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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鄂尔多斯职业学院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性质: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鄂尔多斯市政府举办的唯一一所以理工科专业为主的高等职业学校。国标代码14248

  第三条 学校概况:学院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保留继续教育职能。现有机电系、建筑系、化工系、矿业系、师范与继续教育部。学院校址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第四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设立由院领导、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鄂尔多斯职业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设立由院领导、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

  第八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九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根据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20%控制。

  第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按专业志愿清方式,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一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专业志愿顺序等具体情况,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承认享受政策性照顾考生加分或减分。

  第十三条 如果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提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学院接收后续志愿考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受师资、设备等条件限制,新生入学后,我院只能开设英语教学。 

  第十五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由于考生身体原因,对不适合其报考的专业,我院按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新生学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通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七条 学生在我院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我院向其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在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按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九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招生网址:http://www.ordosvc.cn

  咨询电话:13384808981、15947076293、传真:0477-8591117

  第二十条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严格按照本章程执行,本章程若与国家法规、规章、规范以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相符,以国家法规、规章、规范以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鄂尔多斯职业学院高职(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鄂尔多斯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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