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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银杏酒店管理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银杏酒店管理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严格“依法招生”,保证我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概况

  一、部编院校代码:13670

  二、学院全称: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YinxingHospitalityManagementCollegeofCUIT)

  三、办学类别:独立学院

  四、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五、校址及网址:

  校址: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红光镇广场路北二段60号

  学院网址:www.chcedu.cnwww.yihms.com

  第三条我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我院成立由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招生就业处是我院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我院的办学理念、教育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和学生管理方面的情况;做好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根据我院发展实际,教务处确定招生专业,招生就业处负责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和实施新生录取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

  第六条成立由成都信息工程学院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检查办公室,组建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银杏酒店管理学院招生录取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确保依法招生,维护广大考生和我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我院各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是以社会对人才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学生就业情况等为依据,最终经省教育厅、省招委批准执行(具体计划情况见附表)。

  第八条各省分专业计划的制定以各地人才需求情况、报考我院的生源情况、学生就业情况等为依据,招生就业处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有关省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具体计划情况见附表)。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并满足第一志愿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要求。

  第十条对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总分及相关科目成绩安排专业。

  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配的,按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参考考生其它专业志愿调剂录取到其它专业。录取后,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与非艺术类、非体育类专业不能互调。

  对江苏省考生进档后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即按投档分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安排专业。

  第十一条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体育、艺术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严格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色弱色盲考生限报艺术类专业。

  第十四条我院招收的非普通类专业的录取规则:

  一、艺术设计专业只招收参加艺术类美术专业高考的考生。社会体育专业只招收参加体育类专业高考的考生。

  二、文化成绩认定:依据各省统一组织的文化考试成绩,并应达到当地招办(教育考试院)划定的本、专科分数线。

  三、专业成绩认定:考生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认定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本、专科合格成绩。

  四、艺术类专业在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省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省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我院招生专业均无男女生比例要求,且文理兼收。

  第十六条为保证新生质量,入学后,我院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由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具印,网上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位条件者由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银杏酒店管理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凡已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故我院录取的考生,经学院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一律不予退档。

  第五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我院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法规,学生入学需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费等,我院严格按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考生须在报名信息中向当地招办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电话并在录取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必要的联系。因通讯不畅造成的一切录取遗留问题由考生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我院网址为www.chcedu.cn(或www.yihms.com),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仔细阅读我院有关招生政策。

  第二十四条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统一公布的录取信息外,我院将在校园网(www.chcedu.cn或www.yihms.com)上公布录取结果,并在相关批次录取结束20天内下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我院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具体实施,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不收取任何与招生相关的额外费用。

  第七章招生咨询

  咨询电话:(028)87979220、87979100、87979300、13808216913

  传真:(028)87979200

  网络咨询:(QQ方式)23624664991963455914

  (QQ群)64813883184861425

  电子邮箱:yx-zs@126.com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红光镇广场路北二段60号

  邮编:611743

  附则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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