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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2013年的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在“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下进行。

  第三条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全称: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

  第五条学院代码:13966

  第六条学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新城

  邮政编码:264210

  第七条办学性质:省属公办

  第八条隶属关系: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重管理

  第九条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院校(高职)

  第十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一条学制:三年

  第十二条学院简介:

  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始建于1958年,2005年4月27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山东省医药学校的基础上升建为高等职业院校(鲁政字[2005]115号),同年5月13日在国家教育部备案(教发函[2005]71号)。学院实行省教育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重领导,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是山东省一所独立设置的药品食品类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

  学院总占地907亩,有威海、淄博两个校区。现有教工417人,在校生5262人;校舍面积14.6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3312万元,图书37万册;有63个校内实验、实训场所,与企业合作共建4个实践教学基地、24个校外实习基地;学院设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干部培训中心、山东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培训点、山东省医药行业第二职业技能鉴定所;另设有中国医科大学、沈阳药科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本科函授站。

  学院现设药学、食品、医疗器械、中药、药品经营管理等五个专业系,另设有五年制高职教学部、继续教育学院、基础部、人文社科部。开设药物制剂技术、药物分析技术、生物制药技术、化学制药技术、药学、中药、中药制药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食品营养与检测、食品加工技术、食品生物技术、食品贮运与营销、药剂设备制造与维护、化工设备维修技术、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医疗器械制造与维护、物流管理等共18个专业,主要为国内药品、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医院药房、药物研究、药品食品检测、监督等领域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信息、新医药、海洋开发等五大产业,加快形成先导性、支柱性产业”;《山东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快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发挥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专业人才培养优势,突出办学特色,建成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食品药品高等职业院校”。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药品食品行业新标准、新技术、新装备的广泛运用,同时根据国家及各省市对药品食品安全的重视,今后对药品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业对高素质专业人员的需求为学院快速发展提供强劲动力,也给学院毕业生发挥才能提供了大舞台。

  第十三条办学宗旨:为药品食品事业服务,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第十四条办学理念:质量立校,特色兴校

  第十五条办学定位:立足山东,服务民生,为药品食品行业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为健康事业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办学目标: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上水平、创名牌,办特色院校,培养高素质药品食品人才。

  第十七条办学特色:一是,人才培养彰显行业特色——“将饮食用药安全理念引入专业教育,诚信责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行业规范融入教学中”;二是,专业设置紧贴行业发展——“紧密依托行业办学,学院积累了丰富的行业办学经验,形成了学院专业链和产业链紧密对接”。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院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协调处理学院的招生日常事务,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负责各类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的策划,解答考生及社会对招生工作的询问;协助纪律监察部门、教务处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负责对年度招生工作做出全面总结。

  第四章招生与录取

  第二十一条招生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德、智、体条件均合格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即:

  1、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首先在上线的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仍不能满足的录取第三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2、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生源,按其填报的第二、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对于按以上原则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院采取征求考生意见。

  3、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5、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三条录取成绩:依据各省、市(区)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加、降分投档考生处理办法按当地省(市)招办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男、女生比例不限,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录取结果可在各省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相关网站查询,并通过我院网站的招生信息栏予以公布,以特快专递形式及时给正式录取的新生寄发《新生入学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目前省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如下:专科(高职)学费:理工类5000元/生·年,文史类4800元/生·年;住宿费:800元/生·年(6人间)。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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