69号 邮政编码:266555

  第 六 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 七 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及获得的荣誉、成果

  学院于2000年10月在原青岛市职工大学的基础上成立,2002年4月与原青岛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成新的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原青岛市职工大学成立于1977年;原青岛教育学院成立于1951年,著名生物学家、教育家童第周和国学大师陆侃如曾任学院早期领导人。经过近几年的艰苦创业和改革创新,学院在青岛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先后成为山东省骨干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首届“中国职业教育杰出校长”获得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了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现状与发展研究课题研究》并结题。2009年获第六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二等奖2项,省级一等奖2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1项。

  第八条 基本情况

  学院主要从事全日制高职教育和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兼顾成人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学历教育及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等,具有接收外国留学生资质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现有西校区(青岛市黄岛区)、南校区(青岛市市南区)和中校区(青岛市市北区)三个校区,占地50.9万平方米,教职工775人,全日制高职在校生9690人,每年完成各类培训近20万人时。拥有国家职业教育数控实训基地、国家职业教育电工电子与自动化技术实训基地、全国物联网技术应用专业人才实训基地、全国农村信息化专业人才实训基地和国家首批高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基地。与海尔集团等216家知名企业合作建立校外实训基地216个。在新加坡、韩国、日本开辟20个海外实训基地。拥有法国、新加坡、日本、韩国、新西兰5个海外校友会。将学生从业率作为衡量办学水平的第一指标,“以就业为导向”融入专业设置和教育教学全过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 九 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院长为主任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 十 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我院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规则:

  1.按照考生报考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2.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各专业以专业计划为基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

  3.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无相关科目要求。在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综合考虑调录到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退档。如果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其它录取规则要求,我院按其要求执行。

  4.原则上认可有关加分投档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定,按加分后的成绩参加录取及专业安排。

  5.美术类专业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按全省统考专业成绩由高分往低分录取。

  6.航空服务专业须参加我院专业测试并获得合格证,录取过程根据投档情况按专业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对口高职按考生类别分专业录取。

  8.单独招生报名考试及录取工作均执行教育部和山东省相关规定。

  9.因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为高收费专业,凡没填报该专业的考生,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及新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由省招生考试院招生信息网、学院招生咨询网对外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收费标准:

  1.学费:

  文史类专业:4800元/每生·年;理工类专业:5000元/每生·年;艺术类专业:7000元/每生· 年 ;服装设计专业:5000元/每生·年; 旅游管理 (新西兰项目)专业:12000元/每生·年 ; 会计(爱尔兰项目)专业:12000元/每生·年;航空服务专业:8000元/每生·年。

  2.住宿费:根据不同标准公寓,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的有关收费标准,500、600、800、1000元/每生·年不等。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费规定:学院执行国家、省、市各级主管部门有关退费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学院不断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以成立的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为平台,通过各级政府的补贴和学院的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有国家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励和资助项目,学院设立“德技双馨”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通“绿色通道”,以保障其顺利入学。学院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就业,为这一学生群体提供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扶持,为其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见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www.sdpec.edu.cn;http://gaokao.chs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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