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我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条 实行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为8000元/年,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学校奖学金制度,学校奖学金设置为三等:一等奖学金1200元/年,奖励面占学生人数的4%;二等奖学金800元/年,奖励面占学生人数的10%;三等奖学金400元/年,奖励面占学生人数的15%。总获奖比例占在校学生的29%,此外还有专业单项奖。
第二十二条 实行国家助学金制度,国家助学金年均为1000元/年。
第二是三条 学校每年安排有一定金额的特困生勤工助学基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贷学金制度,生活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可向银行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额每人6000元/年。