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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贵州理工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理工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省属本科公办院校,学校代码:14440。学校坐落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第三条 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生录取工作原则。

  第四条 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贵州理工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网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学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过程监督,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2016年招生总规模为3000人,其中本科计划3000人(含国家专项计划10人,地方专项计划5人,少数民族班计划95人,专升本计划80人)。最终专业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并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投档比例执行。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时实行“志愿清”的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我校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有特殊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文件要求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及退档实行“专业清”原则(含平行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满,按其第二、第三…及其服从调剂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我校未录取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学校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我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

  1.我校2016年土木工程专业纳入贵州省一本批次招生。

  2.我校2016年招收国家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考生、地方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考生、少数民族班考生、专科升本科考生。

  3. 国家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国家面向贫困县的定向专项计划,面向贵州省范围内的贫困县招生,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录取。

  4.地方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考生须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县级招生办办理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确认手续,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录取。

  5.根据我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计划,考生入学后的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及复查:

  1.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报到。对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15天内未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六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所有环节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贵州理工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理工学院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助学及就业:

  1.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专业奖学金、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等,建立了以助学贷款为主的奖、贷、勤、减、免、补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决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2.学生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者,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网(http://zs.git.edu.cn/)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95105166(省内直拨);0851-95105166(省外)

  监察电话:0851-88210713

  传真号码:0851-88210525

  学校网址:http://www.git.edu.cn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关路1号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 编:5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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