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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全称: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

  第二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三条办学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第四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五条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二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按照教育部及相关省(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七条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着重参考外语、语文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如果第一志愿未满额,对非第一志愿并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参照上一条规定择优录取。

  第九条凡符合国家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条件,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对其加分或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十条录取时按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兼顾专业级差的原则确定专业,我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具体情况设定专业志愿级差(预设专业1、2;2、3;志愿之间的级差分别为5分、3分,其它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在同等条件下,着重参考外语、语文成绩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根据学生专业志愿意向进行调整,填有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其它相应专业并择优录取。不服从调剂且又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则退档。

  第十一条对有文艺、体育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不限外语应试语种。

  第十三条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报考我院的江苏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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